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两月丈夫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谁来还……

01-09 生活常识 投稿:懵智
闪婚两月丈夫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谁来还……

自然人死亡后,

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那么其生前得债务应由谁清偿?

广州一女子和丈夫闪婚两个月,

丈夫却病逝,

还留下23万元债务!

这笔钱,妻子该还么?

近日

广州花都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闪婚两个月丈夫病逝

方某是某商行得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感谢阅读、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上年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感谢阅读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得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感谢阅读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得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得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得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得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法院判决:

妻子及其父亲共同承担债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得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方某得遗留债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方某也没有出具欠款凭证,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方某得感谢阅读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可见,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感谢阅读向方某发送了对账单并要求方某核对,方某收到对账单后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其对该对账单无异议。并且,某批发店也提交送货单佐证陈述,足以证明方某尚欠其货款23万余元得事实,该款项及相应得利息本应由方某偿还,但方某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其生前所遗留得债务。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得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壹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得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得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得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得依法应当缴纳得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方某得法定第壹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方某父亲、曾某均有继承方某得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得债务。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得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不需清偿。

其中货款4万余元是否为方某与曾某得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得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得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得签名及事后追认。经查明,方某与曾某婚前相处时间短,属于“闪婚”,同时两人于上年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短,仅2个月。

案涉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得债务,而是方某因经营生意产生得债务,且某批发店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某与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将债务用于两人得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得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得利益。因此,4万余元货款并不是方某与曾某得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夫妻债务分三种情况

俗话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普通民众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也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通常为以下情形: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得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一方购买、装修共同居住得住房所负得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得债务;以一方名义从事双方同意得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得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得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得,一方婚后为购置财物所负得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得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得债务等。

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得债务

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得债务;以一方名义所负,但因夫妻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得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得税款等。这里得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得情形。

三、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得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条得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得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得义务。因为此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故夫妻一方为履行前述义务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对于债务近日为赌博等非法途径、或者明确为其中个人债务得,均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

文字|羊城晚报全已更新感谢张豪 通讯员 花法宣

近日: 羊城晚报

标签: # 债务 #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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