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参与PPP项目总量控制,国资委就风险管控征意见
一是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企业,累计对 PPP 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金与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 40%;其他企业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资产负债率超过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警戒线的企业,不得开展推高集团资产负债率的项目。
二是应当做好集团内部风险隔离,指导拟开展 PPP 业务的子企业明确各自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 90%、近 2 年连续亏损或资金实力薄弱的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单独投资 PPP 业务。
三是非金融子企业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已开展 PPP 业务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印发 3 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明确本企业 PPP 投资规模上限。
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
强化 PPP 项目源头管控,是有效防范 PPP 项目财务风险的关键。各企业应当高度关注 PPP 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建立健全 PPP 业务管控体系,明确决策权限,坚持“事前算赢”原则,严格项目筛选,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防范 PPP 投资财务风险,确保有限财务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一是建立健全集团 PPP 业务预算约束、风险防控、事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控体系,细化 PPP 业务投资管控流程,明确集团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构建权责明晰的决策管理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盲目决策,遏制短期行为。
二是强化集团管控,从严划分集团与各级子企业 PPP 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和标准,规范履行有关“三重一大”程序,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超过 10 亿元或拟开展子企业资产总额 5%的,均应由集团批准。
三是在投资决策前应加强财务可行性分析,不得开展不满足财务管控指标要求的项目。企业应当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 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其中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