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复函答复)

01-08 生活常识 投稿:甜度酒窝
相关法律法规复函答复)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大量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比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订餐服务公司,还有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专门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其市场销售量大,生意火爆,交易活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丰富了饮食文化内涵,但要确保入网销售地方特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行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2018年1月1日,国家食药总局颁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36号)正式施行,同样作为部门规章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药总局令第27号)也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四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五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三种形态。如果食品经营者需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则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网络订餐,送货上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统一的《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只有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已出台了一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文件,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应标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清洁、完好、健康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等,但这些规定只停留在文件上,缺乏法律效力,导致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在包装标识、卫生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还没有统一和规范。


二是自行加工,网上销售。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作加工独具风味的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豆花蘸水等,味道鲜美,特色明显,很受消费者青睐,在经过简单包装后通过入网预约向消费者出售,由于其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要求,一旦上网销售就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三无”食品,强烈要求监管部门对此类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而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既然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那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的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特色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签上应该如何标注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此类特色食品只需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制作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质期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以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可。

但是,2017年7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因此,此类食品按照散装食品要求在网上销售已经被监管部门禁止。但是这只有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此项规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依据。

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实体门店,网络销售。具有实体门店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一般以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为主,如果通过网上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外的散装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标签标识的标注必须合法,特别是该批散装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属于必须标注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标注齐全,才能追根溯源,以证明该批散装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被依法查处。如果此类散装食品销售者需要通过网络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方面可与取得相关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从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进行网上销售,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清楚特色食品来源等即可;另一反面也可与取得相应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处签订合同采购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豆花蘸水等,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清楚来源等也行。


二是前店后场,入网经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但包括有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项目,其在门店后场制作加工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等特色冷食类熟食散装食品,如果需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如何标注才算合法呢?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需要在该批冷食类散装熟食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质期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以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为合法,而没有必要强行要求其按照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来进行标注。

三是制作加工,依法备案。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进行食品销售,并属于前店后场的经营模式,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该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后场制作加工冷吃兔、冷吃牛肉、冷吃鸡翅等特色风味的散装熟食,如果进行简易包装则称为“简易包装食品”,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而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同时,要求简易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由于此类特色食品并非生产企业生产出厂,因此这里指的“生产日期”就应该理解为“制作加工日期”。

目前,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两种类型均存在通过网络销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情形,特别是销售的地方特色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究竟应该标注哪些内容?是否执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如何保证其质量和卫生安全?则成为了最大的争论焦点,必须依法统一规范,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复函答复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在网上销售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食消〔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7日


四川省局网上销售冷吃兔答复


1.我是四川自贡生产兔肉牛肉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备案小作坊,请问我个人生产的兔肉能否经过包装后通过备案的公司小作坊在淘宝网上销售到全国各地?望回复,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关于对个人生产的食品能否在网上销售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


号)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入网销售食品。


二、咨询人自称已进行小作坊备案,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上述规定不能通过备案的小作坊在淘宝网上销售其生产加工的兔肉。


三、食品小作坊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主体,对其监管的具体规定可咨询相关处室。


2.我是达州一回乡创业者,在山里老家开办了一农家乐,因地处偏僻生意不好,后申办了淘宝店,远在他乡的老乡们通过淘宝店订购土鸡然后让我们加工成辣子鸡抽真空发顺丰给他们,还卖一些香肠腊肉等土特产。得到了众多老乡的喜欢,生意能维持一家人在农村的生计。但现在县食药局说国家规定不能在网上卖自制的这些食品,要办生产许可,但去达州市食药局又说我们规模小不能办生产许可。这样全家人的生计不就没了?我就想问下局长:像我们这种小规模的自制食品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在网上卖?(注有餐饮的许可证)。望回复


回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关于对农家乐自制食品如何在网上合法销售咨询的回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根据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的要求,农家乐不能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散装熟食。

总局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4日

总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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