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国贼曹汝霖的另一面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历史也正是这样充满着多元思考,这也正是历史的魅力所在。
在历史教科书中,曹汝霖因签署“二十一条”而被定性为大汉奸,在诸多历史书籍中更多以其负面形象出现。但他确是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后的第一位律师,其人在法律行业的业绩也令人称道。
中国第一号律师
其实许多文章、资料中都认为伍廷芳是“中国律师第一人”,其实并不准确。伍廷芳(1842年--1922年),1874年留学英国,后获得英国大律师资格,回到香港任律师。孙中山在南京成立临时后被任命为司法总长,并代表南方与袁世凯就清帝退位等具体事务进行协商。准确地说,伍廷芳应当是中国人取得国外律师资格第一人,曹汝霖才是真正取得中国律师资格第一人。
1912年,北京临时成立司法部,9月16日,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规定法庭诉讼可延请律师,中国的律师制度,就此初步建立。此时,曹汝霖仕途不顺,刚从袁世凯府中辞去公职,遂决定将学自东瀛的法律知识加以应用,开始律师执业。
按照当时的《律师暂行章程》,成为执业律师,需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但因民国建元之初,百废待兴,当时尚未能及时组织律师考试,故《章程》又规定:在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经历等方面,满足较之允许参加律师考试更高条件者,可不经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
譬如,“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以及在中国国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律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可不经考试,径自获取律师资格。如此一来,作为“海归”法学科班生,曹汝霖符合免试申领的标准。
顺利拿到律师证之后,曹汝霖发现,证书编号居然是民国的第1号,是中国建立律师制度之后第一位本土的执业律师。
律师与讼棍
在1912年,当时的民众对律师一词充满了偏见,更多将律师理解为古代的讼师,俗称“讼棍”。所以在当时,律师制度的建立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曹汝霖作为中国第一号律师的事迹也更多地被他在仕途上发展所掩盖了。
在民国元年9月至12月的4个月时间里,曹汝霖代理的诉讼案多达28件,并承担了当时大理院上诉刑事案件中半数以上的辩护工作。有关这一段经历,在2009年大陆出版的《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曹汝霖对自己的律师生涯进行了细致的描述。
“余初作律师,除照章公费外,不计较酬报,听当事人之便。其时风气未开,请教者不多。后有一案,一审判死罪,二审维持原判,上告到大理院。该案论事实应判死刑,惟因律无明文,情形特殊,第一审根据事实判处死刑,第二审仍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告到大理院,请我辩护。余即根据律无明文不能判罪为理由,大理院本是书面审理,遂将辩护状送进。结果原判撤销,改判无罪,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务处叩头致谢,感激涕零,谓因家贫,只送些土产表示谢意。”
——业律师领第一号证书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正是这起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使曹汝霖一夜成名。在曹汝霖晚年的回忆录中,提起这段往事,字里行间亦流露出意气风发之感:“从此大家知道诉讼不能不请律师……区区之名,不胫而走,从而门庭若市……后来,法政学生挂牌业律师者渐多”。(《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曹汝霖做律师这事,很多亲朋好友对此都表示不理解。就连颇为赏识曹汝霖的袁世凯,都曾问他:“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对此正色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像袁世凯这样做过民国总统的人物,对于律师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讼师的阶段,可见当时的国民,距离真正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与理念,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妓女与太监离婚案的曲折
在那个年代,有各种稀奇古怪的案例,比如曹汝霖曾经手的“妓女与太监离婚案”就是其中一例。
清朝末年有个叫张静轩的太监出宫独居,张太监年老体迈,身单影只,便想找房妻室。后经媒婆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程月贞的妓女。程月贞的母亲提出,如果张太监能够为程月贞支付300两银子的身价,并帮王家偿还所有的债务,就将女儿嫁给他。
张太监答应了王母的要求,程月贞便嫁给了张太监。新婚一年多,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被推翻了。一天,程月贞母女趁着张太监外出会客之机,悄悄带着金银细软离开了。当张太监四处查找寻访之时,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程月贞已向法院递交状纸,要求与张太监离婚。
程月贞聘请的律师正是曹汝霖。曹汝霖在状纸上替程月贞提出的离婚理由是:第一、张静轩身为太监娶妻既伤风化又不人道;第二、张静轩虐待成性,程月贞不堪忍受;第三、张静轩曾经婚娶,置前妻不顾,再娶少妻,构成重婚。
开庭时双方唇枪舌剑。张静轩提出离婚可以,但是程月贞必须退还娶她时的三百两银子的身价以及卷走的金银财宝,否则不同意离婚。曹汝霖指出:人身不得为所有权目的物,前清之际,已是厉禁,何况现在已是民国;如果要求程月贞偿还300两身价银,就等于承认人口买卖,而解除婚姻关系,则与身价银无关;原来娶程月贞的身价款没有偿还之理。程月贞所携带的财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饰和物品,理应归程月贞所有。
张静轩又称,曾在程月贞出嫁之前代为清偿债务,有字据为证。曹汝霖辩称:张静轩当初为程月贞偿还债务纯属自愿。程月贞因张静轩代为还债,故愿为其使女。王之于张虽负有债务,但以劳动力为还债工具。且张静轩娶程月贞为妻后,夫妻财产并无区别,不论婚前各自财产多寡,婚姻成立之时,财产即为共同所有,张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曹汝霖指出张静轩在进宫当太监前曾经婚娶,现当年所娶之妻仍然健在,并未离异,张太监置前妻不顾而再娶,实属不义。曹汝霖进一步申辩离婚关系到公益之事项,若因钱债之故,而拘束离婚之自由,与共和体制以及民国法律精神相悖。
在庭审中曹汝霖以自由、人道的新词和有伤风化、有失仁义的旧理进行论辩,巧舌如簧。最后审理结果,审判官几乎全盘接受了曹汝霖的意见,准予离婚,但认为程月贞携带金银珠宝外逃无理,其应分期将财物偿还给张静轩,曹汝霖也因为这起离婚案而时名满京城。
步入仕途误成“卖国贼”
随着一件件大案的完美解决,曹汝霖表现出其高超的才能,名声也越发彰显。一本民国年间出版的律师诉状汇编——《刀笔精华》,收录了当时的33篇经典的律师诉状,其中开头的两篇即为曹汝霖办理的两起案件的诉状,其一为《奸非致死之辩诉状》,另一为《烟案俱发之上诉状》,可见当时曹汝霖办理的案件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虽然名动一时,但曹大律师的收费并不昂贵,“除照章公费外,不计较酬报,听当事人之便”。就像之前引用回忆录中举的例子,当事人全家老小到曹家叩头致谢,感激涕零,但家中贫困,只能送些土产表示谢意。曹氏不仅不收酬劳,就连工本手续费都免了。
据曹汝霖自述,从事律师业后,他不管案件大小,来者不拒,每月收入,绰有裕余,大致能在2000元左右。
在当时,曹汝霖是亲日派的代表人物,曹汝霖向来不否认其“亲日”立场。据他在回忆录中称,他对日本人的好感始于日俄战争期间。那时曹汝霖正在日本读书,亲眼看到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百废俱兴的景象和开战时日本人踊跃从军的场景,心中已将其视为中国今后发展的范本。而且他认为日本与中国同为亚洲国家,可相互依傍。
随着中日关系在袁世凯对外关系中日渐占有重要的地位,亲日派的曹汝霖很快被袁世凯重用,并于1913年8月当上袁世凯的外交次长。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提出了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袁世凯两面为难,就派外交总长陆征祥、外交次长曹汝霖、秘书施履本代表中方与日本谈判。曹汝霖每日清晨入袁世凯府报告,商议对策,实为具体的出谋划策者。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5月9日前作出答复。袁世凯最终以“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由签了字。5月9日于是被定为“国耻纪念日”,卖国贼的帽子也很快被扣在了曹汝霖头上。
1919年,因为对日外交和“巴黎和会”的失败(曹汝霖时任外交总长),激发了民众及学生的不满,引发“五四”运动。结果出现了“火烧赵家楼”。曹汝霖最后以辞职下台终结。其实,“五四”运动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多种因素,并非曹汝霖“一人之过”。因此,段祺瑞在后来安慰曹汝霖说,“这次的事,他们本是对我,竟连累了你们,我很不安”。后来的教科书把曹汝霖定性为“卖国贼”,曹汝霖便成了永远的“卖国贼”。
晚年的“骨气”
抗战开始后,曹汝霖曾公开发誓不在日伪政权任职,要以“晚节挽回前誉之失”。据说,日本在筹组华北伪政权时,一度曾把曹氏看做是总理大臣的理想人选。但曹氏始终不为所动。日伪华北政权曾为其挂上一个“咨询委员”的空衔;但曹汝霖从不到职视事,也从不参与活动。
政权在大陆垮台后,曹汝霖离开大陆转入香港,后寄居日本八年,再赴美国寄居女儿家。1966年在美国去世,终年89岁。
晚年时,曹汝霖在《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谈起“火烧赵家楼”一事,读来倒也颇有意味——“此事距今四十余年,回想起来,于己于人,亦有好处。虽然于不明不白之中,牺牲了我们三人,却唤起了多数人的爱国心,总算得到代价。”
在《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一书中,曹汝霖以“此事对我一生名誉,关系太大”来描写五四运动对他人生的影响。他对签订“二十一条”的内情、西原借款的来龙去脉,以及资金的用途走向,都作了详细说明。对于自己在五四运动中的遭遇,曹汝霖觉得有些委屈——从他的角度看,他参与这些事务,只是在其位谋其政,尽职尽责罢了。
历史是无法还原的,尽管曹汝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他的言说是否可信,只能由读者去评判了。(文/刘典)
参考文献: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作者:曹汝霖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9年版
《太监妓女闹离婚》 作者:老何 文史博览 2012年第3期
《曹汝霖:民国第1号律师》 作者:林天宏 《中国青年报》2010年9月1日第10版
《民国头号律师 曹汝霖与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作者:李宁 《城市快报》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