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案例:
2016年11月20日,陈某骑着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在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院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线撞到由东向西过道的行人费某,致使费某受伤。陈某立即送费某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事后,费某认为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5万元。而陈某认为,自己骑的只是电动车,两个轮子的车不能算机动车,不愿意负主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
那么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其实,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能一概而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从以上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动车才不属于机动车。而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千米且小于50千米的电动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二类电动车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但是,将超标的电动车归为机动车,无疑加重了电动车所有人的负担。电动车所有者经济能力一般不是很强,而且法律也并没有电动车必须购买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大多数的电动车都是没有保险保障的“裸车”。而将这样的电动车强行归入到机动车的行列,无疑加重了经济能力本不强的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而大多数的超标电动车,有待法律作出新的、公平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