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统计法》已经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新《统计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在第一条的条文中在 准确性 之前加上了 真实性 的要求,这就是说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已成为新修订统计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它统帅着整个《统计法》的各条文。对于新《统计法》为什么要在 准确性 之前加上 真实性 、 准确性 与 真实性 的含义及其两者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人们加深对这 两性 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新统计法精神实质的理解,更好的在统计实践中加以贯彻执行。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 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含义及其比较
所谓 真实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 跟客观事实相符合;不假 ,所谓 准确 就是行动的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预期。据此,我们认为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指统计资料跟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不是造假的结果。而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就是指统计的调查行为是科学合理的,其衡量的标准就是通过这个调查行为所获取的统计资料是符合实际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含义比较如下:
(一) 真实性侧重在结果,而准确性侧重在过程
真实性强调的是结果符合实际,尽管这个结果可能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表达到位(如由于计量、统计基础等原因对于数据的反映不精确等),但一定是人们对实际情况的如实反映。准确性强调的是过程,包括统计方案设计的科学性、统计过程的合理性等,旨在缩小统计值与 真值 之间的差异程度。因为在当前,经济形态的多样化,统计现象的复杂化,搞准统计资料的难度在不断加大,即使有如实搞准统计数据的初衷,但由于调查方式不科学,也是难以搞准的。如限额以下贸易业的统计调查,即使我们想搞准其零售额,但没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是难以把数以万计的单位数据搞准确的。因此,准确性强调的是统计调查过程中的各种调查方法、手段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否保证调查的结果符合预定的 求真 目的。
(二) 真实性侧重在主观心理,而准确性侧重在外在客观状态
真实性表现了在调查对象和调查者愿意提供和愿意搜集真实数据下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是从调查对象一方来看,通过统计机构的保密承诺,和法律对调查者保密义务的规定,使调查对象消除顾虑,愿意提供并且凭着自己的能力尽力去搜集提供本身的统计数据。二是从调查者来看,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职责要求、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行政问责制,使得作为数据搜集主体的各级国家统计机构不敢弄虚作假,尽心尽职的搜集统计资料(包括按照科学方法进行严格的抽样调查)。
而准确性是侧重在对数据收集过程中的 求真 的客观状态。这种求真状态受到客观条件和客观存在的能力的限制等影响(如统计环境的复杂多变、调查者的调查技巧、统计能力水平和责任心等),而与调查者的主观故意无关。因此,不同的调查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数据,不同的调查者会获得不同的数据,不同调查程序和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调查结果。
(三) 真实性侧重在实质要件,而准确性侧重在形式要件
真实性是人们凭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对客观事物所进行的如实反映。它强调的是在数据的本质上具有下列特征:(1)所报的数据一定是实际的,而不是臆造的;(2)是自己内心确信的,而不是连自己都不相信的;(3)是自己无所顾忌的,而不是心存疑虑的;(4)是自己自愿上报的,而不是受制于人的。而准确性侧重在形式要件上,体现在各数据之间各种逻辑关系非常严密,各数据精确到小数规定的位数,数据搜集的操作过程和加工处理过程完全按照符合相关统计科学的要求进行(对于不按照科学方法设计调查方案应该纳入不真实的范畴)。从形式上看完全不受人为干扰。如在源头数据是虚假的情况下(假定调查者不知),调查者严格按照要求所汇总加工出来的数据,尽管在形式上非常严密,丝丝入扣,但不是真实的。
(四) 真实性侧重在定性反映,而准确性侧重在定量操作
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辨证统一。对于统计来讲,既要有定性的认识,又要有定量的判断。而真实性侧重在定性反映上,即解决统计数据是不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如实反映的问题;准确性侧重的解决是定量方面的问题,即对客观事物如何量化、精确化以及如何搜集、推断并减少误差等。
二、真实性与准确性在统计工作中的关系及法律规范
真实性是统计数据质量的前提和根本,而准确性是统计资料质量的必要条件和不可或缺的要求。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数据质量来讲,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必须同时具备,实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有机统一,只讲真实性而不讲准确性,是无法准确说得清事物的发展状况和内部联系的,也是无法弄清复杂经济现象中的数量关系的;只讲准确性不讲真实性,是不能克服数据源头及其流转过程中干扰现象的。为此,新统计法特别在原 准确性 之前加上 真实性 的要求,是非常严谨和必要的。综观整部新修订的《统计法》,绝大部分的条文都可以归为保障 真实性 和保障 准确性 这两类(当然也有部分条文是两种保障的竟合条文)。新统计法坚持统计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有机统一,采取了下列严格的措施,对统计资料的质量予以保证。
(一) 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和改善统计调查的环境是保证数据真实性的两大措施
源头数据是宏观数据的基础,源头数据失实必然会导致宏观数据的失真。从真实性的角度来讲,调查对象之所以不愿意如实上报数据,主要出于对统计调查动机的不理解,或是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影响。因此,保守调查对象的秘密以及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的规定成为了新统计法的重要条款。
同时,新统计法为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也从改善统计调查的环境人手,对各级领导干部、调查者(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方提出了要求,即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制,力求杜绝对于源头数据和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加工的数据进行人为干扰的行为。
(二) 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和提高统计调查人员素质是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根本方法
经济现象复杂多变,要准确弄清其变化的状态和趋势,仅有真实性的出发点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科学的方法。新统计法规定了要 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这就从准确性的层面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而一个好的调查方法必须要有高素质的调查人员去实践才能使得调查的数据具有准确性。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等内容。这就从操作层面上减少了人为技术性差错对准确性的影响。
(三) 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是保证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徒法不足以自行 ,新统计法专门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以强化对数据质量的保障,使各项统计活动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行,并随时对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与此同时,新统计法还对于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统计活动的参加者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首次设立了统计行政 问责制 ,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 地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此外,新统计法对于统计违法行为专门设立了各种处罚(处分)的条款。
综上所述,高举真实性与准确性统一的旗帜是新统计法的核心价值,也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所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新统计法关于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新统计法的精髓和所宏扬的各种现代统计法制理念,在各项统计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坚持真实性,确保准确性,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