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范围全面公布!除了划定的禁放区域,这9类地点、重点时段也禁!止!燃!放!
7月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最新禁放范围和管理举措等。
自8月1日起,
规定区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7月5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海陵区、医药高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周山河以北、南官河以东、兴泰公路(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至周山河)以西区域;
高港区设定为环港大道以南、港口路以北、南官河以东、高港大道以西区域;
姜堰区设定为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区域。
禁放地点
除禁放区域以外,《条例》还设定了9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3、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4、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5、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泰警哥友情提醒:这9类禁放地点,主要针对划定的禁放区域外,小伙伴们千万要注意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同时,《条例》还设定了3个重点禁放时段:
中考、高考期间;
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市、区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这3个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东介绍,《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将着力于宣传、引导,积极倡导市民移风易俗,转变燃放观念。8月1日,禁放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将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志愿者等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对于不听劝导,仍然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将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三个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的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对违规燃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维护限放政策严肃性。”张卫东说,在实施过程中,广大要发挥带头作用,在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同时,还要积极动员家人、朋友不违法燃放,对违反禁放规定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一习俗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特别是环保压力与日俱增,安全问题日益突显,民意诉求反响强烈,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网络投票等形式开展了燃放形势民意调查,组织人员赴苏州、南京、铜陵、九江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禁放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了评估,先后组织多场次的征求意见会、座谈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风险评估专家审查会等,《条例》草案多次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确保《条例》制定符合泰州市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经常务会议审核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2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条例》规定: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经统计,目前,禁放区域内共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09家。8月1日前,将撤回全部许可证件,拆除所有门店招牌。为确保经营户的合法利益,各区将根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和网点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网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统一进行回购。
8月1日起,禁放区域将不能再燃放烟花爆竹爆竹,对市民在禁放之前购买的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各区(管委会)将设置临时回收点,采取存量换礼品、适当给予补偿等方式予以回收。对回收市民手中的存量烟花爆竹,不得进行二次销售,一律予以销毁处置。
宾馆、酒店的餐饮场所是烟花爆竹燃放比较集中的场所,也是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带。为解决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
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宾馆、酒店经营者未履行上述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为确保取得禁放工作取得实效,研究制定了《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工作目标和序时进度。
具体从三个方面推进实施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在破除陈规陋习,重在强化宣传引导,旨在树立文明新风。将宣传引导置于禁放工作首位,将面上宣传和重点宣传结合起来,利用一切资源、借助一切手段,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真正让思想上“知道”变成行动上“做到”。
二要强化源头管控。依法撤回禁放区内109家零售点经营许可证,8月1日起,禁放区域内停止销售烟花爆竹。设立临时回收点,采取存量换礼品等方式回收市民手中的未燃放烟花爆竹,消除隐患。同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燃放行为。
三是强化巡查执法。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组建常态化巡查队伍,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小区”管控网络。重点管控时段,实行全面巡查、重点管控,严格查处违法燃放行为。
具体要求做到3个“第一时间”,即:
一旦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巡查人员要第一时间现场查证,确定主要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劝导制止;
对不听劝导,坚持违规燃放的,门要第一时间带至公安机关查证询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传唤直至强制传唤,予以罚款直至拘留处理;
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第一时间上报禁放办,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即便是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也应该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安全要求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进行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在燃放烟花爆竹后,还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避免二次污染。
审 核:泰警哥
编 辑:陶 菁
稿件来源: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