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赔偿案件中残疾标准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人民法院同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讨论,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仅是最高院与高院间针对个案作出相应答复,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该函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法信网等可查询到的判决中被多次引用。)
三、
目前,有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时间的规定。
序号
颁布机构
文号
主要内容
1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中法电〔2017〕45号
1.损伤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一律适用新标准;
2.损伤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前的原则上适用原标准;
3.法院委托鉴定应明确鉴定适用标准。
2
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
苏鉴协〔2017〕6号
1.2017年3月23日起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新标准;
2.办案机构委托鉴定以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原标准的,按委托要求适用原标准。
3
广西司法鉴定协会
桂司鉴协通〔2017〕2号
内容同江苏。
4
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鲁鉴协
〔2017〕2号
1.2017年3月23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新标准;
2.2017年3月23日前原则上由委托方指定适用标准,委托方拒不指定的,仍可适用原标准。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
新司鉴协〔2017〕2号
1.2017年4月17日起,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新标准;
2.办案机构委托鉴定以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原标准的,按委托要求适用原标准。
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文号
1.除工伤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侵权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统一适用新标准;
2.法院委托鉴定应明确鉴定适用标准;
7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粤鉴协〔2017〕14号
1.2017年6月1日起,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新标准;
2.办案机构在2017年6月1日以前委托鉴定明确要求适用原标准的,按委托要求适用原标准。
3.办案机构委托鉴定以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原标准的,按委托要求适用原标准。
4.2016年6月1日前已生效裁判需重新鉴定的适用原标准。
8
山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晋司鉴协〔2017〕4号
1.2017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评残统一适用新标准;
2.2017年1月1日前已委托鉴定但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统一适用新标准;
3.2017年1月1日后受理的重新鉴定统一适用新标准;
4.工伤鉴定不适用新标准;
5.2017年3月23日起交通事故评残统一适用新标准。
9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无文号
1.2017年3月23日前发生的人身损害,按照鉴定委托适用评残标准;
2.2017年3月23日起人身损害评残适用新标准。
10
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赣司鉴8号
1.2017年3月23日前发生的人身损害已按原标准评残现需重新鉴定的,原则上适用原标准,但鉴定委托方指定除外;
2.2017年3月23日前发生的人身损害评残,原则上适用新标准,但鉴定委托方指定除外;
3.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评残,适用新标准。
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
浙高法2017〕110号
1.2017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评残统一适用新标准;
2.2017年1月1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按原规定执行。
12
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厦司鉴协〔2017〕7号
1.2017年3月23日前的交通事故评残适用原标准;
2.2017年3月23日起的交通事故评残适用新标准。
13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无文号
1.委托人委托鉴定以交通事故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原标准的,可按委托要求适用原标准;
2.2017年3月23日前已生效裁判重新鉴定的,原则上适用原标准,委托人另有指定的按指定;
3.2015年12月17日鄂司鉴协字〔2015〕12号即日废止。
14
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冀司鉴协〔2017〕8号
1.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适用原标准;
2.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适用新标准。
15
湖南省鉴定协会
湘司鉴协〔2018〕2 号
6.1损害发生于2017 年1 月1 日后的,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损害发生于2017 年1 月1 日之前但属首次鉴定的原则上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委托方依法要求适用其他标准的尊重委托方意见。
6.2损害发生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已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仍按原标准进行,但委托方依法要求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尊重委托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