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三)
大家好,我们上一讲讲到农业税附加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政策,下面我们开始第三讲,各项社会负担的有关政策。
涉及农民的各项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些都是个体性的收费,也就是说,你从事某项活动才需要交费,你没从事这项活动就不需要交费,是个体性的收费,因为5年后,取消农业税,恐怕近两三年内差不多全取消了,取消农业税后,各项社会负担就成为监管的重点。
2000年,税改文件,明确规定一是一律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除承担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外,还要承担一些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加重了农民负担,也是不合理的,农民承担专门面向农民的,这是很不合理的。为此,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除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要明令取消外,其他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也要一律取消,以确保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确保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得到根本治理。
第二,文件也规定,取消乡统筹费之后,乡统筹原来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下面我们先讲一下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
第一,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些证照工本费、资源性收费等,比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结婚证书工本费、农机管理费、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杂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
税改文件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一要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是出台的叫行政法规,法律和出台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我们这里列举一下全国性取消的有关收费项目。200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一个全国性及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对农民免收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们这里列举一下,因为都事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这八项是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这是水利部门的四项全部取消了。还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也取消了,还有交通部门的两项,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业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也取消。再有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也取消了,再有就是农民义务教育借读费了,这是教育部门的,没有借读费了,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小学五年、初中三年不得收取借读费,一共是八项收费,还有部分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从一些地方的反应看,现在一些地方还在收取义务教育借读费,还有水资源费,有一些反应,这都是违反政策的,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面我们讲第二点,农村教育。
规定,一是对农村教育集资,明确规定,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不能在乡、村搞教育集资了,不能搞了。第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税费改革之后,农村义务教育由过去的乡级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规定,一个是要保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要确保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税改后,投入水平不能降低,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投入不能降低。再有是加强县级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上升到县,设立教师工资专户,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第三,对危房改造,明确,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证渠道,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这是第二点,对教育集资。
下面讲第三点,涉及农民的罚款、摊派的有关政策。先讲各种罚款的政策。罚款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行的一种经济处罚,你要依法,不是乱罚款,要有法律规定,执法时必须使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票款收入要按规定上交财政,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属于乱罚款,当前要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实行的罚款,或者是以罚代管,或借计划生育的名义乱罚款等。计划生育的乱罚款要坚决禁止。
第二,各种摊派的管理。所谓摊派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另以行政手段强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其实质是变相乱收费的行为,行政单位有权嘛,你有权才能摊派,目前,农村摊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资源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强行要求农民订阅报刊书籍,在农村搞强制商业保险,或者以服务为名,强制收取经济、技术、信息等服务费用,强制农民出务出工,为此,明确要求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摊派行为,要求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都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定,这是第三点,涉及农民的罚款和摊派。
下面讲第四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政策。经营性收费,是指按照自愿和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目前,涉及农村的经营性收费,主要是一些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比如,税费、电费、农机作业、畜禽防疫等收费,这些都是经营性收费。人家给你提供服务了,你才能收费,你没服务,你就不能收费,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和自价相符的原则,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行政管理和经营服务分开,不得利用行政权利,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经营性收费,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收,我们上节也讲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乱加价,搭车收取,或者强买强卖,当前对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专项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要求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交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应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运用,据实分摊,二是对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实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这是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下面再介绍一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税改文件明确,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适当补助,03年,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全国陆续展开,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新型合作医疗,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是加大的支持力度,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这是第一个特点。个人交费,各地还是有不同,有10块的,20块的,也有多一点的。
第二个特点,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证的重点放在门诊,或者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保医不保药,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导致的贫困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技术补助,保障水平的明显提高。
第三个特点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要求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把从乡统筹起步,逐步向县统筹过渡,增强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第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五个特点,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农民的特殊情况,因为合作医疗正在试点,这里就介绍到这里。下面,我们讲第五个问题,全面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四项制度。
四项制度包括公示制、义务教育一费制、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下面我们进一下有关具体的政策规定。先讲公示制。规定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水、电均影响社会公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影响社会公示,行事可以通过公示栏、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都要公示,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纳,实行这项制度对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比如,对农民建房收费,04年1月,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联合下发这么一个通知,明确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项目和价格,是一个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二是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一个是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一个是建设部门收取的。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指的是住房收取的收费项目。
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该文件是这样规定的,一个是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门对外来务工农民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不超过20元,不含集成电路的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15元,这是门收取的,还有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这是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两项收费,一个是门的,一个是计划生育部门的,就这两个部门。
要求各地,要结合、纪委、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清理审核项目的文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乡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相关内容,要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相关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目前,在公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公示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把不合法的内容也公示了,这是更糟糕的。有的地方将取消的村提留乡统筹还在进行公示,有的公示牌挂在办公楼里,农民,一般人员都看不见,这叫公示吗?这是公示制。
下面讲第二项制度,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明确,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包括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全国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要全部推行一费制,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原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扶贫工作重点县搞了几年了。
在一费制里,还明确制定一费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一费制标准,由省级制定,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生,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另外多收取,确定一费制所包含的杂费内容,要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等要素。
第二,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自治区、直辖,确定实行一费制的省级贫困县的收费标准,搞了几年了,这标准是,农村小学每学年,收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收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这上下浮动之后,小学的标准在160到192元之间,每学年,每生,中学是260到312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确定。在一费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有的地方收了一费制,在一费之外又收取其他的费用,一费成了一个名目,有的还收保险费、上机费、补课费,中小学乱收费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这是一费制。
下面讲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2003年,出台了一个治理报刊、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区分欠发达、中等、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标准,这是由各省按几个情况分别制定乡镇、村级组织、中小学校,三类,都要有报刊的最高限额标准。第二,对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农村基层单位,用定额管理的公费订阅的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实杂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的一份党报和一份党刊,还有一份地市级的党报,也就是三报两刊,这是党报党刊。党报党刊就是三报两刊。
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组织,要订阅人民日报,用公费订阅求实杂志,原则上定到乡镇一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基层组织学校和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这是限额制。
下面讲第四项制度,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于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和事件,2002年8月,、制订了一个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也就是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法2002年1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项制度,宗旨,目的就是在于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对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以调动各级党委工作人员,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同时也使查处农民负担的暗事件,有章可循,依据这个办法,就可以进行处理了,都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级两级的党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这是专项治理的四项制度。
本讲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