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民间借贷“贷”走人性

01-07 生活常识 投稿:翻过的亲切
不要让民间借贷“贷”走人性


民间借贷古来有之,但近些年来谈民间借贷而色变。人们已经把它和非法拘禁、侮辱、暴力联系在一起。

古有为还高利贷卖儿卖女,今有追债草菅人命。

时代在变化,财富在增长,但人性之恶却从未改变!

大家都还记得今年3月份报道的那起“辱母杀人案”吧,事件过程之残忍血腥令人发指,人性的阴暗在区区135万人民币面前演绎的淋漓尽致。

以前总感觉这些事离的很远,但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着实让我有了切身感受。一位儿时的玩伴,开了一家小工程做三脚架加工,在一家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借了200万,由于市场不好,积压了大量存货,导致没有能按时还款。没想到过了几天,这位小老板和他的家人便陆续接到了很多恐吓电话和短信,基本是“早晚问候”。

这家小企业在周边县城,见到他的时候他已经用名下住房和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钱把欠款还完了,现在一家人吃住都在厂子里。按他的说法是真的害怕,还特意向我展示了那些恐吓短信,确实是出言污秽不堪,极尽低俗!

当时我还开玩笑说:“看来这暴力恐吓还是有点作用啊!”

这个不大的县城在最疯狂的时候聚集了近300家投资担保公司,用“全民放贷、全民借钱”来形容毫不夸张。这件事最终虽然没有演化为暴力事件,但却让人感慨颇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暴力每次都能解决问题吗?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灵活性,扩宽了融资渠道,是一种有效的权宜之计。但同时也引发了黑色债务和高利贷等社会问题。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要予以保护,不能让老赖钻空子。涉及违法债务和高利贷的,法律要严格约束,而对于违法追债行为(辱骂、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司法机关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点说就是,低于24%的利息收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按事前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4%-36%的部分,债务人事前自愿支付的,事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没有支付的债权人也无权索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各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间融资平台登记中心,对于各类小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P2P网贷实行集中登记管理,包括公司的详细信息、成立、注销、各类变更等等,对于资金借贷业务要定期上报汇总。借贷双方也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避免私下进行黑色债务和高利贷。

债务偿还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严禁暴力追债。企业涉及民间借贷不能偿还且数额较大的,相关部门可以出面调解。对于还款意愿良好,资产质量尚可的,应作为保全对象,协调债权债务双方就借款期限、利息、偿债方式等做出让步,尽快达成化解方案。

资产质量差、生产经营混乱、会计账目不清、还款意愿差的,应作为监控对象。对债务人的资产实行控制,通过司法程序落实责任。若债务人的确已无力偿还,可以进行资产拍卖或债务重组。

民间借贷对于融资渠道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和完善,能够缓解暂时性资金紧张和市场供需矛盾。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民间借贷的法律约束主要依靠《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相关条款,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全面约束,而这正是很多悲剧的根源。

债务人要珍惜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切不可儿戏。债权人更应保持理性,任何过激的行为非但无助于还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能控制原欲、控制兽性。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约束作用,但法律才是最可靠的屏障。没有强制性约束,人心中的恶魔会随时挣脱牢笼。


标签: # 民间 #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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