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三位法官写了本书,书前这篇序值得一看!
法槌敲定:原创作品神圣不可侵权
王兴东(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千万不要遭遇到这三位法官,抄袭剽窃者们!
看到这本书就知道,无论抄袭者手段多么高明,也无法躲避法眼的识别和法律的审判。由宋鱼水、冯刚、张玲玲审理的琼瑶诉于正案,敲下庄严的法槌,这一槌震动了整个中国的影视界,这一槌树起了前所未有保护原创权益的界石,这一槌载入中国著作权案审判的史册。
看到这本书,有人会心惊肉跳,有人会心花怒放。多年来,影视界抄袭剽窃之风泛滥成灾,原创者费尽心血之作,被抄袭者不费吹灰之力据为己有,版权官司耗时长,成本高,甚至赢得了诉讼也赢不到利益。而侵权者成本低,得效快,即使输了官司,经济利益不受损,也无人谴责,甚至也不赔礼道歉,助长了抄袭剽窃之恶风,致使中国影视产业原创萎缩,无人坚守。所以,习近平在文艺座谈会上批评了“千篇一律,抄袭模仿”的文风。
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宋鱼水、冯刚、张玲玲三位资深法官所著《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不仅对法律界人士有所助益,也是影视界普及著作权法的范本,是知识产权交易的戒尺,是著作权人可借鉴的镜子,更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法宝。
“琼瑶诉于正案的思路”是一个值得书写的故事。故事,就是讲述人物动作情节和思想的证据。本书用大量证据,证明“琼瑶诉于正之案”是值得关注的法治故事,双方冲突涉及台湾海峡两岸,涉及到依法改变“千篇一律抄袭模仿”的影视生态,涉及中国司法改革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涉及如何提高保护原创作品的力度,涉及提升中国文艺作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问题。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是此案的见证者,只能从编剧的角度来谈一下我的感想。人物和冲突是剧本故事的灵魂,如果没有琼瑶女士主动起诉于正先生,就不会有这样的一个无须插翅而传遍全国的故事,也就没有这样一个案例。好故事始于主人公采取的主动作。
一
琼瑶女士隔岸撞响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钟鼎
法律是口钟,不撞不响。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司法实践的检验也是一纸空文。版权是非,不争不明。
已经76岁的琼瑶站出来,不能容忍抄袭者的侵权行为,勇于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毅然起诉于正先生的《宫锁连城》抄袭其原创作品《梅花烙》。
网上所有新闻至今记载着三年前版权冲突的尖锐对抗,双方争执引起影视界的普遍关注,出现两种观点和两种声音。我所领导的中国电影文学学会是全国编剧行业一级法人社团。虽然,琼瑶从台湾发起对大陆于正的维权诉讼,但涉及到编剧行业的职业道德,关系原创维权的法治环境。之前的常见现状是编剧深受其害,也怠于诉讼,很多情况下打官司之难比侵权损害更令人恼火。琼瑶女士维权的骨气、才气和勇气,令同行钦佩。这是驱散侵害原创雾霾的强力清风,是划破影视产业上空抄袭乌云的闪电,是原创者突围亮剑的先锋,我们没有理由不支持琼瑶女士。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以学会的名义发动编剧签名声援琼瑶,他还作为法庭专家辅导人,受聘于原告一方,参与一审9小时的庭审工作。副会长余飞公开了双方剧本的比对鉴定,以专业的经验和细致的分辨,如同亲子鉴定一样,查明原创智力成果基因被剽窃的经脉与走向,体现了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权的职能。2015年,我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上提出保护原创,重拳打击抄袭剽窃现象。
“琼瑶诉于正案”中诉讼双方攻守对抗异常激烈,两位华语编剧真实地进入了戏剧冲突的角色中,谁胜谁负,谁真谁假,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
二
宋鱼水审判长敲响依法治理影视产业的重槌
在知识产权审判享有声誉、具有多年司法实践的宋鱼水法官出任审判长,足见此案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
当我第一时间看到判决文书时,感到法律的温暖扑面而来。简单地说,法院理解了原创者的甘苦;原则上说,该判决是忠诚于法律的体现。该案经过复杂慎密的审理确认,最终结论大布于天下,彰显了法律权威。
以审判长宋鱼水、冯刚、张玲玲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归纳理清了6个焦点问题:①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②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关系;③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④《宫锁连城》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⑤《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⑥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其中对于剧本的定义,改编与借鉴的关系,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依法有理地阐述清楚,最终确定被告于正先生抄袭了琼瑶女士原创的情节,清洌可鉴。
判决结果令琼瑶女士发自肺腑地感叹:“原创胜利了,正义胜利了!”
一审判决引起了全国编剧的热议,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就一审判决召开了研讨会。通常,行业谴责抄袭剽窃,侵害了原作者的哪项权利并不明确,而此案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侵害了琼瑶女士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1)未经原创编剧授权,抄袭故事情节内容侵害了原创者的改编权;未经原创编剧授权,制片方拍摄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剧本侵害了原创者的摄制权。案侵害原创者两种权利的关键。
(2)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赔偿数额突破了《著作权法》第49条关于法定赔偿的50万元的上线。这是对“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跨越式进步,警戒制片方今后不敢轻易采用侵害原创权益的剧本。
(3)停止播放,封闭了侵权影片,这是最值得称道的历史性判决,驳斥了将抄袭的“那几段情节”删掉照样可以播放的谬论。
判决书突出了原创者对影片表达始终保有控制权。这个道理影视界并不是都清楚,或是懂得也不执行。判决书明确判定:“原告陈喆(即琼瑶女士)作为先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权利的控制力及于其作品的演绎作品,包括对演绎作品的改编、复制、摄制、发行等行为。”判决书指明原创权利的控制力可以直达到禁止摄制和发行影片之力度,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创老大,首创为王”,原创者为最高权利人,拥有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地位,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
法槌有多沉,法律有多重。读这样的裁判文书,才能透彻理解中国著作权法律的权威,为何《著作权法》第15 条规定剧本在影视作品中拥有“单独使用”的权利?保护原创是著作权法的本义,面对多年来影视界侵权盗版积恶成习,肆意践踏原创的行为,此案审理的结果,令人回眸惊醒,即使隔岸千里的琼瑶女士,依然拥有法律的佑护。
这是一份所有从事影视创作的人员都能看懂的判决书。有些人使用、导演或者演出了原创剧本,但并不尊重原创剧本拥有法定的权威。该案一审判决书明确表述:“著作权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一项独占排他性支配其作品的权利,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专有权利,当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即使行为人的过错较轻,权利人亦有权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形式能迅速阻却即发的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有效维护权利人著作权权益。损害著作权权益的行为,本质上将损害作品创新的原动力;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可以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公共利益。”
以上论述,直指中国影视原创疲软的症结所在,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抄袭剽窃的惩罚力度太弱,严重损害了创新的原动力。这是因果相连的,提高惩罚抄袭侵权的力度,才能提升保护原创的温度。
说实在的,我们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肩扛维权大旗,但无论是在全国提案,还是进行法律诉讼,都无法达到这个判决的效果,读这样的判决书,彰显了“原创权利至高无上,依法守护不可侵害”。
此案是《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对于影视著作权侵权具有划时代的和里程碑式的裁判。这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由党的十八大代表宋鱼水法官敲响重槌,颇有意义。该判决书清楚而精练地描述了法理和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依法说理,细查和比对双方情节的独创性,作了大量的去伪存真、认定事实的鉴定。法官的文学素养跃然纸面,逻辑分析之严密,审理思路之清晰,赢得了编剧的信服,树立了司法的权威,其质量之高,必将影响深远。
三
此案判决树起严格保护原创版权的坐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谢甄珂审判长,在二审中再次认定侵权事实,维持一审判决。历经19个月的“琼瑶诉于正案”落槌定音,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留下一个标尺,敲响了依法治理中国影视业的重槌。
这一槌,呈现了司法改革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突出成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宋鱼水、冯刚、张玲玲三位法官忠诚履行《宪法》赋予法官的公开和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扰,慎思明辨,程序公正,独立审判。
这一槌,依法打击了文艺界的不法行为和不正之风,惩一儆百,将有力地扭转多年来影视界形成的“千篇一律,抄袭模仿”的风气,原创者将重新恢复其法律赋予的“王者”地位,将有力地促进大批创作者走向社会生活,贴近实际搞原创。
这一槌,让全球华人目睹了中国著作权法律的正义力量。“琼瑶诉于正案”的判决书向世人展示了中国著作权法律的公信力。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履行行业维权功能,赢得了琼瑶女士的信任,她主动申请加入学会,成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的会员。这更让我们深切感悟司法“三公”的力量,公正是最大的征服力,公平是最好的向心力,公开是公正公平最有效的保障力。
这一槌,让所有影视产业的创作者、制作者、使用者、消费者,从糊涂中明白,从装糊涂中清醒。原创者是故事题材的发现者和人物形象的发明者,是核心版权的首创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定地位,对原创者的敬畏和尊重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在英国伦敦奥运会上,《哈利·波特》的作者罗琳被高高托起。回望我们,有多少琼瑶女士作品的享用者、消费者、演出者、制作者、播放者,当琼瑶女士受到侵权伤害,心灵倍受煎熬之时,需要我们挺身表达正义的声音之时,却装聋做哑。如果影视文化只为收获娱乐和名利,丢弃做人的道义,我们的文化则是失败的文化。当这场涉及精神文化成果的是非矛盾冲突真实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时,没有两难抉择,只能选择用精神力量推动建设法治国家和正义社会的车轮。
这一槌,推动了部门深思在行政许可中如何保证影片著作权的合法性?在备案立项时,应当确立原创编剧的授权书原则,不能让剧本带有侵权劣迹而投入摄制,最终使侵权作品扩散到社会之中。
这一槌,敲响了有关修法和立法的思考。国家版权局已上报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中削减和删除了“剧本的许可权、摄制权”。我曾多次提案建议《著作权法》修改稿,不能主观臆断地删除人们熟谙的“摄制权”,而合并为“改编权”,取消“摄制权”不仅使原创者减少权利,更有悖司法实践。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作者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是分别裁判的,制片出品人显然是侵害了原创的“摄制权”,若判定制片方侵害“改编权”显然不合适。修法不能为了法条简约而修改,应在尊重法律的实践应用的基础上而修正。所以,本书的出版对《著作权法》修法,将是一个实证。此案发生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之际,我多次提案“原创剧本”应该纳入法律保护,否则侵害剧本内容的影片,即使拍摄完成也将因侵权违法而禁映,立法应该考虑法律的严谨性和统一性。最终,立法者将电影剧本列入了法条之中。
诉讼辩真相,审判讲真理,实践出真知。《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一书是以案为戒,以人为鉴,惩前是为了毖后,并不是针对某个人。我国进入全民创新的时代,从事文艺创作的人越来越多了,引发的著作权诉讼也越来越多了。为了更好地普及著作法和自律维权,由这两位编剧进入原告和被告角色的版权矛盾冲突,必将载入法治建设时代的历史记忆。
(本文系作者为宋鱼水、冯刚、张玲玲所著《文艺作品侵权判定的司法标准:琼瑶诉于正案的审理思路》一书的序。作者授权中国艺术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