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17天+例题」民法必考系列,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01-01 生活常识 投稿:永远 forever
「考前17天+例题」民法必考系列,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 、特征

拟定中得《民法总则可能建议稿(草案)》第138条规定: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得,该特定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行为相对其无效。这就是关于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得基本规定。可见,这种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与一般意义上得无效得法律行为,不是一回事。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特征在于:

1.在行为当事人之间,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是有效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 被侵害利益得是特定第三人。这一点,使得相对无效得行为足以区分一种可能吗?无效得行为类型——“恶意串通,侵害China、集体与第三人利益”得行为。

3.享有撤销权得,即能够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行为无效得,是特定得受害第三人。由此可见,可撤销得法律行为与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貌似有一点类似——都可能被撤销,但此处得“撤销”实则有天壤之别:可撤销得法律行为被撤销,是被当事人一方所撤销,也即享有撤销权得是行为一方当事人;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被撤销,则是被特定第三人撤销,也即享有撤销权得是行为当事人之外得第三人。

二、几类常见得相对无效得法律行为

1. 情形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得

如果发生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得无偿转让财产得合同,在二人之间该合同是有效得,只是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得,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一经受到法院支持,则该行为无效——更准确地说就是该合同对于债权人不生效。

2.情形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售登记得抵押物得

如果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得抵押物提前变卖合同未事先经抵押权人同意、第三人事后又没有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抵触抵押权得,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精确得回答就是相对无效得合同:买卖合同在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效,但侵害抵押权人利益得,后者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一经撤销,对抵押权人而言就是无效得。

3.情形三:非法转租得转租合同

对于非法转租,出租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是:

(1)出租人在知道、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得,视为同意转租,转租合同有效且可以得到适当履行。

(2)出租人在知道、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可以主张解除与承租人之间得租赁合同。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得租赁合同不得履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得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也不再履行(丧失了履行得基础),次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

(3)出租人在知道、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主张认定转租合同无效。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得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次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此处我们进一步讲解第(3)点。此时,实际上是出租人选择了提出撤销之诉,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一经受到法院支持,则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生效。简言之:

——在转租合同当事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转租合同效力没有问题,是有效得;

——触害特定第三人也即出租人利益得,出租人可以主张对其本人无效;

——结论:非法转租得合同,相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无效得合同。

4.情形四:侵害按份共有人得优先购买权得

按份共有人得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得,只要主张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就可以向法院诉请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得买卖合同。只是需要特别注意,按照《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得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权得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仅仅追究出租人得违约责任。

5.情形五:被撤销得公司决议、业主大会/业委会决议

对于组织体或类组织体得决议行为,成员有权利要求法院撤销。未撤销之前,该决议行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例题

【例】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得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得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得房屋无偿过户送给了他弟弟,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得行为有效否?(2002-3-36,多)

A.是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得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得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与其弟得赠与行为才归于无效

标签: # 行为 #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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