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端寺争议案(柬埔寨诉泰国)

09-01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隆端寺争议案(柬埔寨诉泰国)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边界扁担山上的一座古寺,两国在这一地区的边界曾长期存在争议。1904年2月13日,当时柬埔寨的保护国法国与暹逻经过谈判签订了一项边界条约,规定边界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隆端寺位于分水岭东部,即暹逻一边。但是,1907年勘界后制作的地图却将隆端寺划在柬埔寨一边。在1934年至1935年间的一次勘探证实地图与实际的分水岭存在差异后,泰国仍继续使用原来的地图,但隆端寺一直都在泰国的管辖之下。为了取得隆端寺,柬埔寨在独立后曾多次与泰国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在1959年10月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隆端寺主权属于柬埔寨王国,泰国有义务将军队撤出该地并归还从寺里搬走的物品。[ 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53页。]

柬埔寨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泰柬两国分别于1950年5月20日和1957年9月9日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以及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泰国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先决性抗辩,但为法院一致作出的判决所驳回。[ ICJ,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s. Thailand), Judgment of 26 May, 1961, Preliminary Objections.]在案件的实质审判阶段,双方的焦点在于法国专家制作的11份地图的性质和泰国随后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地图内容的默认。泰国认为,1. 这些地图不是混合的成果,因此不具有拘束力;2. 这些地图在隆端寺上的标识上有实质错误。对于泰国的主张,法院认为,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国双方是否接受附件1的地图及上面所标示的边界线并因此而赋予其拘束力。为了确定这个问题,法院对1904至1909年间其之后的事件进行考察。法院认为,在法国专家制作的地图分发给泰国各部门及一系列国家之后,泰国毫无疑问已经通过其行为表示了对这些地图的承认;即使不是如此,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回应,然而她并没有这样做,这应该被认为是已经默认了这些地图的效力。

泰国关于错误的理由也不被所接受。法院的主要依据有:首先,泰国主张在分发地图时泰国没人了解隆端寺,而且这些地图只分发给一些低级官员,这不符合事实;即便这是事实,这些所谓的错误也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根据国际法,如果错误是由援引错误一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这种请求将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不支持泰国的主张。第二,在1934年到1935年泰国自己勘探了这一地区并发现地图与实际分水岭不一致之后,泰国官方依然公开使用附件1的地图以及其它将隆端寺地区标识在柬埔寨一方的地图。第三,泰国多次有机会向法国当局提出附件1地图的问题,但她一直对该问题保持缄默,对此正常的推论便是:泰国没有提起是因为她接受地图标记的边界线,不管该边界线是否与分水岭相吻合。第四,1930年暹逻王子(泰国前内政部长)访问隆端寺的时候,受到当地法国官员的正式会见,并悬挂法国国旗。暹逻王子不可能不注意到这一点,然而他并没有提出异议,这很明显是对法国权利的认可。第五,法院还指出,一般而言,两国订立边界条约的首要目的便是为了获得稳定和确定(stability and finality);各种事实证明,当事国在1904年至1909年的边界解决方案也是为了确切和确定(certainty and finality),1904年条约第1条规定的分水岭只不过是为两国边界提供一个明显和方便的方法,与确定的利益这个高于一切的目的相比,双方并没有赋予分水岭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法院认为,作为对条约的解释,它应该支持地图所标识的边界。

根据这些事实和理由,法院以9票对3票判决:隆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有义务撤出驻扎在该寺及其周边地区的军队、警察部队或其它守卫、看守人;以7票对5票判决:泰国有义务把自1954年占领隆端寺之日起从隆端寺或附近地区所搬走的雕塑、石碑、纪念品碎片、泥塑和古代陶器等归还隆端寺。[ ICJ,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s. Thailand),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Merits.]

标签: # 泰国 #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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