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条例》宣贯教材
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
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
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
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
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
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一,畜禽屠宰
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
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牛: 《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
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
《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
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
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宰前管理
· 淋浴
· 麻电
· 放血
·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 三腺摘除
宰前管理
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 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
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
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
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
三是有利于放血。虽然,操作规程中,没有对淋浴的水温做出规定。但适宜的水温,(温水),有利于屠畜体内毛细血管扩张,有利于放血,同时也有利于麻电,减少出血点。因此,建议在淋浴时,使用温水冲淋。
没做到淋浴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3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麻电管理
目前,我省麻电方式五花八门,很不规范。
1、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2、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
3、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
因此,在这方面,我们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麻电。
一是注意固定屠畜或在一个较为狭小的空间内进行麻电;二是控制电压、电流及盐水浓度;
三是保证麻电人员的安全。
对直接从照明电路中拉电线进行麻电和未进行麻电的,可依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1,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前面三项:是确保肉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宰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肌肉出血点、白肌肉等肉品质量原因,初步认定与以上三项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放血管理
· 目前,我省畜类放血不是太规范的,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 一是屠宰工直接刺破心脏进行放血的现象比较普遍;
· 二是沥血时间不够长;
· 三是放血刀未做到消毒轮换使用。
对于这三种现象,均可依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 目前,我省部分畜禽屠宰厂存在头、蹄、胴体、内脏落地现象较为普遍。
· 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7.3.6规定“肉畜屠宰时应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整理胃、肠时应翻洗干净,不得残留粪便”。
· 今后,如发现畜禽屠宰厂头蹄、胴体、内脏落地现象发生时,可按违反《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中7.3屠宰操作要求中的7.3.6,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摘除“三腺”
· 三腺具体指:肾上腺、甲状腺和病变淋巴结。我省部分畜禽屠宰厂存在“三腺”未摘除的情况。很多屠宰厂甚至连肾脏也未摘出,更别说肾上腺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摘除肾上腺可在检验操作环节中完成,也可在屠宰环节中完成。国家标准规定在屠宰环节中完成。
· 如果在复检后,仍没有摘除肾上腺,则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4.1.6,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二 肉品品质检验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以下检验规程:
生猪:《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牛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9393-2001)
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附录A (GB/T 19478-2004)附录A
其它畜禽:《肉品检验试行规程》
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消毒规程: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质量标准:
《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 18406.3-2001)
以及各品种的标准等:如《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标准。
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肉品品质检验的流程
(见流程图)
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图中,标记有红色的,都是各屠宰厂经常出现问题的环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入厂检验
2、伤残猪的处理
3、死猪的处理
4、《准宰证》、《急宰证》的签发
5、内脏检验
6、复检
7、盖章与出证
8、同步检验
入厂检验
入厂(场)检验是肉品品质检验的第一道关,也是畜禽进入屠宰厂(场),由畜禽屠宰厂(场)负责的一关。在此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检验。
·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检查是否灌水。主要表现在畜类上。
· 病健分离。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畜禽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畜禽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畜禽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畜禽及伤残畜禽,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 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入厂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在畜禽屠宰厂中,部分屠宰厂未做到入厂畜禽进行检验,部分屠宰厂入厂检验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夜间收猪,不做入厂检验:
2、病健不分离,伤残猪送屠宰车间:
3、货主拉来灌水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
4、不索要或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标志。
对上述现象,轻者可按据其违反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4.1,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重者可按生产注水肉(《条例》第二十四条)或未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伤残猪的处理
按照规程4.1.2:“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贯彻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的要求。
伤残猪应该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处理。
而目前,全省多数屠宰厂均未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甚至有些屠宰厂根本就没有急宰车间。多数屠宰厂采用将伤残猪送屠宰车间内进行屠宰,而且将肉品直接以鲜肉进行销售。
如伤残猪直接送屠宰车间屠宰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4.1.2的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物理性致死的死猪处理
规程4.4.2规定“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
这有三个问题:
第一,执行标准的问题:《肉品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确诊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畜禽经检验肉质良好者,无害处理后出场”。即“确认为物理性死亡的,两小时以内取出内脏的,可以冷宰食用”。相矛盾,根据国家标准的原则,后出台的标准与先前出台的标准有矛盾的,以后出台的标准为准。即今后,应当执行“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第二:屠宰死猪或者以其他方式把死猪转移出厂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如屠宰的死猪为传染性死亡及死因不明的,应当移交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牧业部门取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再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准宰证》、《急宰证》执行的问题
· 目前,我省绝大多数畜禽屠宰厂仍未实行《准宰证》、《急宰证》制度,为此,省定点办已于2007年十一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畜禽屠宰厂实行〈准宰证〉和〈急宰证〉的通知》(吉屠管字[2007]20号)。明确要求各畜禽屠宰厂应当实行《准宰证》和《急宰证》。
· 一是要求畜禽屠宰厂做好宰前检验工作;
· 二是对经过宰前检验合格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证》;对伤残畜禽和患有一般性疾病且有死亡危险的畜禽,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
· 三是屠宰车间和急宰间只能凭《准宰证》和《急宰证》方可屠宰畜禽。对于没有《准宰证》、《急宰证》擅自屠宰畜禽的,按未经宰前检验处理。即《条例》二十六条处理。
· 四是《准宰证》、《急宰证》应同《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样,必须详细填写签发日期、签发人员、准予屠宰头数、检验结果等具体情况,并保存1年以上。屠宰车间屠宰的头数应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签发的头数一致。如果填写不详细,保存不完好,可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如果屠宰数与准宰证、急宰证中的数目不符,可按第“三是”进行处理。
准宰证、急宰证式样
内脏检验的具体内容
· 内脏检验的具体内容:
· 一是脾脏和肠系膜淋巴结的检验。首先检查肠系膜的浆膜面,触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是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其次,检查脾脏是否肿大;最后观察肠胃的黏膜面。
· 二是检查膀胱和生殖器。主要观察膀胱中有无血尿、生殖器有无肿瘤及是否种公母猪晚阉猪。
· 三是心肝肺的检查。首先,检查心脏。观察心脏和心包有无异常,切开左心室检查心内膜,观察有无病变及肿瘤炎症等。其次,检查肝脏。观察肝脏大小、色泽、弹性有无异常,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胆管粗大部分要切检,以及是否有寄生虫性病变、肿瘤等。最后,要检查肺脏。观察色泽、大小有无异常,触检是否存在硬变部分,切检两侧支气管淋巴结,摘除甲状腺。
内脏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内脏检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不检验。由于内脏检验使用检验刀的地方并不多,而且内脏经整理后,无法判定是否检验,因此部分企业就直接不予检验。可按《条例》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 二是存在漏检。主要是漏检膀胱生殖器以及心脏的心内膜。可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 三是没有同步检验。没有同步检验线的企业,没有实行编号。可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复检的具体内容
· 一是结合头部、体表、内脏、胴体进行全面复查;
· 二是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和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
· 三是检查椎骨见有无化脓及钙化灶;
· 四是检查有无溶血及褐变;
· 五是检查脂肪和肌肉组织有无变化;
· 六是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
· 七是检查三腺是否摘除;
· 八是判定是否有不合格肉品需要处理的:如放血不全、白肌病、白肌肉、黄脂、黄脂病、黄疸、骨血素病、种公母猪晚阉猪、脓毒症、尿毒症、中毒、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以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
· 九是按照质量标准,对肉品好坏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
复检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复检是判定肉品质量中最后一个环节,因此极为重要,而在我省大多数屠宰厂根本不注意复检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一是不检;部分屠宰厂从胴体检完后,就直接盖章,未做复检工作。
· 二是检得不全;部分屠宰厂仅对前面几个环节进行复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肉劣质肉上市,很多地区屠宰厂出厂的肉品中的三腺未摘除。
· 三是检验技术不过关;主要是部分企业,检验人员素质不高,对病害肉识别不全,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
· 四是把关不严。极少数的畜禽屠宰厂,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的。
· 对于1、4项的,应当严肃处理,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从重处罚;对于2、3项,应给予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按照《条例》底二十六、二十七条给予处罚。未造成后果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出章出证的规定
· 按照《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管理规定》、《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和检疫检验证章标志及台帐管理的通知》,对经宰后检验的畜禽,出具证章标志做如下规定:
· 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印章颜色为红色。
· 经检验为种公母猪晚阉猪产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并出具《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 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一是畜类胴体,实行一头(只)一证;
二是禽类产品,实行一批(50只以内)一证;
三是畜禽脏器、分割肉、小包装肉,实行一件一证。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认真填写屠宰厂名称、出厂日期、屠宰品种、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或盖章,禽类产品还应当标明数量。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由各畜禽屠宰厂按照统一的样式自行印制;也可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但只能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不能够搭车收费。
出章出证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各地在证章管理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 一是部分地区至今仍未使用检验合格标志。
· 二是多数地区没有使用无害化处理印章。
· 三是绝大多数地区未使用种公母猪晚阉猪标志,未实行挂牌销售。
· 四是其他畜禽产品(包括小包装肉、分割肉、畜禽脏器等)未使用检验标志。
针对以上问题,各地应当尽快落实:
一是各地根据《商务厅 卫生厅 工商局 牧业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和检疫检验证章标志及台帐管理的通知》(吉商联字[2008]13号)文件,联合当地卫生、工商、牧业等相关部门,对畜禽屠宰标志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对没有检验标志及不按规定出具检验标志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依法查处。对没有检验标志的,工商部门将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同步检验中的问题
我省畜禽屠宰厂在同步检验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 一是没有配备同步检验线的畜禽屠宰厂,未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编号检验;
· 二是未在屠宰流水线中进行检验;
· 三是曾经有上市场检验的。
第三,相关制度的建设
屠宰厂经营过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进厂验收制度;
二是台帐管理制度;
三是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四是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五是产品质量审核制度;
六是日常消毒管理制度;
七是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进厂验收制度
进厂验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一是应当明确入厂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一般为入厂检验员。
· 二是应当明确入厂验收工作的任务:即入厂检验工作的任务+登记记录。
· 三是应当准确填写入厂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或合并为《宰前检验记录表》(详细表格见台帐管理制度)。
· 四是应当明确入厂验收过程中,病害畜禽、伤残畜禽及机械性死亡畜禽的处理及登记。
· 五是应当明确入厂验收工作失误的补救措施。
· 六是应当明确入厂验收失误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台帐管理制度
台帐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是明确几项登记表格、需要与台帐一并存档的各种证件的存根等。
· 二是明确登记表格的填写及存档;
· 三是明确台帐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 四是明确台帐保管的期限;
· 五是明确台帐查阅的程序;
· 六是明确台帐销毁的程序。
台帐管理中的几项登记记录
台帐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
· 一是宰前检验登记表,应当附《准宰证》、《急宰证》存根以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 二是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应当附《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存根。
· 三是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表》、《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汇总表》、《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具体见各项表格。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是应当制定一个完整的屠宰-检验工艺流程图,并悬挂上墙。
· 二是应当明确肉品品质检验的总责任人及职责。
· 三是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 四是应当明确屠宰畜禽执行的标准。
· 五是应当明确肉品品质检验执行的标准。
· 六是应当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一是,应当明确无害化处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 二是,应当按照屠宰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 四是,应当制定详细的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操作规程;
· 五是,应当做好无害化处理的登记记录及相关影象资料的保存工作;
· 六是,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屠宰厂消毒制度
屠宰厂消毒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应当明确屠宰厂消毒工作的负责人;
· 二是应当明确屠宰厂消毒的周期及消毒的内容:
· 三是应当明确屠宰厂消毒的范围:应当包括屠宰车间、屠宰工具、运输工具、待宰间、急宰间、容器等等。
· 四是应当明确不同消毒对象相对应采用的消毒方式:如车间用消毒药品消毒;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热水消毒;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入厂车轮池用消毒液或生石灰消毒等。
· 五是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消毒方式;
· 六是应当明确废弃物的处理及消毒(主要只排泄物)。
· 七是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产品质量审核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一是需要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 二是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
· 三是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 四是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 五是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车间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由于车间的工作人员,直接涉及到肉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车间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一是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明确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特别是对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二是应当明确车间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三是对进入车间的人员,应对其消毒、穿戴等进行明确规定:
· 四是对进入车间的人员的个人卫生进行明确规定;
· 五是应当对不适宜进入车间的相关疾病进行规定;
· 六是应当对非生产人员进入车间进行规定。
摘自:bbs.foodmate/forum.php?mod=viewthread tid=24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