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华教授颜宁出走到中科院院士李宁被抓

01-06 生活常识 投稿:清风饮露
——从清华教授颜宁出走到中科院院士李宁被抓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在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强调:

不能让报表和审批耽误科学家的精力。


他强调,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形势逼人,挑战逼人,使命逼人。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握大势、抢占先机,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引领科技发展方向,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努力建设世界科技强国。





习近平强调,要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聚集人才,着力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要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各类人才创新活力。要通过改革,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竞相成长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培植好人才成长的沃土,让人才根系更加发达,形成天下英才聚神州、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创新局面。

这个新闻的背景或许与近期一系列涉及科研领域的案件有关。



......

但是,后续发现的真相并非如此。


被控贪污过亿,还被指控其他数个罪名的原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在看守所呆了三年又三个月后,“实报实销”出来。不久前再获国家课题经费两千多万元。




李宁,曾经最年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承担着国家乃至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科研项目,被控贪污三千多万,如今已经在看守所里呆了四年,还在等待一审判决......



还有不久前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能源所所长付林

广东中医中药工程研究院院长、博导、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涂瑶生

山东大学医学院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陈哲宇

等等高校和科研单位均爆出因为科研经费或科技成果一转化问题而有一批学者被抓,而这些学者无一例外都是在某一领域有着最为重要影响力的专家,也无一例外的都是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


但是,很多人并不明白我们的科研体制是怎么运作的。


有人说,我们不是搞不出芯片,而是能搞芯片的人没有搞芯片的环境。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真芯片搞不出来,骗子却可以搞个假芯片骗取国家经费。

而那些书呆子般真正搞科研的不是申请不到课题和经费,就是虽然申请到经费,却因为各种使用问题锒铛入狱。


也许我们还记得

就在一年前的这个五月(2017年5月),清华大学的美女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颜宁出走普林斯顿,受聘担任终身教授。






而在那两个月之前的2017年3月,她就在《Science》上发表了题为“Structure of a eukaryotic voltage-gated sodium channel at near atomic resolution”的研究长文,在世界上首次报道了真核生物电压门控钠离子通道(以下简称“钠通道”)的3.8 Å分辨率的冷冻电镜结构,为理解其作用机制和相关疾病致病机理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们看到,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候选名单上出现颜宁的名字是在2017年8月1日。彼时,她已离开中国差不多三个月了,在普林斯顿静美的校园里开始新的科研。


尽管坊间传闻颜宁是因为科研申报未获得批准而一气之下出走的说法后来被颜宁本人和清华方面否认,但是,人真的是走了。这个当年最年轻的“长江学者”现在成了新泽西州的“特拉华河学者”(普林斯顿位于新泽西州特拉华河边)

难道,这些,不值得反思吗?


财新记者萧辉的一篇采访报道也许能让我们看到深层的问题。文章可查看原文链接。





李宁案,我认为存在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的确存在弊端,科研需要和行政审批之间固有的矛盾多年未解,使得几乎每个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都存在不及时到位,报销手续繁琐,甚至完全不合常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支配权,应该属于申请者管理和控制,国家对经费的管理应该限于对预算经费总额的审核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宏观审计。基本原则是只要经费是用于科研用途就是合理使用,不能按照行政报销来管理。二是不能设定所谓的年度用不完就要收回的制度,科研有时候一两年没有进展,有时候短期内又需要大额开支,无法按照行政年度来拨付,而应根据科研需要及时跟进。对具体的使用分类和明细不能作出不利于科研开展的太过细化的要求,更不能量化到对每一笔开支都要求有符合公务出差般的发票列支要求。



我曾专门研究过美国科研人员申请国家科研经费的问题,美国多所大学的专家和研究人员都介绍说,在美国,申请国家科研经费也有技巧,印度人往往比中国人会更容易申请到课题。在IT领域尤其如此,基本是印度人的天下。他们有的时候也是花架子,也搞关系。但是只要你申请到了的经费就完全由申请者支配。只要你认为是真的用于了科研必须的支出就可以。并不需要像中国这样要各种符合规定的发票才可以列支,更不存在到了行政年度就收回的说法。很多开支就是使用者自己写个说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白条”就可以列支。


关于经费的使用,有一个案例还甚至引发人们的广泛讨论,说的是一个教授将自家保姆的开支也列入科研经费,最终也被人们认为是适当的。

但是我注意到在中国报销一张机票有的科研单位不仅需要行程单,还必须有登机牌。


曾有北京某大学教师披露,他费尽心机邀请来一名国外专家讲学,由于外国专家回国后没有保存登机牌并邮寄回来,结果外国专家的回程机票就无法报销。而且在买机票时即便有便宜的机票如果不是指定航空公司的也不能买,还必须用指定的信用卡刷卡才可以报账。


事实上,我在美国还了解到,一位美国著名大学的研究中心主任与中国的清华大学联合搞了一个项目,后来同样是由于机票报销问题,美国这位专家放弃了已经拨付了几百万经费的项目合作。而据我所知,这个项目对于中国来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美国许多教授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高薪,有的教授年薪也就十万美金还带左右的。


可是他们为什么愿意呆在美国,而不愿意回国。在美国我还遇到一个教授,他说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给他开出的条件是700万(有可能是包括安家费等),远远超过其在美国的收入,但是他说想都没有想过要回国。

还有一次在华中科技大学,几个理工科教授说,我们的实验设备一点也不必欧美差,他们问我说,我们国家现在这么有钱,都第二经济体了,你看能不能搞成全世界第一(指科研)。我说理论上应该可以,当年那么穷我们不也搞出了原子弹、氢弹吗?但是我要问你,我们大陆那么多专家、教授,那么多博士,那么多课题组,为什么一个诺贝尔奖(自然科学领域)也没有?你有没有注意到美国排名前一百的大学,简介中动不动就是多少个校友获得过诺贝尔奖,多少个校友获得过普利策奖。而我们只有长江学者、黄河学者、是不是还有黄山学者、长城学者,就不得而知了。


其实,科研是一场持续的活动,有时候甚至是一项紧急的任务。有的项目可能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民生有关。一旦开始,是不能因为经费拨付流程的繁琐停止下来的。所以,实践中很多项目运行中,科研人员就会提前通过虚列支出的方法把后续的科研经费提出来,以防止科研经费“断顿”。而这种做法从形式上来看就似乎符合了贪污罪的表现形式。


值得考量的是,贪污罪的本质是什么?贪污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那么,在类似李宁案这种情况中,科研经费提前套取,然后又用于后续科研项目中,其实并不存在任何人据为己有的事实。那么,对这种行为定贪污犯罪,就显得于法不符。

我们不能从表面上来看对经费的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虚报、套取等行为就等同于个人据为己有。





除此,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层面,也许并不为司法机关甚至辩护律师所注意,那就是很多人不明白科研经费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科研经费的本质是支持科研项目的,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国家财产。他是国家特定款项,该款项就是要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的支出的,是国家对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而不是投资。即便是一个个体户也是可以申请国家科研经费的,而且一般理论上讲,个体户的科研成功了,那就成功了,并不必然代表这个项目归国家所有。科研经费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位公共财产,一般意义的公共财产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单位或者国家,而科研经费国家拨出后其所有权理论上就属于申请者。只有在申请者将科研经费用于非特定项目中或者直接侵吞时才可能发生贪污、侵占等犯罪的可能。


最后还要注意,国家科研经费是帮助科研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并不是对某个项目申请者的投资,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是不存在成果盈利分红的问题。因为科研经费的使用即便严格按照预算和管理规定一步步列支,但也还存在科研失败,前功尽弃的可能。如果算作投资,那么,科研失败,难道科研人员还需要给国家赔偿吗?科研失败还需要承担渎职责任吗?


所以,在科研经费问题上唯一要考虑的就是在后续成果成功后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界定和产业转化的利益分配是否河国家有事先约定,或者违反了事前约定,如果没有这些约定,那么简单来讲,科研经费就只能理解于国家对科研项目本身的资助。只要项目承担者没有将经费拿到自己的口袋,就不宜动用刑事手段以贪污犯罪来追究科研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近正在讨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也还有一个条款值得关注,就是明确“对于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也许,这条新增补的条款能为那些正在承担在国家重大项目科研任务,但在经费使用中存在各种形式问题而被地方司法机关追诉的重要科研人员能给出的一条最终出路。

但是这个条款还需要等待刑诉法修正案的通过。


科研需要宽松的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科研需要创新动力,我们不能把那些中国“最聪明的大脑”关长期在看守所里,也不要让他们在实验室里时刻带着枷锁一边搞科研一边防范被抓。特别是——对那些自然科学家,因为他们才是国家强大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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