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一份离职证明成为你的职场拦路虎

12-30 生活常识 投稿:用情深至到无情
别让一份离职证明成为你的职场拦路虎

临近年底,身边有许多朋友都计划着跳槽换一份工作。但却有一些朋友因为原公司拒开离职证明,不仅闹得不可开交。而且还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关系与各种缴金转接,而面临新工作的泡汤。其实有过职场经历的人,几乎都经历过离职,但在离职时有认真对待离职证明的上班族却很少,往往事到临头了才后悔莫及。

离职证明的功能

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这一属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均需要依法出具。那离职证明究竟有哪些功能?

1、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2、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大部分与离职证明有关的争议,都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

3、离职证明还有一个附带功能就是工作经验的证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岗位及相关工作经历,这点众所周知。也是下家单位HR判断员工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的依据之一。

离职证明填写有讲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就应该载明上述四项内容。不过,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需要写清楚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关于离职原因是否要写以及如何填写的问题。法规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所以,离职原因是可备项,可写可不写,但千万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同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

不开离职证明公司要背锅

关于离职证明争议的追责,有以下法条明确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公司如果不出具离职证明,是要赔偿的。而且离职员工即使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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