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01-08 生活常识 投稿:柚花离海
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行业的角度对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分析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

(一)税目的变化

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等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也沿用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规定为金融保险业的相关规定。

(二)税率的变化(见简表)

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回租和直租业务)按照17%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按照5%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对于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确定较之前没有变化,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而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的确定有了一定变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再包含本金,本金也不必再进行差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变化

全面营改增前后,承租方购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进项税均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承租方购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进项税额在抵扣环节出现变化。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颁布后,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纳税人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承租人取得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及其相关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严格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财税【2016】36号文发布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从性质和税负两方面较之前存在重大差异。性质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只具有融资性质,其本质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一项贷款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融资租赁服务,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负方面,因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一项贷款服务,其税率为6%,降低了出租人的税负,但承租人购进的该项贷款服务、以及为取得该贷款服务支付的相关投资顾问、咨询服务费用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按照17%缴纳增值税,税率虽然高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但承租人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其税负反而低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因此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租赁业务做了区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优势减弱,动产直租的潜在需求增加

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与租赁公司、承租人合作,共享节税带来的收益,催生了大量的通道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规定中承租人因售后回租支付的租赁利息及相关咨询服务费、手续费等不得进行抵扣,通道优势减弱,此类业务可能会萎缩。而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广,以前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果以租赁的形式购进机器设备,除了设备本金可抵扣外,融资成本也可抵扣,从而动产直接租赁的潜在需求会有所增加。

(三)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纳税负担

根据前述对政策的解读,财税【2016】36号文的颁布,从整体上可以降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的确认并无变化,但税率却从17%降低为6%,降低了11%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不动产租赁的营改增,出租人的税率虽由5%增加到11%,但是承租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承租人降低的税负高于出租人增加的税负,因此从整体上降低了不动产租赁的税负。

三、对成渝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总体来说,全面营改增的推行,对成渝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积极的作用。从税负层面上讲,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率由17%降低到6%,有助于提高公司利润,经测算利润增加额大约是息差收入的10.37%。从客户群体上看,成渝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主要定位于交通运输行业,客户群体包括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路桥施工企业等,这些客户曾经均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后,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业务的进项税抵扣降低成本,有助于成渝融资租赁公司开拓这类市场。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对成渝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有效的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纳税负担,对规范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转自:成渝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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