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01-03 生活常识 投稿:森与雨露心
原创|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业主相关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请求事项,其形式或反诉提出或本诉提出。该类纠纷案件有的涉及到商品房买受人等众多第三方,甚至产生了一定不利社会影响。

如何尽量减少与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值得总结思考。

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纠纷发生的原因

业主相关移交工程资料类纠纷有的是工程完工后出现的,也有的是工程尚未完工因合同解除后出现的。前者业主请求移交的工程资料一般为竣工验收资料,后者业主请求移交的工程资料应为施工资料。属于本文针对的是前者,所涉及案件的工程也均为已完工程。


施工人未移交、拒绝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很多情况是业主拖欠了施工人工程款。施工人以竣工验收资料为谈判筹码,不给工程款就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其它原因有,但不是主要的。


有的业主拖欠施工人工程款事实、数额清楚,有的却也并不清楚。拖欠工程款事实、数额清楚的,有的业主选择结清工程款,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也有业主一时无力结清工程款。拖欠工程款事实、数额不清楚的,是该类纠纷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业主、施工人各自认为有道理。


业主拿不到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相关工程无法取得产证,业主又面临工程使用人、购买人等的违约责任,有的业主因此赔付高达几百万元。


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请求

(一) 业主诉讼或仲裁请求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事项存在的问题

下面为几个个案中业主反诉或本诉中提出的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请求:


1、请求:要求乙公司移交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2、请求确认被反诉人未向反诉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完整的资料;

3、请求判令:H公司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向K公司移交所承建房屋的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和交工报告;

4、请求判令:G公司向我学院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我学院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5、请求L建筑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手续;

6、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移交竣工资料;

7、诉讼请求:被告移交备案所需的完整施工资料。


可以看出业主的请求并不基本相同:有的是竣工档案资料,有的是相关施工资料,有的是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和交工报告,还有的是完整的资料;有的要求施工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有的并未要求施工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有的主张移交,有的主张提交,还有的主张交付。


(二) 业主如何更好的明确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明确,“相关资料”、“档案资料”、“竣工资料”具体是哪些资料呢?严格说,都不够明确。但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工程,以及不同规模的工程,其竣工资料都是不同的,一般数量众多,而且业主往往并不掌握。如要求业主列举明细,业主很难做到。虽然不排除个案可确定情形,但业主主张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请求还是应被认可和接受的。


另外,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施工人的配合,如在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上签章,业主应同时主张施工人协助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笔者认为,基于工程承包性质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于工程的附属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由此,对于竣工验收资料,业主主张施工人“移交”似更加准确。


业主相关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的不明确或有遗漏,将可能导致裁判文书的无法执行或验收、备案工作受阻。目前情况下,笔者建议业主相关诉讼或仲裁请求可参考如下内容提出:施工人移交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工程承包人应移交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依据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可确定份数、时间的,同时说明份数与时间),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


仲裁机构、法院对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的裁判

(一) 施工人的抗辩

施工人在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的抗辩中,有的提出未支付或未结清工程款而有权拒绝移交,有的提出已移交或部分移交,有的提出业主直接分包的分包人未向其移交分包工程资料而无法编制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移交,还有的在抗辩中回避了该问题。

(二)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绝大多数获得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人应将竣工资料移交业主,且施工人不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确无证据证明施工人已移交竣工资料的,法院、仲裁机构一般都会支持业主该项请求的。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都获得了支持。不过在该方面争议审理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不明确的,应否行使释明权?


在业主相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不明确情况下,裁判可能存在超裁、无法执行等问题,有可能因此被撤销或改判。笔者认为,法庭或仲裁庭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业主明确其诉讼或仲裁请求。


例如,如工程已完工,业主为竣工验收、备案而主张移交的工程资料应为竣工验收资料,此种情况下如业主主张移交施工资料就存在问题,法庭或仲裁庭有必要予以释明。施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而竣工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并非施工资料都会成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也并非全部施工资料都应移交业主,二者是不同的。为一次性解决该方面争议及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对缺乏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应移交资料标准请求内容的,笔者亦认为有必要予以释明。


存有业主直接分包工程情形,如施工人提出分包人未向其移交分包工程资料而无法编制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的,该种情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审查业主与施工人有无施工人仅移交其施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特别约定,如有,从其约定,施工人仅负有移交其施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其次,应审查施工人施工部分工程与业主直接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独立可分,如独立可分,施工人仅负有移交其施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再次,如施工人施工部分工程与业主直接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非独立可分,也没有施工人仅移交其施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特别约定,则需要考虑能否追加分包人作为案件第三人。如可追加且分包人出庭已查清争议事实,可据此裁判;如不能追加或分包人出庭后仍不能查清争议事实,业主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应否明确施工人应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一个案中,受案法院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七、本案所涉工程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有:1、桩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包括《图纸会审记要、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桩位定位测量放线图及报审表》、《钢材出厂合格证及报审表》、《钢材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其他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报审表》、《混凝土配合比通知、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混凝土浇灌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报验申请表》、《竣工报告》。2、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文件包括《钢材出厂合格证及报审表》、《钢材抗拉、焊接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电焊条出厂合格证及报审表》、《红砖出厂合格证及报审表》、《砖物理力学性能检(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报审表》、《水泥性能实验报告及见证记录》、《砂、石料物理性能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其他土建材料合格证及报审表》、《砂浆配合比通知》、《混凝土配合比通知》、《混凝土强度(抗压、抗折)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汇总表》、《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砂浆强度试验结果汇总表》、《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浇灌证明》、《土建工程分部分项隐蔽验收签证记录及报验申请表》、《结构工程实体综合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工程项目验收会议纪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实际上,能够不花费过多时间即可认定需要移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的情形不多。一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都是不少的,大型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更是庞杂众多。笔者认为,从案件审理期限要求、认定难度等方面考虑,认定需要移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之必要性不大。当然,根据业主和施工人证据,如容易认定的,法庭或仲裁庭可以予以认定,这有利于可能的案件执行。


对于业主诉讼或仲裁请求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事项的裁判


下面为几个个案中法院、仲裁机构对于业主相关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请求事项的裁判:


(1)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有关整个工程四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四套和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并为甲公司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甲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2)原告(反诉被告)Z(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Y房地产有限公司完全的竣工资料;


(3)由Y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0日内向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4)被告(反诉原告)G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X学院交付相关施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5)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Y建筑有限公司交付本案所涉C家园二期第5、6幢经济适用房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资料以及第14、15幢经济适用房施工工程的竣工资料(以事实部分确认的工程资料的明细为准);


(6)被告(反诉原告)L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交付B商住楼完整的施工资料(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要求为准);


(7)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T公司交付竣工资料。


上述裁判文书的裁判内容中,有的移交施工资料,有的移交竣工资料;有的有期限要求,有的没有期限要求;有的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内容,有的没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内容;有的以事实部分确认的工程资料的明细为准,有的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要求为准。具体案件中,有的与请求相对应,有的并未与请求相对应。


可以说,对于业主诉讼或仲裁请求施工人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事项的裁判,还需统一和规范。笔者个人认为,(1)的裁判内容较好,如增加移交期限及“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要求为准”就更完善了。当然,裁判还是需要围绕请求内容进行,不能超出请求范围或遗漏裁判。

如何减少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争议纠纷

减少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争议纠纷的发生,需要从合同约定、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执行措施、资料替代等方面着手。其中,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比较复杂,一定程度属于社会问题,此不多说。执行问题更是复杂的,亦不多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目前并无迟延履约金如何计算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及时履行。


(一)合同约定问题

业主和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GF-1999-0201)、(GF—2013—0201)版本。


(GF-1999-0201)版本中,通用条款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GF—2013—0201)版本中,通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有承包人应提交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费用与形式栏目。然而,两个版本中都没有逾期提供/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施工人加强及时收集工程资料意识,按约定时间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以下为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条款,业主可予以借鉴:“工程竣工验收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和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乙公司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公司应提供的资料由甲公司负责及时提供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公司亦应及时为甲公司直接发包的工程档案资料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因乙公司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而影响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及取得相关的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的一切责任,均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得因工程竣工结算原因拖延或拒绝配合甲公司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乙公司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甲公司提供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服务,并为甲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因乙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甲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应按每拖延1日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计取的违约金,造成甲公司未按时交付所引起经济损失,需赔偿其相应损失。”

(二)资料替代问题

施工人不移交资料是不是工程验收、备案就无法进行了呢?答案:现实似乎是的,君未见很多房产多年拿不到产权证。但这是不应该有的答案,应该有资料替代的解决办法。


有观点建议:如果工程并没有进行实际验收,应允许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如果质量合格的,应以此为据并随同判决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仅仅是不配合签署意见,应允许建设单位以判决文书作为资料申请备案。但笔者并未见该观点被有关建设行政部门认可。


施工人竣工验收资料丢失、因火灾等原因灭失也可能发生,如没有相关资料替代办法,都将无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依据法律规定一般还不能使用,这仅从所建工程财产社会价值角度说也是不应该的,建议有关建设行政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替代办法。


张国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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