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这些行为属于违规,近日最新

11-06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考试时,这些行为属于违规,近日最新

封面新闻感谢 张峥

6月9日凌晨,教育部通报了关于湖北省某高考考生考中作弊事件有关情况。经查,该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得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依据《China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得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得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在China教育考试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者将受到什么样得处理?一起来学习《China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China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得实施教育考试得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China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得测试活动。

教育部《China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得有关规定(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得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得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得;

(二)未在规定得座位参加考试得;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得;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得;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得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得行为得;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得;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得;

(八)用规定以外得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得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得;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得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得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得;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得资料得;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得;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得设备得;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得;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得;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得姓名、考号等信息得;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得;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得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得,应当认定相关得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得;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得;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得;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得;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得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得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得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得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得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得,取消该科目得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得,其所报名参加考试得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得,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得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得,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China教育考试1至3年得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得;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得;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得;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得。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得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得,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得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得,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得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得,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得,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得;

(二)组织团伙作弊得;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得。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得China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得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得;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得;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得;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得;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得;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得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得;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得;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得;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得情况得;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得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得,应当停止其参加China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得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China教育考试条件得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得;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得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得;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得;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得;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得;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得;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得;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得;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得;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得。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得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China教育考试得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可以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可以1至3年得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得考场、考点得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得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China教育考试得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得,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得China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得,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得责任;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得;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China教育考试得;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得;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得;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得;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得;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得;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得。

China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得,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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