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和迷你世界官司赢了吗(迷你和我的世界谁赢了官司)

12-03 游戏攻略 投稿:溺于你心海
我的世界和迷你世界官司赢了吗(迷你和我的世界谁赢了官司)

《迷你世界》被网易《我的世界》状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赔偿2100多万,《迷你世界》继续上诉,如今终审判决发布,赔偿翻倍!赔偿金额被提高到了5000万!刷新了国内迄今为止游戏侵权赔偿的最高记录。

庭审现场

然而更离谱的来了:网易和迷你玩前后脚纷纷发布公告,通报终审判决,双方的公告字里行间透露着“自己赢了”。《迷你世界》的公告,赔偿网易5000万只字不提,只强调广东省高院认定其未侵犯《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游戏未来还会正常运营。而《我的世界》这边直接转发了广东省高院的微博,并表示“这是属于每一位冒险家的胜利!”

《迷你世界》公告

《我的世界》公告

只看两边的公告的话,还以为两家公司都打赢了,这波难道是双赢?

从终审结果来看,网易似乎是赢了,法院认定深圳迷你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删除游戏中230个侵权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

但是网易真的打赢了吗?

如果你只看了网上的报道,会忽略了一个关键的细节:网易告迷你玩,是包含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件事的。但在最终的判决中,只有“不正当竞争”成立,法院驳回了网易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诉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

也就是说,网易拿了5000万赔偿,《迷你世界》删除游戏中230个侵权元素,但网易要求的《迷你世界》停止运营的诉求,法院给驳回了。

一句话:《迷你世界》将会继续运营。

你可能会好奇,《迷你世界》虽然画面和《我的世界》不同,但是玩法的模仿超出合理限度是法院认可的事实,为什么“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呢?

来源:判决书原文

更重要的是,明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著作权侵权,怎么到了终审却被推翻了?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等同于“不构成抄袭”吗?

在仔细读完了166页长达8万字的终审判决书之后,我们终于找到了答案。

1、为什么《迷你世界》没有被判侵犯著作权

这是本案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也是只看了媒体报道,没有看判决书原文的玩家,最容易误解的一个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通过,彼时还没有把电子游戏列入其中。

如果游戏通过著作权法维权,只能把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样才能算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

但是把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来保护,那就是只有游戏的画面才在被保护的范畴,毕竟,电影是没有“玩法”一说的。

我们经常听到“游戏玩法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个其实不太准确的说法,就是这么来的,不过在本案中,《我的世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确实只有游戏画面。

二审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在于“《迷你世界》是否侵害《我的世界》游戏画面著作权 ”

这句话说出来之后,你已经能猜到答案了。

那要是聊画面侵不侵权的话,《迷你世界》可就支棱起来了,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迷你世界》“美味蛋糕”与《我的世界》“蛋糕”相比,两者在美术形 象上存在较大差异“

左:《迷你世界》  右:《我的世界》

“《我的世界》游戏画面偏暗、色温偏冷,整体呈现像素方块的风格;《迷你世界》游戏画面明亮、色温偏暖,整体呈现卡通可爱的风格。”

左:《迷你世界》  右:《我的世界》

“综合来看,两款游戏整体画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迷你玩公司未侵犯网易公司对《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是不是感觉非常不合理?您先别急,判决书给出了法官这样判的依据:

“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是对游戏提供整体保护的“权宜之计”,但若试图一并通过游戏画面著作权来保护玩法规则,则难免“鞭长莫及”。游戏玩法规则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在法律上保护的价值,但并非只能在著作权法视野下寻求保护路径。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型、权利边界、侵权比对 等方面设定了体系化的基本规范,视听作品只能在自身逻辑运行框架内发挥调节功能,不能指望由其“包打一切”。若任意将内容要素替代画面表达进行比对,系以视听作品之名,行其他作品之实, 可能破坏司法裁判的逻辑自洽性,实不可取。”

直白了说,就是把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是对游戏提供整体保护的“权宜之计”,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如果把这种保护扩大到游戏画面以外的范围,比如玩法,可能破坏司法裁判的逻辑自洽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玩家是赞同法院的判决依据的,因为这其实是个“程序正义”的问题,就算你是占理的,也得用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维权。那么这个“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有没有呢?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2、不正当竞争赔偿又是怎么回事?

既然迷你世界没侵犯著作权,法院为什么又要求它“删改230个侵权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呢?

这份判决书给出了高水平的回答:

“一款游戏好不好玩、能否取得商业成功,游戏玩法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视听画面是游戏的“皮囊”,那么玩法规则才是游戏真正的“灵魂”。当一款游戏在玩法规则上的个性特征足以影响消费决策,促使玩家购买和体验,就具有个性化的商业价值。”

从这样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官是认可游戏玩法应该受保护的,也正因如此,接下来判决书陈述了不正当竞争赔偿成立的四个原因:

1、“游戏玩法规则具有竞争属性,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

2、“网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迷你玩公司竞争行为受到损害”

3、“迷你玩公司的模仿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且会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

4、“迷你玩公司实施了“搭便车”竞争行为。”

直白地讲,就是“模仿”游戏玩法是会得利的,而迷你玩公司的模仿行为超过合理限度,而且使网易受到了损失,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里也写下了这样一段掷地有声的定论:

“如果简单以模仿自由定性本案情形下的竞争行为,实则纵容和鼓励 “投机取巧”“坐享其成”,放任和助长市场主体以“丛林法则” 式竞争凌驾于公平、有序、正当竞争之上,最终将不利于游戏行业整体的创新和发展。”

虽然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限制,本案中法官并没有支持“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但是却用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抄袭行为进行的审判,让更多深受抄袭行为伤害的游戏人看到了曙光,毕竟法律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等到一部更完善的《著作权法》之前,至少我们手里有了更多可以维权的武器。

当然,这并不是完美的正义,不过正如罗翔老师说的那样:

我们人类不断的在追求一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在现实中永远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不代表圆这个概念就不存在。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由于篇幅和专业水平的限制,我们只能尽量对判决书进行比较浅显的解读,这次案件长达166页8万多字的判决书,不仅有案件判决本身的记录,还有很多对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我们会把判决书的链接放在评论区,非常推荐大家去看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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