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典故

01-05 探索解密 投稿:浮生若梦
乘人之危的典故

 乘人之危,指在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去威胁损害。出自《后汉书·盖勋传》。那对于乘人之危这个成语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今天小编为你带来乘人之危这个成语的相关故事。

    乘人之危的典故:

    东汉时,盖勋因为人正直,很有才干,被举为孝廉,当上了郡太守的主要属官——长史。盖勋所在的郡属凉州刺史梁鹄(hu)管辖,而梁鹄又是盖勋的朋友。

    当时,受凉州刺史管辖的武威太守横行霸道,干尽了坏事,老百姓对他恨之入骨,又敢怒不敢言。但是,梁鹄的属官苏正和却不畏强霸,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武威太守的罪行。

    不料,梁鹄生怕追查武威太守的罪行会涉及到高层权贵,连罪自己,焦虑不安。他甚至想杀了苏正和灭口,但又吃不准这样做是否妥当,于是打算去找好友盖勋商量究竟该怎么办。

    也正巧,盖勋与苏正和是一对冤家。有人向他透露刺史将要和他商量如何处置苏正和,并且建议他乘此机会,劝刺史杀了苏正和,来个公报私仇。盖勋听了断然拒绝说:“为个人的私事杀害良臣,是不忠的表现;趁别人危难的时候去害人家,是不仁的行为。”

    之后,梁鹄果然来与他商议处置苏正和的事。盖勋打比方规劝梁鹄说:“喂养鹰鸢(yuan),要使它凶猛,这样才能为您捕获猎物。如今它已经很凶猛了,您却想把它杀掉。既然如此养它又有什么用呢?”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为一般会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但它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则是利用对方经验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性较大。乘人之危与胁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而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使其不得已与之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成语释义:

    【举例造句】:那种乘人之危,大发横财的人,是缺德的人。

    【拼音代码】:crzw

    【近义词】:落井下石、乘虚而入

    【反义词】:雪中送炭、济困扶危

    【歇后语】:烂汽车过朽桥;公共汽车翻沟里

    【灯谜】:车祸;救护车

    【用法】:作谓语、定语;同“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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