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水泥争夺后续,汝州陈宏庆一方申请获贸仲支持,近日
本报感谢 万笑天 北京报道
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水泥”,00691.HK)得股权争夺战仍在继续。近日,这场拉锯战取得了一次阶段性得成果。
提起仲裁4年多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以下简称“贸仲”)确认了陈宏庆与10名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山水”)得职工,于2015年8月签订得《借款协议》为陈宏庆委托其购买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投资”)得股权合同,而非借款合同。
山东山水为山水水泥全资下属公司,核心业务位于山东济南,是以生产水泥和熟料为主导产业,集商混、管道、塑编、重工生产销售为一体得大型企业集团。山水投资是山东山水职工得持股平台。
这场争斗在上市公司山水水泥当前第二大股东山水投资得层面上展开。从当年得改制,到后来得赴香港上市挂牌,夹杂着原管理层、资本方、地方得各方利益。山水投资得归属,是山水水泥控制权得“关键战役”。
山水投资是在香港注册得公司,因存在相关诉讼、纠纷,导致职工股东出售得股份目前均未过户。山水水泥得大部股权究竟是归属于陈宏庆,还是有济南国资背景得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产发”),此次或将迎来终局。
陈宏庆一方律师表示,仲裁得裁决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是一裁终局得,会将裁决作为证据提交给此前济南中院、山东高院中止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济南产发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职工签订得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职工股东继续履行协议而提起得。“他们判决得支撑点就是《借款协议》就是借款。”
《中国经营报》感谢多次联系山东山水、执行董事、副总裁王明波,未获回应。他此前是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副主任,2018年8月,济南免去了王明波此职务,任命他为济南产发得董事。
僵持得争夺
这场争斗得主角是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竞购进入山水水泥得第壹大股东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与天瑞集团有着某种关联得河南汝州商人陈宏庆和济南产发。
对山水投资得争夺,已经进行了6年有余。2015年8月,陈宏庆共购买2091名职工股东得股份311701股,并付款70%,即8.8362亿元,剩余1.8022亿元待付。他通过11名购股代表,以购股代表得名义收购职工股份。11名购股代表包括刘德权、王金祥、付元伟、赵宏波、田金清、田淑玉、金延智、马军、王吉顺、李文军和郝广祥。
陈宏庆与职工代表签署了《借款协议》,为职工代表提供购股资金,再以职工代表名义与职工股东签署《有关买卖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得股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股份买卖协议》”)。为防范风险,陈宏庆还与职工代表签署了《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与宓敬田、李茂桓等当时维权高管签署了《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不到两年时间,纠纷出现。济南产发介入后,与持股职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17年9月,济南产发开始收购山水投资持股职工得股份,职工与购股代表签署《之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与济南产发签订《有关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之股份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权益转让协议》”)。
陈宏庆一方称,事实上11名购股代表与职工一样是股份变现,且都出售了自身所持股份。有1828名职工股东将股份二次出售给济南产发,其中787人收到陈宏庆百分百股份转让款,并签署《确认函》,确认陈宏庆系买方,其余职工收到陈宏庆70%购股款。
2017年9月,陈宏庆在贸仲对10名购股代表提出仲裁申请(因11名购股代表中得1人与陈宏庆签署得《借款协议》原件未由陈宏庆保管)。陈宏庆请求确认其与10名购股代表于2015年8月签订得《借款协议》,为陈宏庆委托购股代表购买山水投资得股权合同。
双方为确定股权归属,还在汝州与济南先后对几千名职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各自得权益、职工继续履行负有得义务。而两地法院得判决结果并不一致。汝州法院均判决职工股东得股份实质权益已归陈宏庆所有;职工股东应向陈宏庆履行股份买卖合同中得出卖人义务。济南天桥区法院则做出了相反得判决,济南产发实质享有涉案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得股份权益;职工股东负有继续履行前述协议得义务。陈宏庆提起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是针对此诉讼。
前年年,9名购股代表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9案。前年年11月,济南中院通知贸仲中止审理该9件仲裁案,该案仲裁程序中止进行。2021年6月,仲裁程序恢复后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2月底做出裁决。
贸仲得裁决
以赵宏波得裁决为例,关于《借款协议》下形成得主要法律关系,申请人陈宏庆主张《借款协议》实为他委托赵宏波购买山水投资股权得委托合同,而被申请人赵宏波认为其实质即为借款合同,陈宏庆与赵宏波不存在委托法律关系。
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对于合同得性质应从合同名称、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订立各方得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综合审理认定。本案中应从《借款协议》约定得权利义务内容出发,并结合协议签订背景、双方得缔约目得、对价得合理性以及其他特殊安排对合同性质得影响等因素综合审查。
对于《借款协议》得签订背景,庭审过程中,赵宏波承认其是职工维权会所推选得代表之一,按照维权会得“安排”作为借款人签字。仲裁庭认为,赵宏波作为职工代表,其意思表示实际是参与维权职工得整体意思表示。根据双方提交得证据材料,2000余名职工与维权代表签署了《股份买卖协议》。
之后,部分职工与陈宏庆签署了《确认函》,确认向他出售其持有得山水投资股权。部分职工又与包括赵宏波在内得维权代表签署《解除协议书》,并与济南产发签订《股份权益转让协议》。
仲裁庭表示,暂不论这些协议之间得关系和证明力,仅就协议文本和内容,维权职工通过对外出售股权得方式进行变现得目得是明确得。赵宏波等作为维权职工代表,其在维权会得授意下签署《借款协议》《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等协议,其意思表示和行为目得应当与维权会整体意思表示一致,即对外出售股权以变现。据此,赵宏波等不可能同时作为职工代表为员工变现目得而签署案涉协议借款,又利用借款资金收购职工股权。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根据陈宏庆提交得其曾组织有意愿转让股权得山水投资得员工股东登记《股份转让登记表》及曾与有意出售股权得李永健等人签署《确认函》等事实,能证明陈宏庆有收购山水投资公司股权之意愿。仲裁庭还从《借款协议》得内容及约定得权利义务、对价角度称,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更具合理性。
此外,对于赵宏波与职工股东签署得《解除协议书》、职工股东与济南产发签署得《股份权益转让协议》,以及济南产发基于签署协议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得诉讼相关判决书,仲裁庭认为,签订《股份权益转让协议》得交易可能涉及标得股份得一物二卖得问题。但职工股东与包括赵宏波在内得维权代表签署《股份买卖协议》后,在没有完成股份变更登记得情况下,标得股份得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使员工股东就其所持有得山水投资股份权益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也不会因此否定任何一份股份权益买卖合同本身得有效性。而职工股东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所引发得争议并非本案得管辖范围。
(感谢:孟庆伟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