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篇关于宪法修改的解读评论,值得细读!(汇编)

01-06 生活常识 投稿:何必去打扰
这几篇关于宪法修改的解读评论,值得细读!(汇编)

2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随后,新华社、环球时报等发表解读和评论,内容汇编如下。

新华社文章——

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龚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溯,1982年宪法,可以说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回顾近70年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活动准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宪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有36年,实践充分证明,宪法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的优势、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唯物史观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也是这样。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间也走了一些弯路。

1982年宪法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修正案2条,1993年修正案9条,1999年修正案6条,2004年修正案14条。

概括起来讲,四次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有关内容先后3次作出修改,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分别写入宪法。二是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有关内容2次作出修改,将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分别写入宪法。三是对宪法第五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是对宪法第六条作出修改,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五是对宪法第八条2次作出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六是对宪法第十一条先后3次作出修改,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七是对宪法第十四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对宪法第十五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九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修改,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十是对宪法第八十一条作出修改,规定进行国事活动。此外,还对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用征收和补偿、县乡人大任期三年改五年、紧急状态、我国国歌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总的看,四次修宪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通过四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地通过宪法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体现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自2004年修改宪法至今,已过去十多年,党和国家事业又有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来,宪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为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考虑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党章形成过程中,在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宪法作出必要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及时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伟大复兴、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任期任职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修改宪法的有关内容等,载入国家根本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修改宪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从新中国宪法制度近70年发展历程看,不论是制宪还是历次修宪,都是在领导下进行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是我国宪法活动的突出特点,也是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原则。这次宪法修改,必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修宪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修宪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修改宪法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在我国宪法制定和历次修改过程中,均十分注重公众的广泛参与。宪法草案的公布始于1954年宪法制定。1982年宪法修改时,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草案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注重发挥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综合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全国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和咨询工作。集中全党全国智慧,可以广泛凝聚社会各界修宪共识,确保修宪反映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得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衷心拥护。

修改宪法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在领导下,通过历次修宪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这次修改宪法,用一次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修改必须慎之又慎,遵循宪法发展规律、体现宪法制度特点。我国现行宪法主体内容是好的,总体上看是适合的,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属于部分和补充性质的。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的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的不改,努力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五、贯彻修改宪法总体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现行宪法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定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伟大复兴;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使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泛凝聚正能量;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明确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实坚持和加强领导的内容,明确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修改宪法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体制;增加有关监察的各项规定,为设立监察提供宪法依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我们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新华社文章——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的重大意义

轩理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这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确立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目的就是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国家宪法规定。其中,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实践证明,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围绕回答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充分证明,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以党内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通过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而深远。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完善发展,更好维护宪法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二、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这是我国宪法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因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且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体现了指导思想与行动纲领的有机统一,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 

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赖于思想上的团结统一,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行动指南。当代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团结凝聚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才能指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新时代我国发展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略,对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也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在思想上的领导。毛泽东同志提出:“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牢牢掌握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思想领导权。 

我国宪法确认了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为确保这一思想在国家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重大修改,对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习近平在、在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于我们党通过宪法实施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至关重要、影响深远。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规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高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全面领导。


环球时报社评——

坚定支持修宪建议,这是理性也是信仰

新华社今天公布了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将“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将宪法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后半句删去,以及赋予监察宪法地位等建议,尤其广受关注。

领导国家早已是中国的现实。准确说,宪法的这个条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历史选择出来的,是中国人民走出来的。宪法序言中一直有相关表述,但是当依然不断有少数力量在境外势力支持、鼓动之下试图挑战这一原则时,将它写入宪法总纲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修宪行动。

的设立和职权范围自建国以来几经变化,最近二十几年形成了、、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它被实践证明健全、有效。这次修宪取消对连续两届任期的限制,有助于保持上述“三位一体”,进一步完善党和体制。

根据权威解读,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恢复职务终身制。应当看到,在党内外有一个广泛的共识,那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已经成功解决并将继续有效解决党和层依法有序更替的问题。

确立监察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将极大促进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上述修宪建议是二中全会做出的决定,这是党领导立法原则的又一重要体现。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加上这一次,一共领导进行了5次修宪,总体上使宪法始终适应不同历史阶段和历史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出根本大法的作用。

坚决跟党走,在重大事项上坚决与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中国社会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生活在世事多变迁的年代,国家不断穿越复杂的事态和信息前行,我们每个人的视野和甄别力都是有限的。无疑最有能力把握全局,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展望未来,带领我们建设强大国家和美好的个人生活。因此对包括修宪在内的重大决定,我们坚定的选择就是相信的智慧,坚决支持、维护的决定。

每临中国作重要改革,酝酿关键决定时,舆论场涟漪的形态往往耐人寻味。主波纹就是主旋律的呈现,同时也会有因为正面信息做不到迅速深入全社会每一个层面和角落而引起的次波纹。另外永远都会有刻意搅浑水的,特别是当西方舆论场强烈希望影响我们这边的时候。

正因为这样,加强的权威,与保持一致的政治主张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被强调,它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团结一致完成各项使命、冲破一切艰难险阻的法宝。支持所支持的,践行所要求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就这样一次又一次成为这个世界上的大赢家,中国人在西方人面前建立起了自己的尊严。

十八大以后,在波澜壮阔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习近平同志成为新的领导核心,党因此而变得更加坚强,更敢啃硬骨头。从反腐败到全面依法治国再到深刻的经济转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稳健地开创了中国新时代,这个国家充满希望。

本次修宪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性总结的点睛之笔,也是为实现中国继续前进做出的关键性宪法保障。无论是出于理性还是信仰,我们都支持这些修宪建议,期待它们为整个带来福祉。


中纪委文章——

赋予监察宪法地位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钟纪言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在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一节,确立监察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在宪法中增写监察一节,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宪法中增写监察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丰富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提供宪法依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容易受到腐蚀,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习近平指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下决心成功,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和党员。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一节,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增加五条,就国家监察和地方各级监察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赋予监察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在宪法中增写监察一节,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保障,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关于监察的规定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此次宪法修改建议中,用一节对监察作出规定,充分彰显了监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的性质和地位。《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的性质和地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监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合署办公,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监察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同时,监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的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和职能职责。《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和地方各级监察。监察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这明确了监察的基本构成要素。依据宪法规定和改革实践,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将要对国家、省、市、县设立监察作出具体规定。国家一级监察名称前冠以“国家”,体现由行政监察“小监察”变为国家监察“大监察”,表明了最高一级国家机构的地位;地方各级监察名称采用行政区划+“监察”的表述方式。监察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各级监察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三)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监察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领导地方各级监察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负责。”对这两条应当统一起来理解、贯通起来把握。一方面,为保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监察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国家监察领导地方各级监察的工作,上级监察领导下级监察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要对上一级监察负责。另一方面,监察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区创造出许多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监察监督的好形式好方法。

(四)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审判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调查权限,是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无权干涉。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监察行使监察权。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互相配合、制约的工作联系。审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请求后,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要对适用对象、种类、期限、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在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中,由安监、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分析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监察成立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在宪法中对这种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可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

三、以宪法为遵循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建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科学规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全顺党心合民意。我们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建议》精神,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起草监察法做好相关准备,为宪法顺利实施、监委依法履职打下坚实基础。一是认真学习修改宪法《建议》,深刻领会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谋划和决策部署,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目前扩大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三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四是强化自我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工作,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自觉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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