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当“安慰”自己

08-12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权当“安慰”自己

谢谢新浪网“现代汉语”论坛的“流星雨”网友,今日对我的成书文字校对工作说了声“真是任劳任怨呀!”之好话。但您后面的话也是挺“幽默”的——“不过杀鸡焉用牛刀,这种捉虫虫的小玩意,就让几个能写出优秀作文的中学生去干吧。”是的,我也这样想,应该把那些著书立说的教授和编辑大人们召集起来,请“几个能写出优秀作文的中学生”去教教他们“这种捉虫虫的小玩意”。

“流星雨”网友的赞扬,是我做这工作二十余年来听到的第二次“好话”。第一次听到的“好话”是在近二十年前,我读王力先生的四卷本《古代汉语》教材,读了七遍之后才发现有一个“错字”,于是便写信给北京大学中文系古代汉语教研室,教研室的老师们竟给一个穷山沟里的教书匠——我——写了回信。信中首先对我提的意见表示感谢,然后说那是“通假字”,不是我所谓的“错字”,最后还说尽管如此,但行文还是应该详尽一些,因为它毕竟引起了一个细心读者的误会。

就是北京大学古代汉语教研室这封带有“肯定”和“鼓励”精神的信件,使我犯了二十多年的“傻”——非要在那些出版的书籍中去揪出那些真正的错字来——如此培养了我校对所读书中的错字和错语的习惯。但我只校对在自己阅读范围内的国内十余家最著名出版社的书籍,除了上海古籍出版社和上海辞书出版社,其余出版社多在北京,而大学出版社则主要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前年有位同事在学校里把一本某“重点大学”出版社的计算机书送给我,说里边也有许多错字错语,供我在网上写作参考。我心不在焉地接过那书,不诚心地说了声“谢谢”,随后走进二楼教室里打开窗户,将其扔到了教学楼后面的垃圾坑里。如果要校对中国所有出版社所出书籍中的错字,恐怕得注册一个资产上亿的“校对集团公司”啊!可见我这“牛刀”却不是“杀鸡”,而是主要用来“杀牛”的!“犯错”最多的“牛”是北京大学出版社。例如:该社1999年4月出版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16处文字错误,2000年4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有49处文字错误、《西方法律思想史》有21处文字错误,2002年3月出版的《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有14处文字错误;2000年 5月出版的《电脑学校——互联网篇》有21处文字错误,2001年5月出版的《电脑硬件与操作小院士》有31处文字错误、《视窗操作Windows小院士》有25处文字错误、《文字处理Word小院士》有30处文字错误、《图像处理Photoshop小院士》有31处文字错误,2002年1月出版的《电脑学校4——家庭应用篇》有19处文字错误、《电脑学校4——办公应用篇》有10处文字错误!

我所“杀”的其他“大牛”还有——例如——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的《证据法学》有51处文字错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隆重推出、由“著名学者”曾宪义任总主编的以“建设世界一流法学教育”为宗旨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际经济法》有41处文字错误,《知识产权法》有45处文字错误!

我做了二十多年的业余成书文字校对,校对了国内十余家著名出版社的二百多本权威教材,所写的校对文字有近70万字!可是我得到了什么呢?哈哈——首先是“不理睬”。我写的《国内一流法学教材中的错别字及用语错误》序列文章,去年下半年陆续发给北大在线“中国学术城”,开始的四篇全发了,以后寄去的便不再上载,我多次发函询问缘由,却始终没有答复。于是我又将其发在北大在线的“新青年学术沙龙”里,可是第二天便被全部删除,还把我的ID封了几天!多数出版社我都通过传统信函或电子邮件寄去了校对稿,但没有一家出版社作出反映甚至说句“感谢”话的,我猜想是他们太忙的缘故。以前我想不通,为什么这些高级文人要如此糟蹋自己的“饭碗”和作为一个文化人最起码的规范?却原来是他们太忙啊——在“市场经济”泛滥的今天,越“糟踏”越有赚钱的买卖,越有赚钱的买卖就越忙,那不狠狠地“糟蹋”才怪哩!

其次得到的是——“嘲笑”。为了不过份贬低自己,我宁愿把那些“辱骂”也尊称为“嘲笑”。“嘲笑”得最够“水平”的,是新浪“现代汉语”论坛上化名为“小狐狸精”的网友。他在我的校对文章后,跟帖形容我的工作是“一派失业校对的穷凶极恶样:(”——不知句末那前括号“(”是什么意思?大概他要表达的是“反目不认”或“不屑一顾”吧;而括号之前那神秘的两点“:”,也许是对“穷凶极恶”者喷吐的唾沫啊!

有几位网友很“客气”,说我有“病态”,我乐意接受“病态”这个词,因为它最能说明这个黑白颠倒的“时代现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台一年多,没有受到任何媒体的“炒作”,甚至有人说现在法律都贬值了,而且贬得怪怪的,连说话写字还要规定一部法律!我想大概是因为像王力、吕叔湘先生那样的人差不多快走完了,因此要出一部“怪怪”的法律,来强制约束这些“不守规矩”的后生。我想如果这些后生仍然“不可教”的话,恐怕“皇帝”真要把文字规范写入刑法啊——建起一座“文字狱”——敢用“禁忌文字”者,枭首示众!

我做这工作对我自己来说真是“徒劳无益”。我只有一种感觉,这些我花钱购买的、在文字上仍可救药的书籍,经我这样一校,才能心安理得地放到书架上,作为藏书保存起来。语言文字法第26条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对我是一个安慰,而我按照这“怪怪的”法律做了这个工作,则更是一个安慰!

其实没有必要堆砌这篇文字,不揣愚陋放肆为文,只当是供给“正常人”的“笑料”罢了。

(200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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