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O(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如何走得更好更远
药品流通企业的GPO(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是我国药品价格放开定价之后,探讨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一种全新尝试。可是,前不久深圳GPO遭发改委调查,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GPO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常用方法,是被证明了的控制药品费用的好办法。我国药品流通企业的GPO如何才能走得好、走得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控费为核心价值 GPO或叫GPOs,全称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中文叫做“集中采购组织”。GPOs和上游供应商(药企或者流通商)谈判,以集中大规模的采购方式,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帮助下游(医院、家庭诊所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达到控费的效果。 美国GPOs的控费能力非常惊人。根据有关统计,GPOs在2009年给美国医疗健康系统节约的开支超过360亿美元(来源:Report from Dr. Eugene Schneler.)。也有一项科学研究表明,2012年GPOs节约的医疗健康费用在250亿~552亿美元之间,GPOs的渗透率在71.7%~80%(来源:Healthcare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HSCA)。 我国药品流通一直受到管制,那怕是作为药品流通体制重大变革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也被认为是管制的新表现。因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以及单个医院分散采购的模式。作为我国GPO代表的上海GPO和深圳GPO被认为是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有益尝试。 上海GPO以原省级中标药品为遴选范围,要求厂商申报GPO结算价(低于招标价,并在中选目录中予以公告)与愿意接受的供应链成本分摊,通过专家投票形成GPO药品目录。实际药品交易仍然由厂商、经销商与医疗机构在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 与上海医保带量采购在合同中实实在在地列明年度采购量相比,上海GPO没有直接承诺厂商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但要求参与会员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GPO清单内药品金额不低于90%。 2016年初,深圳海王集团下属子公司“全药网”承诺“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标志着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进入GPO模式。 上海GPO和深圳GPO,都是试图通过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实现药品控费这个核心价值。 价格应公平竞争 GPO的谈判价格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不是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在我国,针对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措施层出不穷,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到“两票制”,都是试图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使药品价格降低、价格形成更加合理。特别是2015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强调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GPO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而GPO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之一。这种公平竞争体现为三点:一是准入的公平性,符合条件的GPO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争。二是有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能指定只能通过某一GPO参与采购,或通过某个平台来采购。三是药品配送的自由,被GPO采购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在这种公平的基础上,药品价格是GPO与药品供应商谈判的结果。一般来说,GPO的谈判价格主要受采购量的影响,采购量越多,价格越低。 这次深圳GPO出现的问题,其实是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据相关报道,自从2016年8月全药网中标深圳GPO以来,利用其与合作的背景,对参与GPO采购的国产药品采取毫不留情的杀价,采购价严重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以此实现全药网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同等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的目标。这种通过行政权力形成的价格,不仅违背了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要求,更是我国反垄断法所不容许的。 市场化GPO正当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主导的采购模式,GPO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采购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依然是我国药品流通体制的一个基本制度,但它必须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我国在2015年开始推行由市场机制决定药品价格的改革政策。所以说,市场化的GPO在我国正当其时。 GPO之路要一路走好、走远,就必须“三权并举”。“三权”即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自主权、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的自主权。“并举”指“三权”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权都不是真正的GPO。这次深圳市卫计委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夺权”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GPO之路要真正走远、走好,还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真正做到规模采购。规模采购是GPO的内在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被诟病最多的就是不带量采购,使集中招标采购失去了意义。如果GPO是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进行完善,就必须做到规模采购。 二是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协调好各相关方的利益关系。虽然GPO的核心价值是控费,但必须依法协调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医疗机构与GPO的关系、销售商与GPO的关系,以牺牲一方利益来保证另一方利益的做法不是GPO的本质要求,多方共赢才是GPO的目的。 (本文作者系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