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
2017年融安县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17〕1号)以及《关于印发2017年柳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监督〔2017〕1号)等精神,为做好2017年融安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县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了解我县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及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附件1)。
1.自治区级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包括6大类有谷物及其制品、烤焙食品、蛋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酒类、包装饮用水、及镉、铅、砷、硒锌等17个检验项目,共计59份样品。其中10份大米、5份桶装水上送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10份特色食品、5份水产品、5份花生油上送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
2.自治区级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包括6大类有谷物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乳及乳制品、餐饮食品及食品中有害元素、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13项指标。共计120份。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附件2)。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监测所有哨点医院全年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异常病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哨点医院承担病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
(三)食品营养症状监测(附件4)。
1.目的:针对大米监测结果,了解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大米人群的症状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并追踪调查,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为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2.针对2014年-2016年大米镉含量监测结果,对长期居住在当地摄入自种食大米镉含量在0.4mg/kg以上的家庭成员开展食品营养症状监测,填写调查问卷(见附件4),其中对于镉含量在1.0mg/kg以上的长期在家的40岁以上家庭成员,于2017年6月10日前采集一次尿样和血样开展相关生化等检测(具体要求见后续相关工作手册)。
三、监测项目资金安排
2017年融安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16〕18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6〕145号)等精神,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食品安全保障类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医疗卫生专项资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由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CDC、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根据《2017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所拨付费用具体用于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采样、评价、检验、培训和调查研究,财务、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食品采样的样品费、交通费和食品检测用的试剂耗材,食品监测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检定及小型仪器购置,检测数据传输(含上网服务)及其存储设备购置,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取证及上网服务设备费,资料印刷、水电费,临时聘用人员聘用费用,交通燃油费、差旅及补助费、工作报告审评会议费等(资金按排详见附件5)。
四、监测点及哨点医院的确定
(一)监测点:由融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数量、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
(二)哨点医院:详见附表1。
五、监测方法和要求
统一使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进行监测,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样品采集。
1.对于自治区级监测任务以广西本地产销样品为主。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要求,选用玻璃瓶或洁净聚乙烯制品包装袋或无菌袋(微生物样品),严防交叉污染。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及时性,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等使用。采样前,要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一般样品要求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一般一式4份,分别用于理化、微生物(必要时)、寄生虫(必要时)检测和样品留样;散装样品每份采集500克以上,粮食等固体样品应从不同部位采样,液体、半固体大桶(罐)样品应先摇匀再采样;对于罐头食品、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的理化项目监测,应根据批号随机采样,250克以上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6个,250克以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取样件数不得少于10个。采集的样品要按照保存条件要求行进保存,做好样品唯一性编号标识,根据监测项目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检验样品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
3.样品保存期限一般为出具检验报告后,合格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保存6个月,保质期不到3至6个月的,保存到保质期满。要妥善做好不合格样品管理,或者设立不合格样品区统一集中存放。
(二)实验室检测。
1.对于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有关样品送自治区CDC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2.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自治区CDC微生物检验所复核和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溯源分型分析。
3.CDC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和检验部门之间的检验结果交接必须以检验报告形式出具,可采取简化形式批量出具(不需要封面和盖章),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食品采样、评价、数据报告部门统一存档备查,履行检验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记录格式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格式执行。
4.融安县各类监测食品样品编码代号为RA。国家级食品监测样品请在前面加“A”字,自治区级的在前面加“E”,即国家ARA2016-H-、ARA2017-W-,自治区ERA2017-H-、 ERA2017-W-。
六、结果报告
各监测机构应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件及本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报告监测结果。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
(一)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从食品中分离的致病菌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上送自治区CDC复核。各监测机构应于2017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CDC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应当按附件2监测方案要求按时进行网络直报病,并向县CDC报送病例信息,县CDC应当及时审核各哨点医院上报数据,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及时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食品营养症状监测。
2017年8月10日前将问卷调查表、尿样和血样监测检测记录等有关资料电子版发到gxspjczx@163,并将纸质版寄到自治区CD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所,联系人:蒙浩洋、刘银品。
七、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统一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各监测技术机构配合接受督导检查。
监测机构要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等,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CNAS、自治区CDC和市CDC等机构组织的相关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八、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落实、划拨来自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给各级CDC和哨点医院的监测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给予专项配套经费。
2.协调CDC和哨点医院安排专/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CDC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监测检验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合法、有效。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按时参加上级或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或会议。
3.按要求收集上报县CDC和哨点医院监测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监测结果,为本级和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时效性。
(二)CDC职责。
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或计划,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保本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按照要求进行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描写监测报告,及时审核辖区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及时发现、核实并上报聚集性病例;开展食品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对辖区重点人群开展食品营养症状监测。
(三)哨点医院职责
各哨点医院负责按照本方案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监控工作进度和质量,做好对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按照附件2方案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收集、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报告撰写、资料归档等工作。
附件:1.融安县2017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2.融安县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3.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工作流程
4.2016年食品营养状况监测记录表
5.2017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