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建筑企业预收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7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重新作了具体规定,华政小编特意推出此期专栏,针对预收款的涉税问题进行整理、总结操作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规定综上,对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政策明确了具体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要依据上述征管要求。为便于掌握上述规定,华政小编总结并提示以下注意事项: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化
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再作为纳税义务时间,需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因此,建筑企业预收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分为以下两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的当天。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需要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时,实操中需要参照以下几点进行涉税处理。
1、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要按照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进行预缴。
(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同时出示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
3、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
应预缴税款=(全部预收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
应预缴税款=(全部预收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的税款可抵减应纳税款
建筑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后,建筑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取得工程结算款,建筑企业应参照以下要点进行涉税处理。
1、以工程结算款扣除预收款后的金额作为基础数据,按照此金额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参照以前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2、以工程结算款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在机构所在地按照适用税率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建筑企业仍参照以前的政策进行涉税处理,以下仅针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举例分析。
【案例1】某建筑公司(乙方)2017年3月承接了业主(甲方)道路施工工程,该项目采购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3月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进场费1110万元,乙方收到工程预收款后预付分包款555万元,此时甲方未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应取得工程进度款3330万元,此时乙方共计支付分包款1665万,并全部取得了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定该工程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除分包款外,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进项税)
1、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
(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预缴税额=(1110-555)/(1+11%)*2%=10万元
(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预缴税额=1110/(1+11%)*2%=20万元
2、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未发生纳税,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3月份纳税申报金额为0。
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
(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预缴税额=(3330-1110-(1665-555))/(1+11%)*2%=20万元
(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预缴税额=(3330-1110-1665)/(1+11%)*2%=10万元
4、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已发生纳税义务,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4月份在乙方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
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10-20=135万元
【案例2】承接案例1,除该工程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外,其他条件不变。
1、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根据税收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预缴时:
(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乙方预缴税额=(1110-555)/(1+11%)*2%=10万元
(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乙方预缴税额=1110/(1+11%)*2%=20万元
2、乙方收到甲方预收款时未发生纳税,因此针对此项目乙方3月份纳税申报金额为0。
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款时,根据税收规定无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乙方直接纳税申报。
(1)预付分包款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乙方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10=155万元
(2)预付分包款时,未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发票
乙方应纳税额=3330/(1+11%)-1665/(1+11%)-20=145万元
2017年7月1日前收到预收款没有进行税务处理,不能根据58号文进行预缴税额处理,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缴纳增值税,没有缴纳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
本期编辑:赵春华、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