植树节谈我国历史上的植树造林

12-27 周易解梦 投稿:良人未归
植树节谈我国历史上的植树造林

  1979年2月,我国正式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植树节的决议。但其实早在民国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固定的植树节,而在更久远的古代,植树造林也早已有传统可循,在2018年的植树节即将到来之际,就让老黄历为你回顾,我国历史上的植树造林。

  我国历代均有严惩盗损林木措施
  永乐年间盗木十株“廷杖四十”
  元代大都城外有宽阔的护城河,河畔植有大量林木。大德年间因看护不周,致十余株树木被伐,“成宗闻之,顿感不悦,令速查上奏。”“不日,刑部将盗木者绳之,以法而办。”

  明代为防止蒙古残余势力南侵,在长城内外广植树木,辅以防御作用,但有人私自砍伐树木,以为柴薪。永乐年间居庸关附近村民盗伐林木十余株,被查后,“廷杖四十,课以罚金”。

  嘉靖年间有工部官员虚报种树数量,骗取植树款项,嘉靖皇帝“勃然而怒,斥其大胆妄为,随革官职,永不任用,令加罚金。”崇祯五年(1632年)春,皇陵(十三陵)植树千余株,但一个月后许多树木枯死,崇祯皇帝命人彻查。原来是上林苑林衡署(负责皇家果树花木种植机构)官员在采购树苗时,以次充好,购进的是劣质树苗。责任官员遂被革职查办。

  清代林业法律中对园陵树木的保护有严格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用鞭笞或竹板打)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雍正继位时要求严格保护山林:“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歹徒之窃盗。”“有违者必处治,无论官民。”

  在植树成活率及养护管理方面,清代也有明确规定。康熙时曾规定:栽种仪树(陵园内树木),原定委官监种,限以三年。限内干枯者,监种官自行补足,限外者,由部复给钱粮补种。

  乾隆、嘉庆年间进一步修订,改为“仪、行树(道路树木)株,三年限外,仪树每千株回干(枯死)不及十株者,免议,十株以上,降一级留任;行树每千株回干不及五株者,免议,五株以上,相关官员罚俸六月,二十株以上,罚俸一年,三十株以上,降一级留用。其仪树每千株回干至一百株以上,行树每千株回干至五十株以上,主管官员降一级调用,并将主管大臣罚俸一年。”

  道光年间,有香山村民夜间到御园(静宜园)墙外砍伐林木十余株,想去盖房,被夜巡的八旗护军捉拿,随即被送至大牢问罪。

  民国时期曾定清明节为植树节
  警察负责京城植树及林木看护
  民国四年(1915年)7月,在孙中山的倡议下,当时的北洋政府将每年的清明节定为“植树节”。由此京城便加大了树木种植及管理。此前(清末),京城栽植行道树已由巡警负责,此后进一步明确了植树及林木看护为警察厅的职责之一。每年春季,由各城区巡警在辖区马路两侧栽植行道树,同时“沿街而巡,以维树木,遇损伤者,轻则训之,重则罚之,不一而论。”

  民国十一年(1922年)5月,刘梦庚(字炳秋,湖北人)任京兆尹后,响应孙中山先生和冯玉祥将军“为国植树,造福于后人”的号召,于植树节(清明节)之际率众在京西石景山附近的蟠龙山上大面积植树。

  为纪念此次植树活动,他还亲手立了一块植树碑。正面镌刻“辑威将军京兆尹刘梦庚手植”十二个大字,背面题有“中华民国十三年植树节”落款。这是北京地区最早为“植树节”而立的纪念碑。

  民国十四年(1925年)1月,北平市政府在全市行道树勘察报告中提到“全市各行道树,除景山前街有梓树、楸树,天安门前有绒花树(合欢树),西黄城根有柳树外,其余多属槐树(国槐、刺槐)”。

  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由北平市工务局管理行道树。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由北平市农事试验场林务股主管行道树,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制定了北平市行道树计划,由此促进了京城城市道路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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