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女童、找人顶包、交警包庇,凭什么“免于起诉”

01-03 生活常识 投稿:眼热
撞死女童、找人顶包、交警包庇,凭什么“免于起诉”


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交警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于刑罚,还能继续当公务员,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

▲视频截图。图/新京报网


文 | 沈彬


去年,陕西省靖边县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开车碾死女童,车祸视频曾在网上广泛传播。但杨军第一时间找到表叔顶包,并和身为交警的发小高建华一块策划了这起徇私枉法事件。


事件曾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如今此案有了法律结果:杨军因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去年9月当地决定“不起诉”。今年8月,绥德县法院判决交警高建华犯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这么一件轰动全国、赤裸裸以权弄法的大案,最终以两名涉事官员不用坐牢、不用开除公职处理(公务员“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不开除公职),这样的司法处理的依据在哪里呢?



“情节显著轻微”要点在“显著”


按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所以设置“不起诉”制度,就是为了体现罪责相当、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一些行为虽然形式要件上满足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但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的意图来说,并不构成犯罪应有的“应受刑事惩罚性”。比如说,亲友之间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数额相当小,“情节显著轻微”,没必要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去追究。


▲陕西电视台之前报道截图。图/新京报网


不起诉的前提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是一般的轻微,而是“显著轻微”。本案中,杨军作为党的纪检干部,撞死女童之后“浑然不觉”,逃离现场;在相关碾压视频在网络疯狂传播之后,情知东窗事发,却在第一时间,处心积虑找人顶包,并找自己的发小、交警高建华搞权力勾兑,妄图玩弄法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信。


本案中,从头到尾哪里谈得上“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地检察机关对这样的肇事者适用“不起诉”,是基于怎样的考量?能不能向公众坦诚地披露,以消释公众对此案的巨大质疑?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违法律严肃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责的,就应该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说,在前述情况之下,即使交通肇事司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往往争取到缓刑处理。


而在本案中纪委干部杨军碾死女童、离开、找人顶包、徇私舞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却做了“不起诉”的处理。


再说说对交警高建华的徇私枉法罪,法院做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交警高建华从一开始就知道,肇事司机是杨军,一开始就知道并参与了杨军找人顶包的整个过程,主观恶性极大。高建华仅仅以杨军是自己“发小”,作为纪检干部“身份特殊”,就把国法当成人情出卖了。


事件败露之后,该案已在全国范围对国家司法公信造成严重伤害。高建华徇私枉法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摆在那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体现在哪里?


天理、民心和国法,本案从哪个角度说,可以“从轻”处理?


涉事纪委干部撞死人、顶包、玩弄法律,闹得乌烟瘴气,居然可以通过赔偿“取得谅解”而不被起诉,那这给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有权、有钱,就可以无视法律了。


一个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一个交警则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于刑罚,那法律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这是不是开了“恶例”?从严治党、全国依法治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又体现在哪里?


希望当地对这些问题,都能有个明晰交代,否则不足以平公愤。


□沈彬(媒体人)


声明:伯乐人生活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ttn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