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与查证要点
王建清 袁国富 陆婷珏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外贸出口,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骗取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日益尖锐。因此,研究如何打击出口骗税成为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成因
近年来,出口退税额伴随出口贸易额的大幅增加而增加。尽管我国税务机关加大了对出口骗税的防范与打击力度,仍旧无法彻底根除出口骗税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非法经济利益的诱惑是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首要原因。犯罪分子用于伪造单证、打通关节、预交税款的费用,远远低于所骗取的国家退税款。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用各种手段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为骗税提供了便利条件。不法分子为骗取出口退税并降低骗税成本,往往会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成为申报退税的“合法单证”。
(三)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低,客观上使犯罪分子骗税有机可乘。海关的监管重点是检查货物进口是否真实,而对于货物出口往往采用随机检查的方式,抽检率较低。
(四)地下钱庄的存在为骗税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一些专门兑换外汇的地下钱庄,在境内外注册了贸易公司,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将外币汇到指定的国内账户中,由此得到结汇单,为骗税打通了一道关节。
(五)部门协作和沟通不畅给不法分子留下了作案空间。目前,由于网络系统不健全,部门之间的数据相对独立,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在认证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时,无法及时获取货物、资金、票据的真实流向,给出口退税带来重大隐患。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特点分析
目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日渐高发,骗税的手法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退税单证“合法”化。骗税分子主要是从获取出口退税合法单证的各个环节入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等手段,从相关部门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面真实而内容虚假的退税单证,为骗取出口退税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是骗税手段隐蔽化。骗税分子已由原来在退税申报环节作假,改为在发票的取得和开具等环节作假,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是骗税方式专业化。骗税分子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多数骗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他们利用家族等亲密关系勾结在一起,分工明确,专业化协作。
四是骗税范围扩大化。从地域上看,骗税活动逐步由沿海敏感地区向内陆非敏感区域转移,由南方向北方转移的趋向。
五是骗税行动迅速化。骗税分子消息灵通,通讯及交通工具先进,骗税一旦暴露,马上将相关企业注销,犯罪分子迅速携款逃窜,销声匿迹。
三、骗取出口退税查证要点
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税务检查应根据企业特点从两个方面同时切入,一是以企业自身作为一个切入点,通过掌握合同、单证、费用、物流、收汇、付款等关键要素核实业务真实性;二是重视外调工作,对供货企业、货代公司、船运公司、运输企业进行调查,通过外围数据查证外贸交易的真实性。
(一)从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入手,结合企业的基本凭证,查证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1.“真代理、假自营”的检查要点:(1)核查业务人员信息。全面了解被查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是否存在中间人,业务是否真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设业务部门、在异地设立或其它企业挂靠情况,业务人员是否属于被查企业的正式员工。了解被查企业对业务人员出口创汇的奖励分配方法以及具体落实情况。
(2) 分析财务数据。核查经营费用,分析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从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中查找有嫌疑的出口业务,并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核查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的现象。
(3)排查外商信息。从客户信息入手,对境外新客户、境外进口中间商、注册地在港澳地区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进口额较大以及被查企业新发生出口货物的出口业务,要重点排查,从中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
(4) 核实供应商信息。对出口额较大的新增出口货物以及新增供应商销售出口额较大且为敏感货物的,排查是否可能存在真代理假自营现象。
(5) 关注货物流转渠道。核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存放仓库(入库及出库情况),对由供货企业运送至港口的货物应特别加以关注。对于出口商品为非通用设备,且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或是独特的尺寸要求、品牌要求且应按境外客商需求生产才可的应加以关注。
(6)检查付款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先收汇核销,后付境内购货款,或是等待退税后付供货企业余款的情况;是否存在收汇后外贸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供货企业的发票并支付货款。
2.假出口的检查要点:(1)关注货物流,对存在异地报关,报关地离与货源地较远,货物体积大、运输路途长,运输费用高的出口要加强关注,结合该批货物的供货方情况,货款支付情况进行判断。
(2)关注货物性质,查看货物是否属于销售终端多属于不用开具发票的货物,货物是否属于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产品是否属于物理、化学特性不易判断存在以次充好可能的物品。
(3)专注付款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国内采购长期未付款或是大量现金支付的情况,货款支付后企业是否存在数额相当的回流款。
(4)关注收汇情况。一是查看外贸企业是否存在基本不使用信用证,基本不购买保险的情况;二是出口企业预收帐款很少或是没有,即很少或是从不向外商收取预付款;二是货物出口外商货款为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四是从报关出口之日到收汇的时间很短。
(5)关注供货商。一是查看是否存在同一笔出口商品由多个供货单位开具发票;二是查看供货商是否处于专业市场(如服装交易市场、电子城等)。
(二)外调环节,除了常规的发函协查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情况,收集信息更加有助于查证企业外贸业务的真实性。
1.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是了解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点环节,通过了解行业整体情况、企业生产流程、设备生产能力、成品能耗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判断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2.货代公司:货代公司是企业出口的关键枢纽,能全面掌握企业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对货代公司进行外调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向当地的管理机关请求支持,获取被调查企业在货代公司记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关于货物数量、出口日期、单证情况;二是货代公司向被调查企业收取港闸费的计算方式,费用总额,此项费用的真实性较高,具有判断价值,将取得的数据与被调查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有助于查证外贸的真实性。
3.运输企业:运输是货物流转必不可少的环节,调查人员紧紧把握运输企业可以对货物的真实性作出较准确的判断。对运输企业的调查着重调查运费的计费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方,运输合同的签订及货物的运输日期等相关信息。
4.船运公司:船运是企业出口的重要运输方式,一般来说,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和相关订舱单信息,能够为查找真实货主提供重要线索。对船运公司外调时,应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上的集中箱号,去查询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并调取相关订舱单,以此查找业务的真实货主,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四、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启示
(一)提高税务机关查处骗税的查出比例
出口企业的业务涉及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方面,税务检查人员要做好稽查工作,需要比较高的业务水平,既要熟悉税收法规与政策,又要了解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一些基本的专业外语。要做好稽查工作,必须加强税务人员的出口退税税收政策法规和相关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专业英语等业务知识培训,还可实行逢进必考、末位淘汰的机制,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把关,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税务稽查队伍。在实施出口退税骗税稽查时,选派政策业务素质高、稽查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组织检查确保检查质量,提高税务机关查出骗税的查出比例。
(二)降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
税务稽查是对出口企业的一种威慑。如果税务机关强力度检查(一旦实施检查就能够查出是否骗税)的成本过高,稽查的可置信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在美国,国内收入局通过电子系统分析,每年圈定不同类别的稽查对象以突出工作重点,优化成本收益。我国应建立全国性的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体系,加快系统内信息传输,以便全国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叉稽核。通过加强与海关、工商、银行、行业协会等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源,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计算机程序筛选税务稽查案件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减少稽查成本。
(三)加大对出口骗税企业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出口骗税行为的处罚主要有停止出口退税权、罚款及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停止其出口退税资格半年至3年的处罚。这些处罚方法相对于日益严重的骗税案件和骗税手段来说,都过于简单,量刑过轻,不触动骗税企业的切身利益,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
从西方各国经验来看,对偷、骗税行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并设有专门的机构组织检查。对查出有偷、骗税劣迹的出口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 “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因此,要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就必须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严厉惩处,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罚细化并纳入《刑法》提高处罚的法律位阶,在立法上加大对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
(责任编辑:江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