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围着清代的房柱石墩转,一位婆婆破了他们盗挖文物的计划
差点被盗挖的房柱石墩。
袁霆 封面新闻记者 罗田怡 席秦岭
3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获悉,近日,有三名男子受人教唆前往双流区彭家院子准备挖掘房柱石墩。幸好,三人在开挖前便引起了周边居民的警惕,及时向当地文管所举报,阻止了这场灾难。
据了解,彭家院子始建于清代中晚期,距今有100多年历史。专家说,险些被盗挖的房柱石墩对研究成都地区的民风民俗及清代的民居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婆婆来电:
3名男子形迹可疑,你们快来看看
双流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工作人员贾女士说,几天前,她接到了一名婆婆打来的紧急电话。“有几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在文保点位‘彭家院子’转悠,你们赶紧前往查看。”
贾女士告诉记者,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她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双流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的相关负责人立即召集东升街道清泰社区两委干部带领社区综治队员前往“彭家院子”文保点查看情况。
在现场,报案的婆婆早已等候多时,看见队员后便拉着他们向院子走。
“喏!就那三个拿着锄头的人,贼嚯嚯的。不晓得在这里搞啥子!”远处,三名带着十字锹、锄头、铁锹等工具的男子对着一垫梁石墩东看西看。
情急之下,综治队员上前制止了他们,并教育他们,彭家院子是双流区的文保区域,他们现在所做之事,是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
听到队员的话,三人立马被吓住停手,并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里是双流区的文保点位,此次前来也是受到陌生人教唆。
可疑男子:
有人出几十块钱让我们来挖垫梁石墩
在与三名男子的交涉过程中,其中一名马姓男子告知综治队员,他们对此处是文物保护区域并不知情。他说,前段时间,有一名陌生男子找到了在工地工作的他,提出给几十块的工资,让他到彭家院子挖垫梁石墩。
该马姓男子本着“有钱一起赚”的想法,找了另外两名关系较好的工友一起“干活”。知道真相后,三名男子纷纷表示后悔不已。
三名男子受人教唆到双流彭家院子挖垫梁石墩。
鉴于三名男子的行为未对文物造成破坏,文物主管部门对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而对于那名教唆他人偷盗文物的男子,警方还在进一步侦缉中。
“感谢这位婆婆及时报案,才遏制了事态的发展。”双流文物保护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事,可以看出当地居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
双流文管所:
垫梁石墩属于清朝文物
险些被盗窃的房柱石墩到底价值如何呢?
双流区文管所工作人员林正蓉介绍,彭家院子是在双流区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始建于清代中晚期,原来的布局为四合院,现仅存正房跟南厢房,目前保护面积约140多平方米。
林正蓉说,三名男子欲挖的房柱石墩,上面雕刻了花鸟图案,对于研究成都地区民风民俗和清代的民居建设有较大意义。
险被盗窃的房柱石墩对于研究成都地区民风民俗和清代民居有较大意义。
据了解,随着中国古代艺术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不断升温,受高额暴利驱动,以文物为侵害目标的盗掘、盗窃、倒卖等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07年3月31日,专案民警就历经八昼夜的奋战,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功追回了“关子钞版”,使得稀世珍宝失踪14年后,回归国家。
律师说法:
盗掘古文化遗址的,重则要判刑
上述盗窃文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洁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述教唆男子虽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因雇佣三人实施盗挖,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因群众及时发现导致未实施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其中,具体实施的三人因受人所雇,在主观上确实不知垫梁石墩为文物且并未对文物进行实质性破坏的情况下,其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陈洁表示,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图由双流区文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