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近亲属”的法律界定
简析“近亲属”的法律界定
——兼析三大诉讼法对“近亲属”的具体规定
【引言】:我国民事、刑事、行政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近亲属”的概念,但对“近亲属”的具体范围却表述不一,本文拟从法律条文规定对三大诉讼法就“近亲属”的法律界定做一简要分析,供学习参考。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近亲属”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近亲属词源解释依据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14年3月第6版。
(二)近亲属相关概念解释
1.近亲:“血缘关系比较近的亲戚:~之间不可结婚。”
2.亲属:“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直系~|旁系~。”
3.血缘:“血统:他们名义上是兄妹,但没有~关系。”
4.血统:“人类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5.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区别于‘旁系亲属’)。”
6.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
二、我国民事法律对“近亲属”的具体规定
(一)民法通则对“近亲属”的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的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我国刑事法律对“近亲属”的具体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现代汉语词典》将“同胞”解释为:“①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两人亲如~。②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告全国~书。”
四、我国行政法律对“近亲属”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笔者注: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五、三大诉讼法对“近亲属”的界定区分
三大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界定
部门法类别
近亲属范围
法律依据
备注
(其他亲属表述)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
其他亲属
民法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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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
赔偿请求权人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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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5条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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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
仅限“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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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
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六、几个有关“近亲属”的法律条文释解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释解】: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近亲属这些间接受害人的赔偿。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配偶、子女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他的要么不是,要么属于第二顺位。《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属于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我们认为,自然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应遵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顺位,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2月第1版,第347页。
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释解】:第一,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分别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予以确定。财产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办理丧葬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前述继承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有关费用的,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0-21页。
4.《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亡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释解】:本解释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在发生因侵权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形,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首先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是第一顺位权利人,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共同的原告一同起诉,在其中一人起诉、其他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法院列其为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但应当记入笔录,并告其不得另行起诉。其他近亲属为当事人应为第二顺位权利人,只有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起诉。其他近亲属有多人的,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7-58页。、
5.《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释解】:本条规定了有权起诉的范围,但未规定起诉的顺位,但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明确规定。
(六)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作为民法中赔偿请求权人的近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此之外的其他亲属均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且上述近亲属提起诉讼时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按顺序起,即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第一顺序存在的排除第二顺序。
2.作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近姻亲关系(岳父母、公婆等)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权人的近亲属,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近亲属,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作为行政诉讼赔偿请求权人的近亲属,与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权人的近亲属基本一致,但同时拓展了近亲属范围,即将其他与行政相对人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被纳入行政法近亲属的范畴。
(作者简介:余香成,男,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保险诉讼部负责人,专业保险律师,现任人保、平安、太保等多家财险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