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区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01-08 生活常识 投稿:清风饮露
新疆地区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根据《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令第600号)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四、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转发 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4) 011号)现将自治区新政函(1994) 132号《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意见如下: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 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六、根据《新疆地税系统税收业务工作规程》附件:减免税项目及报送资料清单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具体事项及报送资料清单
(三)个人所得税审批类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必报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4)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网站岗104号座席为您答复,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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