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人真的过于宽容了吗

10-14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法律对未成年人真的过于宽容了吗

导语:

这两天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湖北孝感女孩张某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案件被撤销。受害者的母亲不满问道:“谁能保得准日后他会不会再害我家孩子呢?”其实所有人都心知肚明,不满14岁,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被处以刑罚的。人们争执的正是这点。长期以来,舆论认为法律是在姑息养奸,是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调低刑责年龄被认为是大势所趋。刑事责任年龄不降低,是不是大家都没有安全感了?


要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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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并不万能,不应迷信。犯罪率增长有其内在规律和历史背景,刑罚不是灵丹妙药。降低刑责年龄也不是所谓趋势,反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呼声都是敦促提高刑责年龄,警惕有的国家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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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刑责年龄的依据不全是人体科学,高低之间,更有各国法律文化背景因素,法律价值取向。总的来看,它反映了国家法律思想的宽容和仁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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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年龄是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公平保护。从抑制犯罪功利角度出发的降低,未必能实现多明显的效果,却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效益。

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高了还是低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在一个人要不要担负刑事责任这件事上,刑事责任年龄是一刀切的,没有商量余地。


依据刑法:

已满16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满14不满16,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个重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说明一点,这是刑法的规定,不要再去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麻烦,不是它的锅。


那么这个规定在世界范围内是高是低呢?各国刑责年龄存在差别,是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造成的。


有些国家刑责年龄没有下限,也就是说,理论上他们是从0岁开始的。这些国家有法国(2008年预备修改为12岁)、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柬埔寨、波兰等。


有些刑责年龄比较低,安排在7,8,9,10岁的,大多受英国影响,英国、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刑责年龄在12岁的,大多是非洲、拉美以及《1989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实施后修订刑责年龄的国家,巴西、墨西哥、加拿大、葡萄牙等。


刑责年龄在13岁的,有阿尔及利亚、中非共和国、希腊、科威特等。


刑责年龄在14岁的,有中国、德国、日本、阿尔巴尼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等等。


刑责年龄在15岁的,大多为北欧国家,瑞典、丹麦、冰岛、芬兰等。


刑责年龄在16岁的,有阿根廷等。


综合统计,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设为14岁的国家是最多的,有14个。但也有至少89个是低于11岁的。(《全球视角下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践中的困境》张晓霞)


可见中国的刑责年龄安排其实比较随大流,不高不低,你很难说中国安排为14岁是件多么出挑的事。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责年龄大幅提高至12岁。随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制定过程中出现了13岁还是14岁的激烈争议,一开始定为13岁,1935年改为14岁。今天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刑责年龄仍为14岁。


并不存在调低刑责年龄的所谓历史趋势、世界潮流

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生长发育也在提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日趋发达,未成年人很早就对是非对错、生命的可贵、财产权的边界有基本认识,从认识水平上,完全明白杀人、抢劫就是犯罪。”所以降低刑责年龄是趋势。


先不要说国内地区发展、社会发展是否平衡的问题,至少上述认识在国际上谈不上什么共识,更不要说趋势。相反,国际上的主张,是鼓励调高,严防调低。


2007年《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第32条认为:低于12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鼓励各缔约国将其较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为绝对最低责任年龄,并继续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幅度。


34条指出:强烈建议缔约国,确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允许以例外的方式,采用更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2014年5月,欧洲发布欧洲最新未成年人刑法报告指出,欧洲各国应该尽快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建议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须满14周岁。


报告起草者表示,一个人在14周岁以前,无论在情感、心理还是智力等方面,都还没有发育成熟,根本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完全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设限在至少须满14周岁。经验证明,把年龄过小的未成年人视为罪犯,尤其是把他们投进监狱剥夺自由等极端做法,将给他们一生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使其无法重返社会。


新闻图片:菲律宾扫毒

2016年底,菲律宾试图对该国2006年“青少年司法及福利法案”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的内容做出修改,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9岁。此举引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高度关注。


菲律宾政界人士的理由是,刑事责任年龄正被犯罪分子尤其是毒贩所利用,他们用这一法律漏洞让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贩毒。


为什么要规定刑责年龄?

规定刑责年龄,其实包含两方面的考量。


第一个就是很多人都注意到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句法律格言这样说,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年龄的大小影响并决定辩论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又决定意志自由的有无和程度,而意志自由的有无和程度决定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这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


新闻图片:工读学校

另一个考量是很多人忽视的,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护问题。


说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年龄段的现代人肯定比古人拥有更多的知识和辨识能力,但为什么现代人的刑责年龄反而是呈现提高的状态?可见刑责年龄的依据,并不全是人体科学。


是因为现代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这种宽容和仁慈精神,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始阶段,他们的自由权,发展权、受教育权都会影响一生,理应受到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放出来后,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


降低刑责年龄的主张仍然缺少有力的论据

现在针对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媒体、网上常年指责不休,认为是毛病要改,尤其是在校园霸凌视频上网刷屏引起社会轰动的时候。这首先应该提出一个个案影响是否被夸大的问题。


2016年3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6年下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级巡视员马东在天津大学法学院“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研讨会上介绍,1984年以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高峰期达一年9万多人,可喜的是,从2009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09年为7.7万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万多人。


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理由主要在于,降低刑责可以实现打击犯罪,盯紧少年这个目标,法律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治病救人。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刑罚万能论。背后的方法其实仍然是扫清街面,充实监狱。


如果用这种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刑责年龄只会越降越低。因为你看不出定在12岁和定在13岁到底有什么区别,你也看不出定在低于10岁又会有什么不同。


说到底,刑责年龄的划定在立法者那里更是基于观念而不是技术。


一个时期内的犯罪现象,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原因。犯罪率的急剧升跌,一般伴随的是生活方式、社会形态的急剧变迁,人们财富地位和心态的急剧变化。这些都不是刑罚一种手段可以应对和解决的。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个时候单纯的刑罚手段,更像是推卸责任。

标签: # 刑责 #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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