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减负”的权柄交还给家长
在今年“两会”上,“减负”再次成为热议和关注的关键词之一。不仅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着力解决中小学课外负担重问题”,许多代表提出的议案也围绕和针对中小学减负问题。
稍微梳理一下,“减负”基本上每隔几年就会被拿出来念叨一番,近30年国家更是多次提出“减负令”。
1988年,国家教委就提出了《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并于1990年再次重申。
其间,2000年、2004年、2007年,国家教育相关部门先后发布过不同版本的“減负令”。
最近一次,2013年,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更是号称“史上最严减负令”,从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留作业、规范考试、等级评价、严格限制补课、以及加强督查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周密的部署。
效果怎样?
如果与同期中国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相比,中小学教育“减负”基本上算得上是原地打转转,没有明显的进步。今年所讨论的内容与30年前也没有本质的差别。
另一方面,近年教育部门主导的“减负”家长似乎越来越不领情。
5年前的《中小学减负十条规定》就曾引发社会的质疑和争议,并遭到一些家长的奚落和嘲笑。今年“两会”上提出的“减负”,在社会层面也同样没有得到家长积极的响应,甚至有家长在自媒体撰文直言批评,看起来,家长们似乎并不领情。
“减负”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剃头担子一头热”的现象,在我看来,主要的问题恐怕就出在“减负”的主体错了,教育部门应该把“减负”的权柄交还给家长。
简单地说,相比于由部门主导的“减负”,家长才更有权利和资格来决定是否应该给自己的孩子“减负”。
倡导的“减负”,指令要求的是学校,而公共教育的学校所面对的学生是千姿百态,五花八门的。换言之,无论公共教育的学校将无论是将课业的标准或负担调高或者调低,都必然会有些学生“吃不饱”,有些学生“吃不下”。主导的“减负”无非是调低罢了。
从心理学的角度,学生的各项特质分布在自然情况下都呈数学上的高斯分布的特点,其中就包括学生的智力和身高。身高的自然分布可能比较直观,大多数学生的身高分布于同龄水平的平均值附近,但总有些学生远远超过平均身高,也总有些学生明显低于平均身高。智力分布也一样。
如下图(通常接受普通公共教育的学生智力应该在80以上),主导的“减负”其实质是往左调整标准(从A到B方向的调整),让更多的学生能够轻松掌握所学,但也同时意味着“吃不饱”的学生比例增加,“吃不下”的学生比例下降。问题是,学生的智力分布并不会有任何改变。
家长为什么不领情?
在家长看来,降低课业标准和负担,自己的孩子将更加缺乏竞争力,特别是稀缺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哪个家长真的给孩子“减负”不啻是让自家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减负”还是“增负”,而是我们社会提供给家长的公共教育是否公平的问题。
不难设想,如果同一城市、同一学区内的各所公立中小学从设备设施、预算拨款、师资配备都保持大体一致,而不像现在那样有着公开的悬殊校际落差,重点校集中优质教育资源和优秀师资,同时又筛选了优质的生源,普通校则在各个方面都乏善可陈,那么家长不必操心择校,也不必给孩子加码,那么最大的“负担”也就自然卸下了,整个过程甚至不需要喊一句“减负”的口号,也不需要出台一条“减负”的规定。
事实上,公共教育的特点,要尽可能适合最大多数的学生接受教育,因此公共教育本质上只能是尽可能高效率的平庸化的大众教育,不可能是精英教育。
那么,谁来决定某个学生到底应该接受平庸的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不可能是学校教师,也不可能是官员,只可能是学生的家长,只有家长才有权利和资格来决定自己的孩子接受怎样的教育。
从这个角度,根本就不应该操心“减负”或“增负”,而应该根据学生自然分布的平均水平来制定教育标准和课业负担,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教育最大限度地适应最大多数的学生。现在的问题是中小学的课业难度、负担以及教育标准没有经过科学的测量,像初高中的数学课程内容,可能就明显不适合大多数学生,超出大多数学生能够适应和掌握的范围。
家长作为孩子的父母,他们理应比学校教师更熟悉和了解自己的孩子,而且每个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期望也有所不同。
有些家庭对孩子的要求很简单,能够自食其力就够了,那么公共教育就不能让这样的学生不堪重负;有些家庭对孩子的要求就比较高企,希望孩子能跻身社会精英阶层,那么公共教育也不能阻止这样的学生有所追求。
另一个方面,有些家庭的孩子智力水平靠近分布图的最右侧,公共教育所能提供的课业标准和负担对这些学生来说太简单、太轻松,那么他的父母愿意让他接受加深的课业学习内容应该得到支持而不是阻碍。
同样的,有些家庭的孩子智力水平靠近分布图的左侧,公共教育所提供的课业标准和负担对这些学生来说太困难,那么至少公共教育不能让这些学生自尊受挫,遭受戕害。
所以,“减负”还是“增负”的权柄应该交还给家长,由学生的父母来决定相比于学校教育所提供的标准是给孩子“减负”还是“增负”。
学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给家长提供负责任的客观评价和建议,而不是给家长施加压力。有关部门无论从政策制定还是执行实践中,都应该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意愿,一方面使主导的公共教育尽可能公平,另一方面为学生家长个性化的选择提供支持,既不阻碍家长为学有余力的学生谋求“增负”,更要保护家长为学力不足的学生谋求“减负”。
作者:唐映红心理学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