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爱情,能不能离婚

01-05 生活常识 投稿:柚花离海
没有爱情,能不能离婚



1950年4月13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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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成立。


政权初立,百废待兴。在中华民国所有法律都宣告废止的情况下,新中国一系列新的法典何时出台,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1950年4月13日,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法典,宣布将在5月1日正式施行。


这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典,不是宪法,不是刑法,也不是民法,而是《婚姻法》。



2


其实早在1948年9月,《婚姻法》就已经在酝酿中了。


当时的解放军已经进入了战略反攻阶段,从“夺天下”到“治天下”的态势已经不可逆转。由刘少奇提议,妇委成立了一个“婚姻法”起草小组,牵头人是邓颖超,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这个小组对《婚姻法》最后的成型起到了关键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推出《婚姻法》已经迫在眉睫,毛泽东在起草小组中又加进了一个人——当时的政务院法制主任。


而这个主任不是别人,正是当年毛泽东的死对头:王明。


王明的故事我们今天先按下不表,只说和《婚姻法》有关的事。王明不是学法律出身,但他当年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还担任过妇委的主任,而且也做过一些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所以毛泽东的这个用人一方面可以显示气度,另一方面,确实也不是乱用。


但关于王明是否参与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以及参与程度有多少,这件事现在还有争议。因为后来担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第一书记处书记的罗琼指出:王明并没有参加《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只是看过稿子。真正的牵头人始终是邓颖超。


王明,原名陈绍禹,一度做到过的代理zong书记


不过,这部《婚姻法》出台的不易还是大家公认的。


起草小组参考的范例从之前20多年来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的相关婚姻法案条例,到苏联和东欧等国家的婚姻法,甚至还有颁布的婚姻法,最后再结合中国本身的情况加以扬弃整合。


从初稿开始,这部《婚姻法》一共改了41稿。


那么还是要回到那个问题:


为什么会把《婚姻法》的颁布放在那么重要的位置?


或许从一个角度可以理解: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通过土地分配已经初步解决了生产关系问题,而接下来的一步,是通过婚姻法来规范另一个重要的关系来稳定社会秩序和财产分配,那就是家庭关系。


就像刘少奇当初对邓颖超说的那样:


“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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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一部《婚姻法》产生的影响究竟大不大?


说实话,实在是太大了。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实施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这些现在我们看起来再正常不过的条款,但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首先就是一个“纳妾”的问题。


“纳妾”这一习俗,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1930年中华民国修订《民法典》时,虽知这种习俗应埋入历史垃圾堆,无奈惯性太大,最终还是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男人有“三妻四妾”的现象比较普遍


新的《婚姻法》颁布后,很多人其实并没有当回事。根据记载,河南有个农民叫萧昌贵,不仅纳妾,还在1950年11月20日大摆筵席,宴请亲朋好友。结果的工作队员火速赶来,当场制止仪式,乡里乡亲才知道:原来“纳妾”真的是算违法了。


那么对已经存在的“妾”呢?


《婚姻法》明确规定:在法规颁布之前纳妾的,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里——女方如果想离婚,男方不能阻止;女方如果不想离婚,男方有抚养义务。


此法规一出,当初以“妻妾成群”为傲的男人们遭遇当头一棒。


以“纳妾”风俗较浓的广东地区为例:1950年,广州市因纳妾而离婚的判例出现了37件,1951年上升到了80件,1952年超过100件,1953年接近500件——在这些离婚案中,提出离婚的全都是当初低眉顺眼的“小妾”。


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涉及的最大阻力,并不是来自判决关于“纳妾”的离婚。


而是正常夫妻的离婚。


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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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判离婚?”


这是这部《婚姻法》起草时的最大争论点。


起草小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多数人,都认为“应该有条件的离婚”,只有一个人坚持“无条件离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就可以离婚。”


这个坚持的人,就是邓颖超。


当时反对的人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一方面,这会在广大农村造成不稳定因素,因为很多农民都是家里说的婚事,找个女人就结婚了,未必有多少感情。女方如果想离就离,很多农民都会有反对意见。另一方面,解放之初,确实有一些共产党干部出现了抛弃乡下“糟糠之妻”另娶城里年轻女性的现象,大家担心“离婚不需要理由”这条法规一出,会加剧这种现象。


但邓颖超还是坚持这一点。她的理由是——


在婚姻问题上,妇女受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吃苦的都是妇女,而且还不准她们离婚。如果要把离婚加上条件,反而会给那些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以控制和限制离婚的借口,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多悲剧。


邓颖超强调: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熄灭了,那么婚姻制度保存也没有意义。如果硬要用法规来强制限定干部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对的。


但同时,她坚决不同意一种观点:


“丈夫要离婚,天好像就要塌下来了!”


在邓颖超的坚持下,最终她的意见被采纳,但当时这部《婚姻法》规定的是:“调解无效,即行判决。”


与邓颖超


但是,问题又来了——怎么“判决”?


按照1950年6月26日法制出台的解释,是:


“有正当原因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


1953年3月19日,法制再次做了解释:


“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非到不能同居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


话说得有点拗口,但意思其实还是很明确的:


离婚你尽管提,但判不判,还是看法院。


正是因此,才牵出了1980年版《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再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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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在千呼万唤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这部“1980版”《婚姻法》中有一个重要修正,就是关于“离婚”的判定。


按理,因为邓颖超的坚持,1950年版的《婚姻法》已经对“离婚自由”做出了最大程度保障,为何1980年版还要修订?


因为法规上写的,和实际操作起来,相差甚远。


“有正当原因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正当理由”是什么?比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没有什么问题。


1950年的结婚证


但是,“没有爱情”算不算?


很遗憾,在1960年代到1970年代,“爱情”这个作为婚姻基础的理由,却是基本不被采纳的。


在那个极左思潮泛滥的年代,别说有什么理由,只要你离婚,就是一件闹得满城风雨的事。而如果你是国家干部或党员,法官还会更加“严格要求”:你是要公职,党籍,还是要婚姻自由?在“文革”期间,有些地方甚至把申请离婚的人集中起来,参加“斗私批修学习班”,学到你撤销离婚申请为止。


以上海为例,数据显示,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时间里,全市总离婚登记数只有6489对。全市平均每年离婚的数量仅相当于1950年代一个区的数量(来源:《1980年新《婚姻法》: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作者李响)。


就在1980年版的《婚姻法》进入最后修订之际,一桩轰动全国的离婚案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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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女方,叫遇罗锦。


遇罗锦的哥哥,是当时非常有名的遇罗克——因为发表《出身论》反对“老子反动儿混蛋”这种观点和反对姚文元的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他在1970年3月被执行枪决。


遇罗克


因为受到哥哥牵连,遇罗锦被发配农场改造,在那里迫于生活,嫁给了当地的一个农民。1978年,遇罗锦结束了四年的婚姻,离婚后回到北京,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并因此获得了北京户口。蔡钟培还为了遇罗锦东奔西走,争取为她和哥哥平反。


1979年5月,遇罗锦平反,10月,哥哥也被恢复名誉,生活看似应该进入正轨。但到了1980年5月,遇罗锦却向朝阳区人民法院上诉离婚,理由是与蔡钟培缺少精神交流。


遇罗锦在申诉材料中这样写到:


“钟培是个好人,但绝不是我心目中的爱人。他只知道老婆孩子热炕头,而我希望我能从爱人身上学点什么,能对我的精神有所启发……我对他没有爱人的感情。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


说穿了,就是“没有爱情”。


果然,蔡钟培在情感上确实无法接受,认为遇罗锦的“没有爱情”只是个借口,其实是忘恩负义,甚至是拿他作为一个在北京落脚的跳板。为此,他主动给报社写信,将两个人的事情捅给了媒体,希望得到舆论的支持。


两家杂志社都披露了这件事,并组织了大讨论:到底怎样才可以达到离婚标准?


蔡钟培的观点得到了当时大多数社会舆论的赞同,《人民日报》为此还发文,称遇罗锦是个“不检点的女人”(蔡钟培指责遇罗锦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新华社甚至还因此发了一篇题为《一个堕落的女人》的内参,谴责遇罗锦。


但遇罗锦却没有让步,也写了一篇纪实文学,题为《一个冬天的童话》。这篇文字成了当时“伤痕文学”的代表作之一,她认为自己婚姻的不幸,其实是文革极左思潮造成的。


遇罗锦


这篇报告文学流传非常广,甚至被翻译成德、日、英、法四国文字,流传海外。很多人由此开始同情遇罗锦的遭遇。


1980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党春源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


“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党春源是同情遇罗锦的,以至于他在正式判决还没下达的时候,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这篇文章被报纸争相转载,其中党春源引用的恩格斯的话,让很多读者都印象深刻:


“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但是,蔡钟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对“草率结婚”和“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这对夫妻又开始陷入拉锯战。


据说,1981年的“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差点就颁给了遇罗锦的《一个冬天的童话》,但因为作者的”道德问题”落选。那年得奖的是黄宗英(著名演员赵丹的妻子,也是演员)。在获奖者座谈会上,黄宗英将自己的笔转赠给了遇罗锦表示声援:


“三十年代,人们尚且能够支持上官云珠,到了八十年代,我们为什么还容不下一个遇罗锦呢?”


黄宗英


最终,更换了审判长的法庭再次审判了此案:


“遇罗锦与蔡钟培于1977年7月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虽然再审的结果与一审相同,但在判词里明显使用了有情感倾向的措辞。


不过不管怎样,通过遇罗锦一案,1980年《婚姻法》的这条准则,也渐渐让大家理解并接受: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


这个标准延用至今。


7


在1980年的修订之后,中国的《婚姻法》还在不断升级。


在2001年4月,《婚姻法》又做了一次修订,并在2001年的12月,2004年的4月和2011年8月又出台了三个“解释”。


从之后的一次次升级看,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情感问题”已经基本都达成了共识,而做的调整,开始倾向于夫妻之间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分配与分割了。


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馒头说】


中国人有句话,叫“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有道理吗?有。没道理吗?没有。


我因为算是有个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质,所以一直也会收到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咨询。年轻时,气盛,难免也会忍不住冒出一句:“这样的人渣不离婚,留着过年吗?”


随着年岁渐长,还是冷静了不少。我会耐心听,仔细问,平心想,然后根据倾诉者的状况和TA描绘的情况,给出我认为合理的建议——我会让对方换位思考,或者再给一次机会,再观察一段时间。


但实事求是地说,在确认的情况下,我还是坚决主张别苟延残喘,当断则断——无论是新婚燕尔的,还是结婚十年以上的,甚至是要步入银婚乃至金婚的。


在这一点上,尤其是女性,其实各方面顾虑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比男性要多很多。


无论是多年的感受还是观察,我深刻感知到:尽管时代一直在进步,但中国毫无疑问还是一个男权社会——在很多事情上,女性真的是处于弱势地位,包括在离婚这件事上。


关于女性当自强的问题,我以前说过不少,在写居里夫人或阮玲玉文章最后的“馒头说”里,都有涉及,今天就不展开了。


说个林语堂的故事。


林语堂在和他的妻子廖翠凤结婚之后没多久,就把结婚证书给烧掉了。


林语堂的理由也很简单:结婚证书,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证明什么,我们不需要。


能像林语堂这么潇洒的人未必有很多,但背后折射的道理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国家的法律对于婚姻的死亡而言,应该只是起一个记录和证明的作用——是一种需要履行的手续,以及监督保障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法律手段。


而真正决定婚姻存亡的关键因素:夫妻双方的感情,这是法律无能为力的。


那么谁能决定?


就是你自己。


我曾写过:“希望天下眷属永是有情人”,但我也从来就反对那种话:


“才刚结婚,就不怕人家笑话!”


“都几十年过来了,不妨就凑合过吧!”


哦,还有——“为了孩子”。


夫妻一场,当然不容易。但如果有人已持续证明TA不配你的付出,那么你就该悬崖勒马。


地球缺了谁都转,从来没有什么少了你就活不下去的道理。



标签: # 婚姻法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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