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的账务核算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增值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所得税: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则借“银行存款”,贷“所得税”。但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税收优惠核算的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既有很大的变化和区别,也有共同之处。
1.最大变化是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助”。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仅是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于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必须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还规定,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补助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
2.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
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补助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缴纳相关税款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