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亦称社会药房,作为医疗机构药房的有效补充,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学技术职称,并应在岗在职,不得兼职。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一般称之为 药师在岗 。 由此可见,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驻店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少药品经营企业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但却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相当数量药师经常发生脱岗、离岗、溜岗现象,不能保证正常在岗工作,直接给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为此,很有必要对 药师不在岗 问题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多因素综合诱发 药师不在岗 问题
首先是执业药师总量缺乏。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只有不到20万人,而且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在零售药店服务的大约只有2万人。要为13亿人口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的数量显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1000人左右就配有一名执业药师。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我国大约需要100万名执业药师。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每个药店在营业时至少要配有1名执业药师。但实际上,由于 一师多证 现象存在,导致 一师多用 问题比较普遍,多药店共用一名执业药师已在业内见怪不怪。
其次是经济利益作怪驱使。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开店之初重金聘请执业药师担纲驻店药师,可一旦通过了GSP认证顺利开业后,却又将驻店药师一脚踢开;也有一些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为了追求一己之利,干脆将药师证外借,做起了挂名药师,出现许多药师寻求挂靠租用的怪现象,形成一种畸形的、与金钱挂钩的不可取的 供需关系 。
三是部分药师力不从心。由于现行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内容比较单一,部分凭借突击学习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经常受到消费者的抱怨和责怪,所以部分药师学有所限,不愿呆在药店执业。
四是药师难以独立执业。驻店药师是零售企业内唯一具有处方调配权和审核权的人员,责任是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实际上却是,执业药师由药店聘任,需要执业药师为其增加利润服务。为此,药师一切言行要完全服从药店。对于没有医药常识和执业水平药店营业员的销售行为只能是听之任之。稍有与经营利益相悖和意见,会使顾客生疑,营业员生气,店经理不满,自己郁闷,这种事情在日常中屡见不鲜。
五是处罚机制尚未健全。国外对药师如何保证消费者利益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果药师不在岗,药店擅自将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将会受到管理部门最严厉的惩罚—注销其药师执照。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处罚机制不健全,导致某些药师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责任心不强,致使脱岗、离岗、溜岗,甚至长期不在岗。
六是药监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无论对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还是专项检查,在力度上和频次上都有待加强,对于 药师不在岗 ,给予药品经营企业必要的行政处罚,在实体法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药师不在岗的情况进行认定,却比较困难。药品经营企业在监督检查时被发现药师不在岗,往往以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理由来解释、搪塞。而药监执法人员又一时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作虚假陈述,更难以通过一次检查证明该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没有正常在岗工作。另外,由于药师不在岗已成普遍现象,药监执法人员久而久之也就 法不责众 了。因此,药监部门在监管理念和手段上还有待创新。
二、 药师不在岗 问题危害不浅
药师不在岗 ,说起来是个小问题,仔细思考却会对社会管理和人身健康造成大的危害。
一是 药师不在岗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采购、销售无人把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员对药品分类、陈列、保存一知半解,使药品的购进验收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二是 药师不在岗 ,药品处方调配和审核混乱无序。药师不在岗药店的营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系统的药学方面知识,懂得的只是一些基本常识,有的从未接触过药品,最高学历也多是卫校毕业,不可能完全准确指导患者购药,误导购药现象乃至严重危害用药安全现象在所难免。
三是药师证的租用,既违法违规又有损职业道德。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药师资质证书的使用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更大程度上降低了药学技术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驻店药师的职业道德;
四是严重侵害了药师自身的长远利益。如果允许药师可以挂名,除了责任心比较强和致力做大做强的企业外,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很可能就会打着招聘的名义,把相应人员的材料收集到手,一旦取得许可证和GSP证书后,断然不会拿药师当回事,就会钻空子,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药师的长远利益将变得毫无保障。
三、根治 药师不在岗 问题的对策与出路
一是建议国家改革药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制度,让执业药师名符其实。针对目前执业药师名不符实的问题,改革执业药师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制度已成当务之急。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经进行了10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办法,让执业药师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升,满足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需求;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让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有能对药店的药品质量负责的能力,面对消费者不在心有余悸,能够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能胜任其职责;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可以参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订一项 执业药师委派制 ,全国的执业药师由各地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监管、发放工资、考核成绩,然后将执业药师委派到各用人单位,由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向用人单位收取执业药师的劳务报酬。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符其实,真正担当起执业药师的责任。
二是引导各地出台驻店药师管理法律法规,让驻店药师有章可循,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切合各地实际的《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对驻店药师的任职条件、药店对药师的管理制度、药师的履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求药店公开驻店药师信息,制定《驻店药师工作排班记录》,执行驻店药师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实行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与药师签订用工合同。同时详细规定:驻店药师在药店任职一年内不得办理变更,实行挂牌上岗,每周平均上岗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驻店药师不得兼职,等等。可使驻店药师从根本上摆脱 开店时是个宝,开店后是根草 的尴尬境遇,使驻店药师真正扎根药店。同时也可以杜绝 药师挂名 现象,真正让驻店药师做人民合理用药的 安全卫士 。
三是药监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进行跟踪检查。药监部门应该认真完成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信息内容录入并联网统一管理,确保查询药师信息档案方便快捷。在平时监管中对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药师对处方审核是否到位,销售台帐是否做好以及是否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预警。对如何规范管理进行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立即开展全面自查,立即整改,严把 药师在岗 关。对自查失实的不诚信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检查。同时, 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及 虚挂 状况的查处力度。 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药师脱岗情况,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以一年内在岗情况为计算周期):脱岗一次,给予书面告诫,并在内部通报;脱岗二次,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脱岗三次视为该店无药师,考虑对其重新核准经营范围,变更其经营范围为乙类处方药。曝光虚挂药师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直至责令药品零售企业依法退出,将其淘汰出局。
四是强化创新意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药师执业行为。利用行政合同规范药师在岗问题,是一种有效、合理的管理措施。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理运用行政合同,既可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践中,可以区县级药监部门为一方,以本辖区内的各药品经营企业为一方,就药师在岗工作问题签订专门的行政管理合同。在符合合同设定的条件时,药监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其药师未正常在岗工作。这样,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的取证和认定问题,既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又避免了因错误认定而引发的矛盾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学技术职称,并应在岗在职,不得兼职。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一般称之为 药师在岗 。 由此可见,配备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店的必备条件之一,驻店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难以替代。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少药品经营企业虽然名义上聘请了药师,但却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相当数量药师经常发生脱岗、离岗、溜岗现象,不能保证正常在岗工作,直接给老百姓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为此,很有必要对 药师不在岗 问题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多因素综合诱发 药师不在岗 问题
首先是执业药师总量缺乏。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只有不到20万人,而且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在零售药店服务的大约只有2万人。要为13亿人口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的数量显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1000人左右就配有一名执业药师。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我国大约需要100万名执业药师。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每个药店在营业时至少要配有1名执业药师。但实际上,由于 一师多证 现象存在,导致 一师多用 问题比较普遍,多药店共用一名执业药师已在业内见怪不怪。
其次是经济利益作怪驱使。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开店之初重金聘请执业药师担纲驻店药师,可一旦通过了GSP认证顺利开业后,却又将驻店药师一脚踢开;也有一些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为了追求一己之利,干脆将药师证外借,做起了挂名药师,出现许多药师寻求挂靠租用的怪现象,形成一种畸形的、与金钱挂钩的不可取的 供需关系 。
三是部分药师力不从心。由于现行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内容比较单一,部分凭借突击学习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经常受到消费者的抱怨和责怪,所以部分药师学有所限,不愿呆在药店执业。
四是药师难以独立执业。驻店药师是零售企业内唯一具有处方调配权和审核权的人员,责任是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实际上却是,执业药师由药店聘任,需要执业药师为其增加利润服务。为此,药师一切言行要完全服从药店。对于没有医药常识和执业水平药店营业员的销售行为只能是听之任之。稍有与经营利益相悖和意见,会使顾客生疑,营业员生气,店经理不满,自己郁闷,这种事情在日常中屡见不鲜。
五是处罚机制尚未健全。国外对药师如何保证消费者利益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果药师不在岗,药店擅自将药品销售给消费者,将会受到管理部门最严厉的惩罚—注销其药师执照。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处罚机制不健全,导致某些药师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的责任心不强,致使脱岗、离岗、溜岗,甚至长期不在岗。
六是药监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无论对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还是专项检查,在力度上和频次上都有待加强,对于 药师不在岗 ,给予药品经营企业必要的行政处罚,在实体法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对药师不在岗的情况进行认定,却比较困难。药品经营企业在监督检查时被发现药师不在岗,往往以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理由来解释、搪塞。而药监执法人员又一时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作虚假陈述,更难以通过一次检查证明该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没有正常在岗工作。另外,由于药师不在岗已成普遍现象,药监执法人员久而久之也就 法不责众 了。因此,药监部门在监管理念和手段上还有待创新。
二、 药师不在岗 问题危害不浅
药师不在岗 ,说起来是个小问题,仔细思考却会对社会管理和人身健康造成大的危害。
一是 药师不在岗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采购、销售无人把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员对药品分类、陈列、保存一知半解,使药品的购进验收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二是 药师不在岗 ,药品处方调配和审核混乱无序。药师不在岗药店的营业人员,大多不具备系统的药学方面知识,懂得的只是一些基本常识,有的从未接触过药品,最高学历也多是卫校毕业,不可能完全准确指导患者购药,误导购药现象乃至严重危害用药安全现象在所难免。
三是药师证的租用,既违法违规又有损职业道德。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药师资质证书的使用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更大程度上降低了药学技术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驻店药师的职业道德;
四是严重侵害了药师自身的长远利益。如果允许药师可以挂名,除了责任心比较强和致力做大做强的企业外,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很可能就会打着招聘的名义,把相应人员的材料收集到手,一旦取得许可证和GSP证书后,断然不会拿药师当回事,就会钻空子,辞退药师,用兼职药师来应付检查,药师的长远利益将变得毫无保障。
三、根治 药师不在岗 问题的对策与出路
一是建议国家改革药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制度,让执业药师名符其实。针对目前执业药师名不符实的问题,改革执业药师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制度已成当务之急。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经进行了10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办法,让执业药师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大幅提升,满足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需求;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让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有能对药店的药品质量负责的能力,面对消费者不在心有余悸,能够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能胜任其职责;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可以参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订一项 执业药师委派制 ,全国的执业药师由各地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监管、发放工资、考核成绩,然后将执业药师委派到各用人单位,由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向用人单位收取执业药师的劳务报酬。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符其实,真正担当起执业药师的责任。
二是引导各地出台驻店药师管理法律法规,让驻店药师有章可循,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切合各地实际的《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对驻店药师的任职条件、药店对药师的管理制度、药师的履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求药店公开驻店药师信息,制定《驻店药师工作排班记录》,执行驻店药师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实行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与药师签订用工合同。同时详细规定:驻店药师在药店任职一年内不得办理变更,实行挂牌上岗,每周平均上岗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驻店药师不得兼职,等等。可使驻店药师从根本上摆脱 开店时是个宝,开店后是根草 的尴尬境遇,使驻店药师真正扎根药店。同时也可以杜绝 药师挂名 现象,真正让驻店药师做人民合理用药的 安全卫士 。
三是药监部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进行跟踪检查。药监部门应该认真完成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信息内容录入并联网统一管理,确保查询药师信息档案方便快捷。在平时监管中对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药师对处方审核是否到位,销售台帐是否做好以及是否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预警。对如何规范管理进行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立即开展全面自查,立即整改,严把 药师在岗 关。对自查失实的不诚信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检查。同时, 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及 虚挂 状况的查处力度。 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药师脱岗情况,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以一年内在岗情况为计算周期):脱岗一次,给予书面告诫,并在内部通报;脱岗二次,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脱岗三次视为该店无药师,考虑对其重新核准经营范围,变更其经营范围为乙类处方药。曝光虚挂药师和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直至责令药品零售企业依法退出,将其淘汰出局。
四是强化创新意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药师执业行为。利用行政合同规范药师在岗问题,是一种有效、合理的管理措施。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合理运用行政合同,既可以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践中,可以区县级药监部门为一方,以本辖区内的各药品经营企业为一方,就药师在岗工作问题签订专门的行政管理合同。在符合合同设定的条件时,药监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其药师未正常在岗工作。这样,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不在岗的取证和认定问题,既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又避免了因错误认定而引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