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强奸,还是百年前的大清狠

10-22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治强奸,还是百年前的大清狠

壹读百科

 

 

清朝比起前朝各代来说,非常重视贞操观念。所以在法典《大清律例》中,专门把“奸罪”设置成了一卷,下边还设了十个罪名来惩罚各种犯奸之人。而其中对性侵儿童、强奸男生的法律保护,放在现在也会让人拍手称快。

 

清代的奸罪按照犯奸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强奸、和奸和刁奸。“和奸”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关系,按照现代的话来说叫“通奸”,“刁奸”就是用手段诱奸的意思,也是一种和奸。

 

12岁以下幼童,从重处罚

在清朝,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大清律例》还单独提出了强奸男童的犯罪行为,明确保护男童,刑罚和强奸幼女罪也没有什么区别。

 

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强奸十岁以下男童者,一个字斩。强奸十岁到十二岁之间男童者,判斩监候。和男童和奸的,按照幼女和奸罪,判绞监候。

 

强奸儿童既遂的刑罚比一般强奸严,强奸儿童未遂的刑罚比起一般强奸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来说也很严,直接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当奴隶。

 

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强奸男子是犯罪

清朝非常盛行男风,也第一次将强奸男性的犯罪行为入了刑法。

 

在明代的时候,就有在斗殴门中专门规定:“将肾茎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如果把男性生殖器放入别人的肛门中进行肛交,就处杖责一百的刑罚。但这个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被放入肾茎的男子是不是自愿的,打击面太广,而且刑罚太轻。

 

而清朝则将强奸男子的行为和妇女强奸并列在“奸罪”中,称为鸡奸罪。再按照犯人是伙同众人强奸、一人强奸、被害有无强奸致伤致死等情况分别量刑判罪,十分详细。

 

 

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问拟发遣。

 

伙同众人一起强奸良家男子(之前未被强奸过)的,主犯斩掉,实施强奸行为的从犯判绞监候,没有进行强奸的从犯发配边疆。

 

其虽未伙众,因奸将良人子弟杀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

 

一个人进行强奸行为并致被害死亡的,斩。

 

其强奸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试图强奸男子未遂的,跟强奸妇女的刑罚一样,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但两男子进行和奸的,就得按照军民相奸的罪罚进行处罚,比男女和奸杖责八十、九十的处罚更重。罪犯得戴枷示众一个月,杖责一百。枷号是从明代设立的一种刑罚,主要是为了羞辱罪犯。所以在清朝,即使男子被强奸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男男之间的性行为还是被歧视的。

 

而且按照今天的观点来看,清朝法律的手伸得有点太长,将通奸这种“出轨”行为也纳入到了犯罪行列。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的现行刑法中至今还没有保护男子受到性侵的专门法律。

 

在现行刑罚中,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妇女”和“幼女”,没有男性和幼童。

 

在2015年刑法进行修正的时候,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猥亵罪,将猥亵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改为“强制猥亵他人”,

 

《刑法修正案(九)》

 

所以猥亵罪受害的客体可以是男性。如果男性受到强奸,罪犯可能只会被判猥亵罪,而不是同妇女被强奸一样的“强奸罪”。

 

但其实,设置专门的“鸡奸罪”是一种对男性和同性恋的变相歧视。所以美国一些地区从2003年就开始废除“鸡奸罪”了。然鹅我们现在认为这种性关系是不正常的,别说设立针对男性性侵的“变相歧视”罪了。

 

纵容强奸的旁观者,依然有罪

清朝的强奸罪并不仅仅是罪犯一个人的责任,纵容犯罪的人依然有罪。虽然这些人没有参与强奸的实施行为,但主持强奸私了、没有及时办理奸罪,就是一种纵容强奸罪发生的行为,得受到惩罚。

 

代私和奸罪就是这样一种刑法。在奸事暴露之后,知道的人不仅不上报官府,反而帮助双方私了和解,就是纵容犯强奸罪的行为:

 

(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各减(和、刁、強)罪二等。

 

凡是犯了此罪的人,得按照当事双人所犯奸罪的类型,减掉二等之后再罚。壹读君觉得这条法律如果用于下面这些情况,比较能大快人心。

 

 

更大快人心的是,如果发生了性骚扰行为,而相关权职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话,也得受到惩罚。

 

这是清律针对“调奸”“图奸”的特别规定。

 

“调奸”“图奸”就是进行性骚扰。如果妇女拒绝“调奸”“图奸”,而且告诉乡保的话,乡保得禀告地方官,地方官再按照调奸未遂、图奸未遂罪根据行为轻重进行处罚,杖责或者枷号示众。但是,如果乡保没有及时报告地方官,地方官也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女子羞愤致死的,乡保和地方官都得杖责八十。

 

至于在现实情况中,乡保和地方官会不会甩锅说被骚扰女生根本没有上报情况以逃脱法律制裁,壹读君就不知道了。毕竟那个时候也没有因为强制断电导致硬盘被毁的监控能够恢复。

 

参考资料:

1.《清朝奸罪研究》,高雅,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5月

2.《清朝性侵害案件中男性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以清朝法律实践为中心》,颜丽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0期

3.《清朝法律视野下的男风现象》 ,林星群 ,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4.《刑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标签: # 幼女 #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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