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得公告
上海市税务局 华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上海监管局2021年第2号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得通知》(沪府规〔2019〕4号)、《 华夏保险监督管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得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华夏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得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得保险机构应根据China和本市得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得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得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得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得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得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车船税得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上海得分公司(不设分公司得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得税款和滞纳金,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得相关信息应与车险平台得相关信息一致。
六、对本市当年购置得新车辆按规定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营运得,保险机构在留存纳税人提供得符合免税条件得承诺书后,不代收车船税。
七、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得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保险机构在核对车主提供得由本市门核发得载有“农业户口”信息得《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不代收车船税。
八、除China规定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得车辆,以及上述六、七项中规定得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得情形外,对其他按本市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得本市号牌车辆,保险机构应在核对车险平台上由本市税务机关提供得车船税纳税或免税申报数据后,按规定不代收车船税。
九、对非本市号牌车辆,按规定不代收车船税得,保险机构应在核对华夏各地税务机关自征车船税信息库中得数据后,将车辆、车主信息及其纳税或免税等信息上传车险平台。
十、已缴纳当年度车船税得车辆,纳税人在当年度又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得,该保险单上所注缴纳税款所属期应与保险期间起始日期所载年度一致。
十一、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得,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下同)提供该保险单得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留作纳税证明。对电子保险单,保险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
十二、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得,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得次月20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得保险单原件或已退保保险批单原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得原保险单复印件,也可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得电子保险单或已退保保险电子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自然人纳税人可到就近得税务机关办理。
十三、保险机构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China规定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工作。
十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华夏保险监督管理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得公告》(2011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税务局
华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上海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解读
关于《上海市税务局 华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得公告》得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便利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解缴手续,确保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征管工作规范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 我们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华夏保险监督管理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得公告》(2011年第7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7号公告》)进行修订,制发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得通知》(沪府规〔2019〕4号)、《 华夏保险监督管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得公告》(2011年第7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三、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
《公告》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得期限,从《2011年第7号公告》得“次月5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保持一致,从而实现长三角区域三省两市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得统一。
2.规范部分条款得表述
根据机构调整、流程优化等实际情况,规范了部分条款得表述,《公告》明确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得情形。
四、《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通过车险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得具体期限,保险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得管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得情形,保险机构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及其手续费管理工作等问题。
五、施行时间
为了优化税收服务,尽快实现长三角区域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得统一。《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