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摘录及分析方法

08-20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刑事案件证据摘录及分析方法

刑事案件证据摘录及分析方法

目次

一、证据摘录、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摘录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证据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如何进行证据摘录

(一)证据摘录原则

(二)证据摘录基本要求

(三)证据分组的方法

三、如何进行证据分析

(一)怎么分析?

(二)怎么表述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①]所以,证据的审查分析公诉办案的核心所在,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公诉审查报告(又称公诉审查意见书)是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的工具和载体,公诉检察官对其所承办案件的所有审查活动都记录在审查报告中,它具有案件审查、案件审批、出庭公诉、案件质量检查等四大功能。[②]公诉审查报告的好坏不单单是个文书质量问题,而更是案件质量的问题;如何制作审查报告问题也不单单是个制作文书的技巧问题,更是如何办好案件的水平问题。公诉审查报告中最精华也是最难的部分就是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部分,因为证据的摘录和证据分析的过程就是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不仅直接决定一份公诉审查报告的质量,更决定了这个案件办理的质量。

 

一、证据摘录、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摘录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公诉审查报告在证据摘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摘录不全,有的是遗漏关键性证据以及法定情节的证据,有的遗漏证据来源、特征等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内容。比如,鉴定意见仅摘录结论,而没有摘录鉴定的过程、检材的来源、鉴定依据等,这些内容如果在合法性上存在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该鉴定意见能否采信。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显得更加重要。(2)证据摘录不够中立,注重有利于定案证据的摘录,忽略不利于定案证据的摘录。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应该力求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呈现出来。(3)没有围绕认定的事实摘录证据,证据摘录过于繁杂,缺乏逻辑性,重点不突出,语言概括能力不足。有些证据,特别是一直比较稳定一致的言词证据摘录不宜过于琐碎、原文摘抄,而是需要一定的概括。(4)证据摘录后没有总结概括证明事项或进行简要的证据分析也没有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该问题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如何解决的分析(实践中称之为“证据小结”)。

(二)证据分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本没有证据分析。实践中,很多公诉承办人直接将证据分析部分省略,在摘录证据之后,直接得出承办人意见。(2)证据分析空话、套话,或者寥寥数语,过于简单。使用了能够套用所有案件的“万能”式表述,比如“该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该案证据确实充分”、或者直接把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照抄,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没有结合已经摘录的证据和本案的事实进行分析。(3)证据分析逻辑混乱、没有条理,不懂得适用“1、2、3……”、“首先、其次、最后”。实践中,很多公诉人存在“眼高手低”、“最高手底”的现象,说的头头是道,写得逻辑混乱。(4)论证不充分、不深入,看不出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构起来的,证据链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起诉意见书中的哪些事实能认定、哪些事实不能认定、为什么能认定、为什么不能认定等内容,没有进行分析论证。很多审查报告的证据分析就一句话“上述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认定”,但是对于如何“环环相扣”的,为什么“足以认定”没有进行说明。过一段时间出庭公诉了,都忘记当时的证据是怎么分析的了,再过一段时间案件质量复查就更记不得了。

 

二、如何进行证据摘录

证据摘录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这里的证据摘录,绝非单纯地没有技术含量的“抄录”、“照抄原文”,而是一项具有丰富经验、技巧、方的“技术活”。

(一)证据摘录的原则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

1.“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一是对证据摘录要避免遗漏摘录证据,比如遗漏到案经过的摘录,就可能导致遗漏自首的认定;二是要避免错误摘录,比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不知道”,错误摘录为“知道”,就可能产生误导。

2.“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不得将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带入证据摘录中。承办人的主观意见可以在证据分析、承办人意见中体现,而不应该直接融入证据摘录中,否则可能误导审查报告审阅者的判断。

3.“全面”就是要将全案的各种类的证据进行摘录,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当然,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证据种类、证据数量,而非指证据内容。卷宗材料中的无效信息当然不是都需要事无巨细的全部摘录。

4.“详略得当”是指证据内容摘录的详略程度要根据个案、证据类型区别对待:(1)言词证据摘录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不必所有的案件都原文“一问一答”式的摘录,也没有必要把重复、啰嗦的话重复摘录,也没有必要把与案件无关的话进行原话摘录。(2)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载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单独摘录。(3)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对案件认定具有意义的细节也需要摘录。当然这需要经验判断,哪些话对案件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刚接触案件的年轻公诉人面对大量的证据,不知如何确定哪些是重要的,哪些不重要的,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

对于上述原则,用一句通俗的话总结就是“细、拙、大”。“细”就是证据摘录力求全面、详细,是把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呈现出来;“拙”就是要详略得当,有些无效信息、有些重复啰嗦的内容该省略的要省略,有些过于繁杂的内容该概括要概括;“大”要求公诉检察官要具有“法律守护人“、”客观中立“的高站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并非一造当事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力求真实与正义。即便是在当今的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目的不仅是胜诉,而是实现公正”。[③]

(二)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1.先客观后主观。证据摘录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④]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公诉承办人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养成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习惯。我们多年来的审查方式是以口供为主线,多是先找出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定罪的一次或几次供述,再找出与供述相对应的客观性证据。这里有两个风险: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反复性和复杂性,真伪难辨,而且一旦翻供,案件就陷入僵局;二是以口供为审查重点,往往忽视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深层次审查,审查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围绕有罪证据理解、构建证据体系,忽视证据缺陷,回避证据矛盾,容易导致错案。

(2)摘录每份证据时需要注明该证据的来源、过程和结果。任何一份证据,从可以分为来源、过程、结果三个要素。来源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据来源,来源不明、没有来源或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过程就是这份证据的提取过程,提取过程非法的证据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结果就是证据形成的载体而装入卷宗中的材料,其本身也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因此对于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三个要素的摘录非常作为,这为证据合法性审查奠定基础。[⑤]

(3)善于进行“证据小结”。在摘录证据时,要充分运用“证据小结”。摘录证据的过程也是对证据审查的过程,摘录任何一份证据,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瑕疵或非法证据的情况,均需要在证据小结中以“存在的问题”形式进行记载,并分析能否采用,如何补正和解决,是否影响定罪量刑。“证据小结”就是对多份或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总结概括,它既可以直接在一份证据后进行,也可以在一组证据后进行,为后面的全案证据分析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出庭预案制作奠定基础。因为审查报告具有综合功能,将以往办案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查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全面反映从受理案件到出庭的全面内容。[⑥]

(三)证据分组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组摘录,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利于汇报和审阅,也有利于出庭示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分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分组。这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形式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证据简单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

2.按照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分组。如前所述,前述法定证据分类法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方法,我们一般不提倡这种方法。对于简单的案件,我们建议对上述法定证据按照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分组,这样更加有条理,也更加有利于审查案件,更加有利于发挥审查报告的功能。具体方法:第一组证据为客观性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二组证据为主观性证据,包括:(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分组,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以及提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这在当前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审改革情况下,应该作为一种基本的证据列举方式,值得提倡。我国传统庭审关于定罪与量刑的模式,与大陆法系传统一致,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英美法系,刑事审判分为“定罪裁断”与“量刑听证”两个相对分离的阶段。近年来,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开始关注量刑程序,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推行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庭审中相对分离的模式。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传统诉讼构造下,法院更为注重定罪问题,量刑其实成为定罪问题的附带问题,就像民事侵权之诉被淹没在刑事诉讼之中那样,量刑程序没有从传统的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只有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做出分离化的改造,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突破“瓶颈效应”,而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⑦]在这种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趋势下,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摘录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具体方法,就是在其他证据分组的基础上,将量刑证据独立作为一组进行摘录。比如,第一组客观性证据;第二组主观性证据;第三组量刑证据。

4.按照一罪一证分组。这是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或者是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列举。对于多罪名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做到必须一罪一证,这样再复杂的案件都可以实现化繁为简。实践中,有些承办人一遇到多罪名、证据多且复杂的案件,入坠云里雾里,汇报案件时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说者费心、听者烦心。

5.通过图表分组。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重大复杂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或者是法定种类的证据。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还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如聚众斗殴案,按照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列表,这个每个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有哪些情节,有哪些证据证明这些行和这些情节,就一目了然。比如,下面这个重大复杂的毒品二审案件,承办人绘制了下面这张图表:[⑧]

 6.按照犯罪构成分组。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第一组主体身份的证据,第二组职务便利的证据,第三组基本事实的证据。然后在每一组证据内再按照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或者按照法定证据种类进行摘录。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7.按照犯罪阶段分组。这种分组方法主要针对犯罪阶段较多,阶段之间的界限较为明晰,每一段的证据都较为复杂,且每一阶段的事实证据都对全案的定案起关键作用的案件。比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案件,比如预备谋划阶段、实行阶段、事后分尸销毁证据阶段等进行分组摘录证据,从而能够清晰地还原事情发展脉络,便于把握案情。

 

三、如何进行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部分是最能体现审查意见书水平的部分。如何进行证据分析?总的来说,根据前面摘录的证据进行分析,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承办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这最能显现报告的水准和法学素养。

(一)怎么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列举是对证据的粗加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那么这里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在前面的证据摘录基础上,通过人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去粗存精的过程,是认识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⑨]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分解进行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分解进行验证;物证书证可以从来源、提取过程等方面分解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鉴定过程等方面分析来进行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财产型犯罪中的价格鉴定也经常会出现鉴定依据无发票、无实物等问题。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⑩]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二)怎么表述?

上述“怎么分析”是从思维过程的角度来阐述的,实践中很多公诉人“心里知道”怎么分析,但是不知道如何表述,如何写在审查报告中,这就是“怎么表述”的问题。[11]

总的原则是就像写论文,这是论证部分,简言之,就是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就是把前面“怎么分析”的思维成果用文字固定下来。怎么固定下来呢?有以下几种基本的方法:

1.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所以证据分析可以简略,实践中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了,比如“对于……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证人也证实了……,书证印证……,鉴定结论证明价值,该事实足以认定”。再比如,对于个别问题存在疑问的,重点指出,比如“关于其中一笔盗窃的现金,犯罪嫌疑人供述1500元,被害人说2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为1500……”。

2.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就要详尽地分析论证。比如,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没有物证提取精斑,就要详细分析论证,为什么犯罪人的翻供不能成立,为什么即使物证没有提取到精斑也不影响定罪。这里的分析可以引用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运用法学理论,深入论述。对于多笔事实、多个罪名等复杂案件,证据分析可以分别逐一分析论证。多罪名的案件,例如“一、关于受贿的证据分析;二、关于贪污的证据分析”;多事实的案件,例如“一、12月9日事实的证据分析;二、1月5日事实的证据分析”。

对于构成要件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可以按照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分析,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比如下面这个受贿案件:2006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在担任南京市某区某街道工作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南京市某区某街道调研员吴某,以合作投资某苗木花卉基地的名义给予的投资份额人民币40万元。

这个案件的证据分析,承办人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1.关于基本犯罪事实的分析:(1)犯罪嫌疑人马某承认2005年吴某提出想让她合作投资,后来同意以其母亲名义投资。2006年3、4月份吴某让其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投资44万元占投资总额440万元的10%。但马某实际投资只有4万元。(2)吴某、滕某、徐某等证人关于投资总额以及马某的投资比例的证言,能够与马某供述相互印证。(3)相关的投资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也能够印证上述投资总额及投资比例。因此,马某收受40万元的投资权益的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3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关于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1)马某案发期间担任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工委书记职务,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乡镇以上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吴某希望马某在以后给予照顾,这是马某和吴某都能印证的。马某是街道工委书记,是街道的一把手,领导全面工作;而吴某是调研员,对其上级马某负责,吴某有求于马某的一把手职权。而马某也明知自己是街道一把手,吴某给予其40万元是与其工委书记的职权有关。因此,其行为表现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他人有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二是收受的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不正当报酬,形成权钱交易。因此,马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12]

4.承办人意见与侦查机关(部门)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析的案件,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来写:(1)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承办人也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2)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承办人拟不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3)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承办人拟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分析。这样承办人就呈现了一个完备的审查意见供大家讨论。这样的分析非常重要,因为承办人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大家讨论时如果看不到全面的事实和证据,就无法做出全面的判断。否则,承办人在还未讨论的情况下,就把自己认为不能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省略了,这样案件讨论或上级决策时会导致误判。

总之,公诉审查报告的精髓在于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证据摘录和分析的过程就是案件办理的过程。只有把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写好,才能把案件办好;同理,只要把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写好了,一个案件也基本上就办好了。


注释:


[①]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法学家2008年第3期,95

[②]关于审查报告的功能,可以参见:张寒玉、金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载《刑事司法指南》2012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李勇主编、王勇副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页。

[③]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④]2011年,最高人民公诉厅对审查报告模板作了重大变革,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是,要求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后审查主观性证据。

[⑤]参见李勇主编、王勇副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

[⑥]张寒玉、金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解读》,载《刑事司法指南》2012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⑦]  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2008年第6期。

[⑧]办理此案及绘制此图表的为江苏省人民公诉二处检察官  。

[⑨]“三步法则”证据审查机制是本文第二作者李勇创立,在建邺区人民进行试点后,在全国很多检察机关进行讲授推介,并开发成为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⑩]  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即证据分析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94页。

[11]这种情况在十佳公诉人比赛的笔试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在审查报告的证据分析中,不善于条理清晰地把分析过程写出来,所以就无法得到高分。

[12]摘自李勇办理的马某某受贿案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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