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初核工作的基本方法
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任务、原则及要求。
信访举报的工作程序,简单地讲,就是收信接访(电话)、登记、分流办理、信访初核、答复信访人、报批信访人、整理归档等,这是一个通用程序,从办理程序中我们不难理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总体要求是:县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狠抓初信初访,就地解决信访问题;解决信访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总的要求,基层纪委要以群众的观点统揽信访举报工作,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入口,信访举报件的初核工作事关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因此,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初核工作十分重要。
(一)信访件初核的原则、范围、任务及时限
1、基本原则。一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四是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2、范围和任务。下列信访件必须进行初核:一是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二是上级要情况、要结果、要反馈的信访件;三是集体上访的信访件;四是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件。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实地勘察等方法,核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了解所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提供依据。
3、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然不能完成的,应提出书面延长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延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4、县纪委监察局交办信访件分类。县纪委转给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初查的信访件主要分四类:一是平信处理;二是信访反映通知书;三是来信来访处理回执;四是重要信访件交办函。这四类信访件中,凡署实名举报的,必须进行初核;匿名举报的,要认真进行筛选,针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核。
(二)初核的方法及步骤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等。
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凡由乡镇纪委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县纪委委托乡镇纪委进行初步核实的,受委托的乡镇纪委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县纪委。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因而,核查组可由纪委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应学习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一是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有关领导的批示;二是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遗漏;三是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四是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由桉查组制定后,应及时报了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初步核实的实施,是指初核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初步核实意见的宣布。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初步核实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被反映者是该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是一级,或是行政机关时,应向上一级或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如果承办单位经过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于初步核实不利时,经请示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知情人讲真话,出实证,协助核查组查清问题。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派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与知情人的谈话应分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初步核实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等等,力求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事实的真相。对所取证据,应认真分析,以确定证据的可串性、真实性,找出证据与所反映主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三是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是初步核实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途径。办案人员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体之中,其所作所为必然给周围的群众留下某些印象,即使有些违纪者作案手段诡秘,周围群众也会对其为人,性格、品德等问题做出反映。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反映进一步了解,从而发现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深入群众调在核实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以免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四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须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签名不能打印)。承办单位应对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作信访了结)。呈报分管领导及乡镇党委、领导审批。
5、定性分析。对于调查问题要进行定性分析。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相符或基本相符。属实的四种情况: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一致;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后果略有出入;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在事实的情节上略有出入,但不影响错误事实的认定;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被检举控告者的职务、单位等某些细节有出入。将部门写成党的机关,将一般干部写成领导干部,将正职写成副职,将党内职务写成行政职务,将原职写成现职等。
第二种是基本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相对比,大部分相符或主要错误事实相符。基本属实的五种情况: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但后果不同;主要错误事实或大部分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后果相同;错误事实及造成的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某些情节及后果略有出入;多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少数错误事实不能认定;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信访者所指控的当事人虽不是同一对象,但他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实际当事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经被检举控告人同意、默许、授意或暗示的。
第三种是部分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只有一部分属实只有次要错误事实相符。部分属实的七种情况:只有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一致;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后果不同;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所犯错误的事实在情节上有很大出入;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主要责任不应由被检举控告人承担;只有少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一致;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密切关系。但被检举人控告人对实际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并未授意或同意,只是在造成错误事实后没有坚决纠正或制止;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类似,但被检举控告人不是事实上犯错误的当事人,而是实际犯错误的当事人盗用他的名义。
四是不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不符。不实的四种情况: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不符;被检举控告者的姓名、单位及活动内容等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但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者所指控的错误事实及后果;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错误事实,在调查中发现了信访者没有反映的其他问题;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后果存在,但是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等错误,属于张冠李戴。
6、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应分别情况,对初步核实的结果作如下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二是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三是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或行政机关反映;四是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五是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一是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二是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四是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五是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六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七是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对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信访监督书》或《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委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及乡镇审批后,呈县纪委备案。
7、双向回告。署实名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回告并征求意见。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上一级纪委回告。调查回复中要说明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情况,调查报告,回告表。若立案,要附处理文件。具体程序后面专题讲。
8、复查复核。对举报人不服或重复访的问题,要针对信访举报人的意见进行再复查复核,直至调查清楚,举报人息访罢诉。
(三)初核初查信访件报结要求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一般信访件(即平信)时,要组织人员核查,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二是个人或单位接到“信访反映通知书”,要按照要求如实详细地作出答复或说明情况,并要有本人签名与单位签署意见,在一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有关答复或说明的证据材料由作出说明的个人或单位保存待查。三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来信来访处理情况回执”,要组织调查核实,撰写的调查材料、调查报告或处理结果要如实详细,并要求单位纪委(纪检组)签署意见,在一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四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房县纪委监察局重要信访件交办函”,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证据材料必须确实充分,调查报告要如实详细撰写,对举报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必须作出答复,不得有一个问题遗漏。最后将调查结果以文件形式,附上调查报告和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在二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五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按期报结信访件的,要求出具书面的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期限报县纪委信访室。
(四)信访件初核初查要求
一是信访件的初核初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提高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与优质结案率。对于署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要求调查人员向举报人反馈,并将反馈结果与调查情况一起上报县纪委信访室。二是信访件经过初核初查,对情节轻微够不上党纪处分、应给予批评教育的案件,要求本人作书面检讨;应限期整改的,要求上报限期整改的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三是信访件经过初核初查,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同时将立案审批表上报县纪委。四是当年信访问题要求当年全部办结,将工作落到实处,尽量做到无重复信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件开展初核初查,要按照“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件的保管,调查中严格为检举人与证人保密,以防出现信访案件失密、泄密与打击报复事件。
(五)信访举报初核的应注意的几个策略
一是来人来访,署名举报,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要优先查。“凡事预则立,不豫预废”。来人来访,署名举报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优先开展初查。初查要选准突破口,起到“牵一发,动全身”,“攻一点,震全局”的作用。要抓住要害和薄弱环节,以足够的证据迫使被举报人束手就范,一举成功。这是提高信访初核转立案率,侦破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渠道。二是对匿名举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匿名举报在信访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也占有相当比例。既不能一见匿名举报就束之高阁,也不能不进行调查就擅自下结论。对反映的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一应俱全的信件,要有重点的排查线索做好初查;对匿名但反映具体违纪线索清晰的举报开展重点调查;对一时难以查清,可暂存“放一放”,积累资料,待时机成熟再查。对匿名举报反映问题不具体,但长时间多次反映问题都集中在同一部门和个人的信访举报,初核中要注意从举报的大问题当中分析细微末节的小问题,从小问题中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由表及里地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内在因素。从中找出可能性、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做到有目标的查。三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热点、难点相关问题的信访举报要直查快办。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消除影响。2010年底,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书记在落实住房补贴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大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要是不处理,群众将组织村民集体到县上访。我们通过分析,住房补贴涉及2000多户8000多人,如果处理不及时,势必会影响到春节期间的稳定。对此,我们及时与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快速进行初核,取消了虚报对象,对村干部进行了警示谈话,并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了处理情况,有效预防了一起群体事件的发生。可以说“直查快办”是处理反映“热点”问题信访举报工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手段。四是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调查时要得到本单位领导的支持,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线索清楚,明显存在严重问题的基层单位领导者,要集中力量,依照程序开展调查,一查到底,查后再谈。避免其利用职权笼络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或拉关系等等。致使初查工作吃“夹生饭”,半途而废,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助长违法违纪的气焰。一般性问题,调查前应请领导和负责信访同志共同找其谈话,要求被举报人说明问题,再开展调查。对查实后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要责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对无中有生,栽赃陷害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达到既教育本人,又支持其大胆工作的目的。五是对不同单位涉嫌多人的信访举报问题的查处,初核工作要做好协商,互助联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轻重程度和主要线索,分清本单位监察对象涉嫌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与有关单位做好沟通,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联合调查,对外单位有关人员的涉嫌问题要及时转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做到齐抓共管,统一处理。六是对反映内容不具体,空话、套话、条理不清,没有实际内容,以及对被举报人进行无中生有人身攻击、乱扣帽子的信访举报,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作缓查或留存处理。
(六)信访件初核的档案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件初核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归档的顺序是信访举报件,调查回复,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文件。转立案的,把立案件的档案一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不需要初核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检监察室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信访举报“双向回告”机制
信访举报“双向回告”机制是房县纪委监察局探索信访举报工作的治本功能,于2005年开展试点,2006年在全省推广的工作机制。
(一)目的意义。推行双向回告工作机制,是为了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质量,推进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扩大群众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确保上访群众息访罢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含义。所谓“双向回告”,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对来访和署真实姓名的信件,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回复后,再向交办单位回告。“双向回告”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三)实施范围。一是本级机关受理的群众上访或署真实姓名反映有关组织或违法违纪问题;二是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访问题;三是其他需要采取“双向回告”方式处理的信访问题。
(四)遵循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党章和政策法规规定处理问题;二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三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五)办法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对属于纪检监察职责受理范围的上访问题,接访人应向上访人明确办理和回复时限;
二是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要以“受理通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信访问题办理回告的时限、查询办理情况的方式等内容;
三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受理范围的上访问题,给上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指明受理的部门及其受理的依据;
四是对集体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调查时可以吸收群众代表参与;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在信访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先向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进行回复。回复时,信访举报人应在回复情况表上签署意见;采用口头形式回复的,应做好回复时的谈话记录并由信访举报人签署姓名。信访举报人签署不同意见时,要说明理由。
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可以根据信访问题办理的进度和调查的程序适时回复。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可暂不予回复。
七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向信访举报人回复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文字回告。在向交办机关回告时,必须将给信访举报人回复或反馈的情况连同调查报告同时上报。
对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匿名举报,可在被调查单位班子成员、部分群众或职工大会上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后,应建立完整的文书档案,做到一件一档,存档备查。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信访受理情况记录、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回复情况登记表等。
今后,凡是没有向举报人回告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县纪委将按规定发回重新回复。
三、关于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
2010年,我们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建立信访举报联系点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县信访局、司法局率先提出并在全县推行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新机制,即纪委、信访、司法三方通过“无缝”对接,建立起信访接待、矛盾排查、案件查办、信访监督、人民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涉及基层,尤其是村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通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提高了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今年年初,市委、两办下文,要求将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在全市推广,表明此机制已成为常规性的工作。
(一)基本含义
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是指纪委、信访、司法三方以信访举报为主体,通过信息互通、力量互用、手段互补机制,收集特别是村干部违法违纪线索,重点查处涉及的重大疑难信访举报案件,服务反腐倡廉建设,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1、畅通渠道,建立信息联通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群众反映问题、表达意愿的窗口及干群沟通交流的平台,按照领导带班、统一接访、收集信息、分流移送、归口办理的工作模式,对接三方共同做好信访举报接待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一是统一接访,公开办信。依托现有的乡镇信访接待中心,搭建信访举报统一接访平台,并达到“七有”标准,即有接待室、有电脑打印设施、有便民设施、有举报电话、有档案柜、有制度公开栏、有基础台帐。通过公开栏、信访受理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访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公开接访范围、工作流程、信访举报电话,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有序信访。
二是健全网络,收集信息。各乡镇纪委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信访干部1-2人,在行政村确定1名以上信访信息员,加之人民调解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举报信息网络。通过开展“四访促和谐”、“百日信访积案化解”等活动,广泛收集违法违纪线索,发挥乡镇纪委直查快办的优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疏理分类,及时移送。县、乡纪委、信访、司法在接访中,认真甄别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了解其真实意图,告知受理单位、办理期限,并双向承诺。接访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信访举报“三方对接”转办单的形式报领导签批后进行转(交)办,限期回告结果。做到群众明明白白来访,三方清清楚楚答复,不推不拖,不踢皮球。
2、强化手段,建立责任联动机制。“三方对接”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力量,对群众信访举报进行综合治理,达到查办案件、解决问题、消化矛盾的目的。一是力量互用,拓宽案源。要建立信访举报“三方对接”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纪检、信访、司法各自的职能职责。乡镇纪委、信访办(接待中心)、司法所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上级机关的要求,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乡镇纪委及时将信访举报接待中的求决类问题转送信访办(接待中心)处理,自觉协助信访办、司法所处理好涉及的信访问题。乡镇信访办(接待中心)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本乡镇纪委处理,并配合做好信访群众的稳定工作。乡镇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本乡镇纪委处理,协助做好信访举报工作中涉及到的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三方对接”工作机制中,司法行政部门既宣传法律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又解决涉法信访举报问题,缓解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压力。二是手段互补,联合查办。对基层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通过分类疏理,要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处理。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举报事项,党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接三方全程参与处置,并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处理情况。对涉及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对接三方联合查办,联合上报结果,并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三方均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劝导和维护稳定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轻微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实行信访监督,预防因的问题引发群众信访。对于矛盾公开性的署实名举报,特别是涉及到举报人本人切身利益的,对接三方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引导其提供证据、线索和政策法律依据。对涉及复杂疑难的信访举报问题,对接三方要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询、辩论、评议予以解决,达到澄清事实、解决问题、严肃纪律的目的。
去年,红塔镇运用“三方对接”工作机制,成功处理了一批疑难复杂的信访举报案件。2007年,该镇马栏村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经林农同意的情况下,将29户林农的近7500亩山场租赁给他人经营三十年,用于修路。路修通了,但村民先后多次上访,反映村干部贪污承包费,要求将山场划归农户。2010年4月,红塔乡纪委、信访办、司法所共同处理这一疑难信访举报问题。乡纪委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乡信访办牵头做好林农的稳定工作,乡司法所通过调解工作,妥善解决村与山场承包者的合同纠纷,归还了林农的山场经营权。一起上访多年的棘手信访举报问题得到解决,群众非常满意。
三是责任共担,合力维稳。要按照构建“大信访”格局,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总体思路,完善信访举报工作“五包”责任制,即包排查、包接访、包化解、包结案、包稳控,明确各方在处理信访案件中的具体责任,实现信访举报工作“五到位”,即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查办到位、责任到位、纪律到位。使信访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越级访、非访现象的发生。责任联动机制的建立,能有效防止信访人通过多部门上访钻“政出多门、说法不一”带来的政策空隙,改变乡镇纪委、信访办、司法所做群众工作各自为阵的被动局面,使乡镇纪委拓宽案源渠道,查办案件“空白点”逐渐消除。
3、健全制度,建立联合督办机制
为确保“三方对接”新机制规范运行,各乡镇在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定期不定期开展“带案下访”活动,集中处理信访举报突出问题。
二是职能整合到位。推行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抓信访就是抓党风、抓信访就是抓稳定、抓信访就是抓和谐的理念,抓住扩大信访举报案源、解决信访举报问题两个着力点,紧扣联合接访、分流移送、联合办案三个环节,实现组织领导、思想认识、工作制度、纪律要求四统一,坚持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与部门垂直管理、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归口办理、处理信访问题与查办信访举报案件、信访监督与信访问责、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等五个结合,解决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力量不足、手段不多、处理不实的问题,改变乡镇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让乡镇干部特别是主职干部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经济、抓发展、抓项目。
三是规范管理到位。为确保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长效性,县纪委、信访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房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问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规范管理。各乡镇在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要相应制定管人、管事的配套措施。
四是考核纠责到位。县对接三方均建立了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维稳、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相结合,使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进入了全县实施“一票否决”的考核范畴。同时,对接三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乡镇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县纪委将启动问责程序。通过考核纠责机制,确保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经常化、制度化。
五是舆论宣传到位。为推进信访举报工作新机制,要按照自主创新、分类指导、试点引路、总结推广的工作思路,各乡镇要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县纪委上报,确保新机制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重点上报通过“三方对接”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信访举报的工作程序,简单地讲,就是收信接访(电话)、登记、分流办理、信访初核、答复信访人、报批信访人、整理归档等,这是一个通用程序,从办理程序中我们不难理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总体要求是:县一级坚持多办少转,乡镇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只办不转;狠抓初信初访,就地解决信访问题;解决信访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总的要求,基层纪委要以群众的观点统揽信访举报工作,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入口,信访举报件的初核工作事关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因此,做好信访举报件的初核工作十分重要。
(一)信访件初核的原则、范围、任务及时限
1、基本原则。一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四是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2、范围和任务。下列信访件必须进行初核:一是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二是上级要情况、要结果、要反馈的信访件;三是集体上访的信访件;四是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件。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实地勘察等方法,核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了解所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提供依据。
3、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然不能完成的,应提出书面延长申请,经领导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延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4、县纪委监察局交办信访件分类。县纪委转给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初查的信访件主要分四类:一是平信处理;二是信访反映通知书;三是来信来访处理回执;四是重要信访件交办函。这四类信访件中,凡署实名举报的,必须进行初核;匿名举报的,要认真进行筛选,针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核。
(二)初核的方法及步骤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等。
1、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凡由乡镇纪委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县纪委委托乡镇纪委进行初步核实的,受委托的乡镇纪委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县纪委。
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因而,核查组可由纪委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应学习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一是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有关领导的批示;二是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遗漏;三是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四是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由桉查组制定后,应及时报了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初步核实的实施,是指初核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初步核实意见的宣布。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初步核实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被反映者是该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是一级,或是行政机关时,应向上一级或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如果承办单位经过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于初步核实不利时,经请示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知情人讲真话,出实证,协助核查组查清问题。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派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与知情人的谈话应分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初步核实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等等,力求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事实的真相。对所取证据,应认真分析,以确定证据的可串性、真实性,找出证据与所反映主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三是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是初步核实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途径。办案人员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体之中,其所作所为必然给周围的群众留下某些印象,即使有些违纪者作案手段诡秘,周围群众也会对其为人,性格、品德等问题做出反映。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反映进一步了解,从而发现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深入群众调在核实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以免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四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须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签名不能打印)。承办单位应对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作信访了结)。呈报分管领导及乡镇党委、领导审批。
5、定性分析。对于调查问题要进行定性分析。主要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相符或基本相符。属实的四种情况: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一致;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后果略有出入;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在事实的情节上略有出入,但不影响错误事实的认定;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被检举控告者的职务、单位等某些细节有出入。将部门写成党的机关,将一般干部写成领导干部,将正职写成副职,将党内职务写成行政职务,将原职写成现职等。
第二种是基本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相对比,大部分相符或主要错误事实相符。基本属实的五种情况: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但后果不同;主要错误事实或大部分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后果相同;错误事实及造成的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某些情节及后果略有出入;多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少数错误事实不能认定;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信访者所指控的当事人虽不是同一对象,但他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实际当事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经被检举控告人同意、默许、授意或暗示的。
第三种是部分属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只有一部分属实只有次要错误事实相符。部分属实的七种情况:只有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一致;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后果不同;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所犯错误的事实在情节上有很大出入;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主要责任不应由被检举控告人承担;只有少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一致;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密切关系。但被检举人控告人对实际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并未授意或同意,只是在造成错误事实后没有坚决纠正或制止;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类似,但被检举控告人不是事实上犯错误的当事人,而是实际犯错误的当事人盗用他的名义。
四是不实。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不符。不实的四种情况: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不符;被检举控告者的姓名、单位及活动内容等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但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者所指控的错误事实及后果;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错误事实,在调查中发现了信访者没有反映的其他问题;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后果存在,但是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等错误,属于张冠李戴。
6、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单位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应分别情况,对初步核实的结果作如下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二是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三是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或行政机关反映;四是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五是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一是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二是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四是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五是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六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七是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对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信访监督书》或《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构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委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及乡镇审批后,呈县纪委备案。
7、双向回告。署实名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回告并征求意见。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上一级纪委回告。调查回复中要说明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情况,调查报告,回告表。若立案,要附处理文件。具体程序后面专题讲。
8、复查复核。对举报人不服或重复访的问题,要针对信访举报人的意见进行再复查复核,直至调查清楚,举报人息访罢诉。
(三)初核初查信访件报结要求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一般信访件(即平信)时,要组织人员核查,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二是个人或单位接到“信访反映通知书”,要按照要求如实详细地作出答复或说明情况,并要有本人签名与单位签署意见,在一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有关答复或说明的证据材料由作出说明的个人或单位保存待查。三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来信来访处理情况回执”,要组织调查核实,撰写的调查材料、调查报告或处理结果要如实详细,并要求单位纪委(纪检组)签署意见,在一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四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房县纪委监察局重要信访件交办函”,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证据材料必须确实充分,调查报告要如实详细撰写,对举报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必须作出答复,不得有一个问题遗漏。最后将调查结果以文件形式,附上调查报告和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在二个月内上报县纪委信访室。调查材料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整理存档。五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按期报结信访件的,要求出具书面的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期限报县纪委信访室。
(四)信访件初核初查要求
一是信访件的初核初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提高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与优质结案率。对于署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要求调查人员向举报人反馈,并将反馈结果与调查情况一起上报县纪委信访室。二是信访件经过初核初查,对情节轻微够不上党纪处分、应给予批评教育的案件,要求本人作书面检讨;应限期整改的,要求上报限期整改的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三是信访件经过初核初查,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同时将立案审批表上报县纪委。四是当年信访问题要求当年全部办结,将工作落到实处,尽量做到无重复信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件开展初核初查,要按照“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件的保管,调查中严格为检举人与证人保密,以防出现信访案件失密、泄密与打击报复事件。
(五)信访举报初核的应注意的几个策略
一是来人来访,署名举报,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要优先查。“凡事预则立,不豫预废”。来人来访,署名举报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优先开展初查。初查要选准突破口,起到“牵一发,动全身”,“攻一点,震全局”的作用。要抓住要害和薄弱环节,以足够的证据迫使被举报人束手就范,一举成功。这是提高信访初核转立案率,侦破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渠道。二是对匿名举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匿名举报在信访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也占有相当比例。既不能一见匿名举报就束之高阁,也不能不进行调查就擅自下结论。对反映的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一应俱全的信件,要有重点的排查线索做好初查;对匿名但反映具体违纪线索清晰的举报开展重点调查;对一时难以查清,可暂存“放一放”,积累资料,待时机成熟再查。对匿名举报反映问题不具体,但长时间多次反映问题都集中在同一部门和个人的信访举报,初核中要注意从举报的大问题当中分析细微末节的小问题,从小问题中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由表及里地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内在因素。从中找出可能性、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做到有目标的查。三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热点、难点相关问题的信访举报要直查快办。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消除影响。2010年底,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书记在落实住房补贴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大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要是不处理,群众将组织村民集体到县上访。我们通过分析,住房补贴涉及2000多户8000多人,如果处理不及时,势必会影响到春节期间的稳定。对此,我们及时与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快速进行初核,取消了虚报对象,对村干部进行了警示谈话,并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了处理情况,有效预防了一起群体事件的发生。可以说“直查快办”是处理反映“热点”问题信访举报工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手段。四是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调查时要得到本单位领导的支持,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线索清楚,明显存在严重问题的基层单位领导者,要集中力量,依照程序开展调查,一查到底,查后再谈。避免其利用职权笼络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或拉关系等等。致使初查工作吃“夹生饭”,半途而废,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助长违法违纪的气焰。一般性问题,调查前应请领导和负责信访同志共同找其谈话,要求被举报人说明问题,再开展调查。对查实后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要责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对无中有生,栽赃陷害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达到既教育本人,又支持其大胆工作的目的。五是对不同单位涉嫌多人的信访举报问题的查处,初核工作要做好协商,互助联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轻重程度和主要线索,分清本单位监察对象涉嫌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与有关单位做好沟通,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联合调查,对外单位有关人员的涉嫌问题要及时转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做到齐抓共管,统一处理。六是对反映内容不具体,空话、套话、条理不清,没有实际内容,以及对被举报人进行无中生有人身攻击、乱扣帽子的信访举报,在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作缓查或留存处理。
(六)信访件初核的档案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件初核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归档的顺序是信访举报件,调查回复,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文件。转立案的,把立案件的档案一并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不需要初核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检监察室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信访举报“双向回告”机制
信访举报“双向回告”机制是房县纪委监察局探索信访举报工作的治本功能,于2005年开展试点,2006年在全省推广的工作机制。
(一)目的意义。推行双向回告工作机制,是为了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质量,推进信访举报办事公开,扩大群众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确保上访群众息访罢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含义。所谓“双向回告”,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对来访和署真实姓名的信件,调查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回复后,再向交办单位回告。“双向回告”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负责实施。
(三)实施范围。一是本级机关受理的群众上访或署真实姓名反映有关组织或违法违纪问题;二是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访问题;三是其他需要采取“双向回告”方式处理的信访问题。
(四)遵循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党章和政策法规规定处理问题;二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三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五)办法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对属于纪检监察职责受理范围的上访问题,接访人应向上访人明确办理和回复时限;
二是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要以“受理通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信访问题办理回告的时限、查询办理情况的方式等内容;
三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受理范围的上访问题,给上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指明受理的部门及其受理的依据;
四是对集体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调查时可以吸收群众代表参与;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在信访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先向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进行回复。回复时,信访举报人应在回复情况表上签署意见;采用口头形式回复的,应做好回复时的谈话记录并由信访举报人签署姓名。信访举报人签署不同意见时,要说明理由。
六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可以根据信访问题办理的进度和调查的程序适时回复。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可暂不予回复。
七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向信访举报人回复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文字回告。在向交办机关回告时,必须将给信访举报人回复或反馈的情况连同调查报告同时上报。
对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匿名举报,可在被调查单位班子成员、部分群众或职工大会上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件承办单位实施“双向回告”后,应建立完整的文书档案,做到一件一档,存档备查。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信访受理情况记录、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回复情况登记表等。
今后,凡是没有向举报人回告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县纪委将按规定发回重新回复。
三、关于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
2010年,我们根据省、市纪委关于建立信访举报联系点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县信访局、司法局率先提出并在全县推行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新机制,即纪委、信访、司法三方通过“无缝”对接,建立起信访接待、矛盾排查、案件查办、信访监督、人民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涉及基层,尤其是村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通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提高了基层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今年年初,市委、两办下文,要求将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在全市推广,表明此机制已成为常规性的工作。
(一)基本含义
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是指纪委、信访、司法三方以信访举报为主体,通过信息互通、力量互用、手段互补机制,收集特别是村干部违法违纪线索,重点查处涉及的重大疑难信访举报案件,服务反腐倡廉建设,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1、畅通渠道,建立信息联通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群众反映问题、表达意愿的窗口及干群沟通交流的平台,按照领导带班、统一接访、收集信息、分流移送、归口办理的工作模式,对接三方共同做好信访举报接待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一是统一接访,公开办信。依托现有的乡镇信访接待中心,搭建信访举报统一接访平台,并达到“七有”标准,即有接待室、有电脑打印设施、有便民设施、有举报电话、有档案柜、有制度公开栏、有基础台帐。通过公开栏、信访受理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访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公开接访范围、工作流程、信访举报电话,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理性、有序信访。
二是健全网络,收集信息。各乡镇纪委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信访干部1-2人,在行政村确定1名以上信访信息员,加之人民调解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访举报信息网络。通过开展“四访促和谐”、“百日信访积案化解”等活动,广泛收集违法违纪线索,发挥乡镇纪委直查快办的优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疏理分类,及时移送。县、乡纪委、信访、司法在接访中,认真甄别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了解其真实意图,告知受理单位、办理期限,并双向承诺。接访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信访举报“三方对接”转办单的形式报领导签批后进行转(交)办,限期回告结果。做到群众明明白白来访,三方清清楚楚答复,不推不拖,不踢皮球。
2、强化手段,建立责任联动机制。“三方对接”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力量,对群众信访举报进行综合治理,达到查办案件、解决问题、消化矛盾的目的。一是力量互用,拓宽案源。要建立信访举报“三方对接”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纪检、信访、司法各自的职能职责。乡镇纪委、信访办(接待中心)、司法所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上级机关的要求,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乡镇纪委及时将信访举报接待中的求决类问题转送信访办(接待中心)处理,自觉协助信访办、司法所处理好涉及的信访问题。乡镇信访办(接待中心)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本乡镇纪委处理,并配合做好信访群众的稳定工作。乡镇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本乡镇纪委处理,协助做好信访举报工作中涉及到的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三方对接”工作机制中,司法行政部门既宣传法律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又解决涉法信访举报问题,缓解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压力。二是手段互补,联合查办。对基层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通过分类疏理,要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处理。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举报事项,党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接三方全程参与处置,并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处理情况。对涉及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对接三方联合查办,联合上报结果,并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三方均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劝导和维护稳定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轻微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实行信访监督,预防因的问题引发群众信访。对于矛盾公开性的署实名举报,特别是涉及到举报人本人切身利益的,对接三方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引导其提供证据、线索和政策法律依据。对涉及复杂疑难的信访举报问题,对接三方要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举证、质询、辩论、评议予以解决,达到澄清事实、解决问题、严肃纪律的目的。
去年,红塔镇运用“三方对接”工作机制,成功处理了一批疑难复杂的信访举报案件。2007年,该镇马栏村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经林农同意的情况下,将29户林农的近7500亩山场租赁给他人经营三十年,用于修路。路修通了,但村民先后多次上访,反映村干部贪污承包费,要求将山场划归农户。2010年4月,红塔乡纪委、信访办、司法所共同处理这一疑难信访举报问题。乡纪委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乡信访办牵头做好林农的稳定工作,乡司法所通过调解工作,妥善解决村与山场承包者的合同纠纷,归还了林农的山场经营权。一起上访多年的棘手信访举报问题得到解决,群众非常满意。
三是责任共担,合力维稳。要按照构建“大信访”格局,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总体思路,完善信访举报工作“五包”责任制,即包排查、包接访、包化解、包结案、包稳控,明确各方在处理信访案件中的具体责任,实现信访举报工作“五到位”,即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查办到位、责任到位、纪律到位。使信访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越级访、非访现象的发生。责任联动机制的建立,能有效防止信访人通过多部门上访钻“政出多门、说法不一”带来的政策空隙,改变乡镇纪委、信访办、司法所做群众工作各自为阵的被动局面,使乡镇纪委拓宽案源渠道,查办案件“空白点”逐渐消除。
3、健全制度,建立联合督办机制
为确保“三方对接”新机制规范运行,各乡镇在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定期不定期开展“带案下访”活动,集中处理信访举报突出问题。
二是职能整合到位。推行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抓信访就是抓党风、抓信访就是抓稳定、抓信访就是抓和谐的理念,抓住扩大信访举报案源、解决信访举报问题两个着力点,紧扣联合接访、分流移送、联合办案三个环节,实现组织领导、思想认识、工作制度、纪律要求四统一,坚持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与部门垂直管理、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归口办理、处理信访问题与查办信访举报案件、信访监督与信访问责、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等五个结合,解决基层信访举报工作力量不足、手段不多、处理不实的问题,改变乡镇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让乡镇干部特别是主职干部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经济、抓发展、抓项目。
三是规范管理到位。为确保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长效性,县纪委、信访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房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问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规范管理。各乡镇在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要相应制定管人、管事的配套措施。
四是考核纠责到位。县对接三方均建立了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维稳、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相结合,使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进入了全县实施“一票否决”的考核范畴。同时,对接三方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乡镇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县纪委将启动问责程序。通过考核纠责机制,确保信访举报“三方对接”工作机制经常化、制度化。
五是舆论宣传到位。为推进信访举报工作新机制,要按照自主创新、分类指导、试点引路、总结推广的工作思路,各乡镇要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县纪委上报,确保新机制的针对性和可行性。重点上报通过“三方对接”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