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

12-27 生活常识 投稿:若隐若现
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

这个叙事结构,对不对?


对,也不对。


这个逻辑很简单,谁听了都会点头,就好像一个家庭,不同风格的家长,造就了不同的命运,秦始皇是个攒了万贯家财的“富爸爸”,却摊上一个“败家儿子”,而汉高祖是“穷爸爸”,反倒养育了一群节用自抑的“好子孙”,所以汉祚永延。


遗憾的是,这不是历史学,是成功学。





西汉初年,仅仅惠帝和吕后的时代,总共15年,已经超过了秦始皇、秦二世统一统治时间的总和,这15年间,我们看《史记》、《汉书》,夺嫡之争有之,宫廷阴谋有之,偏偏没有什么?


民变。


按照成功学逻辑下的解释,汉朝自建国开始就大搞“休养生息”,并有诏书为证:


五月,兵皆罢归家。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复之六岁,食之一岁。(《史记·高祖本纪》)


(汉五年)帝乃西都洛阳。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书·高帝纪》)


这就是著名的“高帝五年诏”的前半部分,也可见《汉书》在官方文书上对《史记》增补的部分,更详尽,总结起来有三条:


1,诸侯子,在关中的,享受免役12年的待遇,回关东老家者享受免役6年的待遇,食之一岁,即由官府供养一年;


2,脱籍民,即秦朝的良民百姓,啸聚山林脱离了国家的编户齐民体系的,要回归原籍,由官吏恢复其原有的爵位和授予田宅;


3,奴婢,注意必须是秦朝的良民以饥饿自卖于人的奴婢,都免为庶人,成为普通百姓。


这里面,要着重说一下“诸侯子”,李开元先生认为,“诸侯子”就是籍贯在原六国故地的、参与刘邦反秦战争的诸侯人,其实不确。


在刘邦入汉中过程中,“楚子、诸侯人之慕从者数万人”(《汉书·高帝纪》),楚子和樊侯蔡兼这样的韩家子才是诸侯子,而“诸侯人之慕从者”才是李开元所说的“诸侯人”。


那么,“诸侯子”到底是什么?


应该是“楚国及诸侯支系宗戚之从军者”,即六国的旧贵族子弟及他们的徒众,或者仅限于他们本人。(见曾磊:《“诸侯子”小议》,《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3月刊)


了解了这个常识,再回头看“高帝五年诏”,就会发现刘邦的善政及于社会的两个阶层:


1,跟随他的六国旧贵族;


2,秦朝的编户齐民。


有人要问了,不是有放免奴婢吗?为什么不是及于三个阶层?


这就要看诏书的限定条件,明确了必须是秦的“良民”出身, 事由是因“饥饿”,行为是“自卖”,而上文中秦政体系下,数量更大、覆盖面更广的隶臣妾、刑徒阶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本不在放免的范围内。


至于“高帝五年诏”的后半段,更是连篇累牍地要求地方官吏尊崇汉家的“爵爷们”(作者玩笑,非历史名词),没有“天下百姓”什么事儿。


直白地说,刘邦的“政治”就是“恢复”秦朝的户口本+“照顾”老兄弟。


事实上,刘邦在位期间自认的“成就”,在高帝十二年的一份诏书中早已说得很清楚:


三月,诏曰:“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汉书·高帝纪》)


刘邦死于高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这份一个月前发出的诏书,既是布告天下的政治遗嘱,也可以说是自身的施政总结,更是对自身经营日久的关系网络的最后一次喊话:


老兄弟们,我对得起你们了,如果有对不起我家后人的,应天下共诛之。


综上所述,在刘邦的时代,根本没有什么普惠全民的所谓“休养生息”政策,只是在照搬秦政、恢复秦朝编户齐民体制的基础上,对“自己人”进行肆无忌惮地照顾,进而换取他们的忠诚。





事实上,由于过往“成功学”逻辑下的汉初叙事过于深入人心,“休养生息”的故事甚至上溯到了汉兴之初,将“田租十五税一”置于刘邦时代,根据就是《汉书·惠帝纪》中的记载:


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这是汉惠帝继位时施行的一条“善政”。


一般的看法认为,既然用了“复”字,则之前一定施行过该税率,也只能是汉高祖时代的旧例,并以《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为佐证:


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


不过很有意思的是,《史记·平准书》也有类似的表述: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於天下之经费。漕转山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


加粗段落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原文,主语却变了,《汉书》中是汉高祖,《史记》中则是孝惠、高后,在这个问题上,《史记》文字在前,相同表述的指代对象,自当以《史记》为准。


哪怕是退一万步讲,高祖时代确实曾经施行过“十五税一”的田租,汉惠帝时的“复”,也说明这个政策并没有一直坚持,而是又调高了,真正开始施行这个“薄赋”的,还是汉惠帝。


秦代和汉高祖时代的田租税率、税制,史无明载,在《史记》、《汉书》等传世史书记录的汉朝人对秦朝的描述,则多有文学化的语言,比如“三十倍于古”、“收泰半之赋”等等,也正因为如此,前人学者提出了种种假说,如谷霁光提出秦汉田租为按户征收、吉田虎雄、韩连琪所持的定额税制说(即根据数年收成定出额度)等等。


万幸的是,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田律》等出土简牍均涉及了田租税制和税率的内容,还有一些算数类典籍里的应用题,比如北大秦简《田书》、岳麓秦简《数》、张家山汉简的《算数书》都有述及,为我们深入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不过有趣的是,简牍中的秦汉田租制度由于多了后人并不熟悉的诸多概念而让人云山雾罩,如“税田”、“舆田”、“程”、“取程之制”等等。


一般认为,“舆田”不等于全部开垦土地,而视为应纳税土地,所以,“舆田”的概念范围要比“垦田”小,而“税田”则是“舆田”中划出的一部分(观点分歧在于是实际划出还是账面划出),“税田”上的全部产出即应缴田租。


“税田”的划分方式很简单,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岳麓秦简《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的十税一,即总舆田数中的10%;另一种是北大秦简《田书》中的十二税一,即8.33%。


在里耶秦简中有一段关于秦迁陵县田租征收的珍贵记录:


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亩】,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里耶秦简8—1519)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里耶秦简8—1519背)


请注意,税田四顷四十一亩原简文缺失,为校释者后补。


启、都、贰为迁陵县辖的三个乡,田租总和相加为677.9石,也就是说,上面的总数,略掉了0.9石的小数点。


用总田租数677.9石,除以每亩税田平均的1.5石,则总税田数应为451.33亩,忽略小数点,则为451亩。


总舆田数5295亩,除以总税田数451亩,为11.73倍,若总税田数为441亩,则为12.00倍。这两个数据都可以作为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的实际田租税率为“十二税一”的佐证。


事实上,早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并吞天下之后,就下诏:


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


十二为六的倍数,且比“十税一”更轻,也应为秦始皇为新皇朝的一大善政。


而之所以出现上述约数的差别,可以参考各乡的情况,即以三乡的田租数除以1.5石的平均数,舆田与税田的比,根本就不一样,分别为14、10.50、11.64,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不同的乡的丰欠亩产根本不同,并不能用1.5石这个全县平均数硬套,而这种对不同地域亩产水平的考量,无疑也是秦汉施行“税田”制度的原因之一。


当然,这里还有个更好玩的东西,就是“取程之制”,在秦汉算数书里,对于禾、枲(大麻的雄株,只开雄花,不结果实,称“枲麻”,古时用以织褐编履。)、麦的程(计量单位产量)都不一样。


哪怕是同一种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湿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总需要重新评定,正如岳麓秦简中《为吏治官及黔首》简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也就是说,田部基层官吏管理田租的重要工作就是“度稼”,也就是实际计量庄稼的状态,从而测得田租数。


不过关于这个“程”的作用,至今仍是莫衷一是,有说是将税田收入计算成定额的比例变量,也有说是在庄稼成熟时计算出的田租底数(税田实际收获少于此数要补),当然,这属于“高级问题”,并不影响我们对秦朝田租率的基本判断。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说秦始皇在改数为“六”的之后,就施行了北大秦简《田书》中“十二税一”的新制,那么,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以“十税一”计数,或许即为汉高祖一朝的“汉初之制”。


换句话说,“暴虐”的秦始皇收的田租税率要比汉高祖轻……





“薄赋”薄到比秦始皇还高,所谓汉高祖开始“休养生息政策”的说法肯定是不恰当的,这可能也是司马迁这个知情的汉初人不乐意给刘邦脸上贴金的根由所在。


反观东汉人班固,一方面在《汉书·食货志》中将“十五税一”记在汉高祖名下,另一方面,又写在了《汉书·惠帝纪》中,为了解释矛盾,加了一个“复”字,而我们看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应用题,均为“十税一”,作为远不如律令更新及时的算数教材,恐怕更能反映汉高祖时代的情况。


当然,班固作为200年后的后人,依据自汉武帝时代即整体塑造的“儒家化”的汉家吊民伐罪的故事对开国帝王进行想象,并虚化政治不正确的“惠帝、高后时代”,并不难理解,这中间也不涉及史德,只是政治宣传浸润之下的下意识反应罢了。


但是,历史的事实是,汉王朝初年的统治逻辑,并不是“儒家化”的,哪怕是在“十五税一”同篇的诏书中,汉惠帝一样强调了他作为“一部分人的皇帝”的态度,这种心态,与儒家的“全民帝王”的想象格格不入:


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这条明确规定以户为单位,只需承担军赋,其他一切税收全部免除的诏令,不但涉及了六百石以上的现任官吏家庭,甚至上延到了高级“故吏”,包括将军、都尉、二千石,之所以在诏书上特别提出,即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的规定。


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类似的规定是: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租即田租,顷刍稾,即按田亩征收的田刍、田稾,三者都是土地税,不出,就意味着卿以上爵位者全部免征土地税,实际上与上面诏令中的优免是一致的。


所谓军赋,在《史记》、《汉书》中仅此一处,如果是班固刻意取其古意,那么先秦军赋应该包括军役、治兵器车马的赋税。


前者不论,后者,《汉书·高帝纪》记载:


(汉四年)八月,初为算赋。


这个算赋,颜师古注释《汉书》这样解释:


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也就是说,算赋或称算钱这种人头税不可免,另外一种郡、国皆收的人头税“献费”,能不能免,就在两可之间。


不过无论如何,汉惠帝的善政在“普惠于民”的同时,也扎扎实实地照顾了一部分“老兄弟”,或者说“退休老干部”。


有学者认为,秦人重爵,所以汉惠帝在诏书中对于“官吏”的优免应该早已有之,其实恰恰相反,《户律》中所见的基于“爵位”登基的优免,或许确实早已有之,但对于六百石以上官及“故吏二千石”以上的优免,则未必如之,否则何必新颁诏确认?


而这份诏书中的区别对待的标准,恰恰说明了,到了汉惠帝登基天下大定的时刻,曾经跟随刘邦的低级军吏在用爵位和复免酬功之后,已经迅速被扒拉到了“被统治者”的秩序之中,仍需要另眼相看的,只剩下高级将吏了。


到了吕后临终赐金,也秉承了重秩禄官吏,轻二十等爵的逻辑:


(高后七年七月)辛巳,高后崩,遗诏赐诸侯王各千金,将相列侯郎吏皆以秩赐金。


总结一下,从惠帝继位抛出这个“十五税一”田租的“善”政,主要是比他爸爸要“善”的政策之后,一直到汉文帝二年九月诏:


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这中间隔了多久,17年时间,“休养生息”的大汉王朝才拿出了更新的“善政”,由田租的“十五税一”减免了一半,注意,是“今年”,也就是当年为“三十税一”。


再下一次的“今年”,则是10年后:


(文帝十二年)诏曰:“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又过了1年,汉文帝才“玩儿了一把大的”,废除田租:


(文帝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


非常有趣的是,司马迁在《史记》中仅仅照录了最后这一次,前两次“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在《孝文本纪》没记,怕也是对这种实质价值有限的“秀”缺少兴趣,而只对这种真正的改制给予足够的重视。


而这个政策,才配得上“休养生息”四个字,但是,它的施行,距离汉定天下已有28年,妥妥的一代人,按照惠帝强制结婚的诏令,已经是两代人的时光。


可以说,以秦朝为例子,最危险的“二代而亡”的时期早已在惠帝、吕后的手中平安渡过,文帝的种种举措,和之前其实是两个代际,而非什么一以贯之的“汉初休养生息时代”,至于将汉朝摆脱“二世而亡”命运的原因归结于“休养生息”更是奇异。




戳破汉初的“主动”休养生息神话,核心就在“主动”二字。


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为我们基本重构了汉高祖、汉惠帝、吕后三代的汉朝行政、法律秩序的原貌,脱胎于秦律的汉律对于社会的管控并未放松,不过,也一直在做细部的“变革”,这些“变革”过往常常被置于“汉初休养生息政策”的范畴下,其实初衷并非如此,只是应时之举,日后却长成了参天大树。


比如,在刚刚铲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的汉二年,就秦繁复严密的乡里体制上,增加了“三老”这个序列:


(汉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这个角色,按照《汉书·公卿百官表》的记载是:


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


所谓教化,听起来虚无缥缈,说到底就是民意代表,正如陈胜入据陈县后:


数日,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史记·陈涉世家》)


正是这两条记载,让学术界普遍认为“乡三老”在秦朝即有设置,汉高祖只是增设了“县三老”,不过出土的秦简中却没有“乡三老”具体的运作记载,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汉高祖将秦朝这个(可能不存在),至少不怎么重视的民间教化岗位,提升到与县、乡行政官员平等对话的高度上。


事实上,汉代的“三老”,不但掌管不知所谓的“教化”,还会参与平冤理讼,更拥有自己独特的方形印信,一般的县属吏只有半块长方形印信,乡级的啬夫、游徼则干脆没有印信,可见其地位之超然,更逆天的是,“三老”甚至可以直接上书皇帝对国家大政言事。


正因为这种角色的特殊性,“三老”不是吏,而是“吏比者”,由乡里推举,却由国家认命,没有俸禄,却能免除部分赋税和全部劳役,虽然身处民间,却能直通帝国金字塔尖,可以说是汉朝的“民意代表”。


关于“三老”的角色,评价最贴切的当属日本学者守屋美都雄在《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一书中《父老》一篇所总结的:


当的政策要具体施行与民众时,为了检验政策的可适性如何,必须有一个代表民众舆论利益的人,出面与官方进行磋商和协调,而三老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设置的。


结合上文中的诸侯子和军功授爵阶层,可以看出,汉高祖时代对于当时社会上的三种“有力者”有着清醒的认识,一为六国宗戚远支,一为地方年高望众的父老,另一为一同起家的“老兄弟”,以各种方式与这些“有力者”合作,使之服从、甚至诱引参与汉政权,是这个时期的重点,哪怕破坏秦制的“平等压迫”原则也在所不惜。


然而,这一切仍只是帝国的静态框架的构造,只能维护一时的稳定,对于秦制帝国而言,所有的内部零件,都是为了应对“必然发生”的某一个短时期的动态运转,即战争,否则,秦制下的官僚组织和法律逻辑会在日常的运转中,吞噬掉整个民间社会,到那个时候,这些民间社会中的“有力者”照样还会是反叛的先锋。


正因为深谙个中的关窍,自汉高祖时代开始,继承“秦律”的“汉法”已经发生了小小的变化,并随着时间和社会的推移,演变成长为巨大的分水岭,这个变化,概括起来很简单——双重标准。


“秦法”着力维护的是一个单一标准的等级社会,这个标准,就是与“军功爵”绑定的一整套“秦法伦理”,而“汉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需要团结的“自己人”的诸多例外,并引入了“现实伦理”。


“三老”的角色,体现了前者,“孝悌力田”的角色,则体现了后者。


(汉惠帝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汉书·惠帝纪》)


(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汉文帝十二年三月)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从出土的西汉末年尹湾汉简一号木牍《集簿》可知: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有堠都官二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


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悌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


吏员二千二百三人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二十七人。(《尹湾汉墓简牍》)


“三老”设置,县和乡对应一人,“孝悌力田”的人数配置也比较齐,又与吏员分列,属于典型的民间选拔的“民意代表”和“先进典型”。


这里喋喋不休地谈及汉初基层管理的“新气象”,并不是凑字数,而是要指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汉初在秦制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增加了“民意”的上达和回应,汉代的“民”,不再是单纯的“资源”,而是有资格和国家机器讨价还价的“人”,体制内,“人”的权利开始产生和扩大。


而“孝悌力田”的产生,正是在曹参为相时,也就是所谓的“萧规曹随”时代,最重要的一点,并不是这个角色的设置,而是其奖赏:


复其身。


也就是终生免除劳役,这样的待遇,在秦代,是军功高爵的特权,是官吏的特权,而在汉初,可以通过两个伦理选项,加一个生产选项来获得,本身已经对秦制的基础原则——“利出一孔”,发起了挑战。




汉文帝时代的一条奖励诏书,又帮我们将孝、悌、力田真正分开: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汉书·文帝纪》)


注意排序,三老、孝者是第一梯队,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是第二梯队,悌者和力田是第三梯队。


官吏且不论,三老是年高德劭,有年龄坎儿,光努力不行,但是后面三个,都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孝顺”更是排在第一位的,与“力田”所代表的“耕”一样,变成了“利出多孔”中的一孔。


而秦律中,“孝”和“耕”,其实都是作为“义务”存在的,做不好,那是要受罚的,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意思是,问:六十岁以上老人(免老)告官说儿子不孝,要求判处其死刑,应该执行“三环”(一种申请法律复核或宽宥的程序)吗?答:不应执行,赶快把他儿子抓起来,别让他跑了。


可见,秦律中“不孝”是大罪,要判死刑的。


而在秦制体系下,上篇文章我们已经讲得很清楚,耕战体制下,耕是义务,可耕的土地才是奖励,真正的“一孔”,来自“战”,唯有“战”,才能军功授爵,唯有提升爵位,才能受奖更多的土地,允许你“耕”,已经是国家的“恩典”了,退一万步说,哪怕你“不耕”,国家也有足够的刑徒来维持粮食物资的生产,并非常欢迎你成为刑徒,这条阶层下降通道随时畅通。


具体而言,汉初将“秦法伦理”下的一部分义务,视为奖励的对象,也就意味着承认现实中存在不足以完成义务的人群,而这一人群的存在也超出了“不履行义务即受惩罚”的系统能力极限。


事实上,在“秦法伦理”主导下的秦政,只能确保其核心目标的达成,对于最基础社会单元——家庭的敦睦,并没有达到其理想的状态。


正如《汉书·贾谊传》中《治安策》追述的: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毋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然并心而赴时,犹曰蹶六国,兼天下。功成求得矣,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


这段话全文翻译就是:


商鞅变法后抛弃了礼义仁恩,一心集中力量于进取,仅仅施行两年,秦国的风俗不断败坏。由于强制分户异产,秦人家庭富裕,则儿子成年了就分家,家庭贫寒,则儿子成年了去做赘婿。


借给父亲农具,就有出恩赐的神色;母亲取用一下畚箕和扫帚,立即遭到责骂。儿媳抱着孩子喂奶,与公公傲慢并坐;婆媳之间一不高兴,就顶嘴吵架。他们宠爱自己子女、贪图利益的德行已经和禽兽差不多了。


然而齐心协力拼命时,还可以说是为了灭六国,平天下。功成名就了,仍旧不知道反思违背了仁义德行的错误。仍旧信用兼并时的手段,不断兴事进取,最终天下大坏。人多欺负人少,聪明的欺负愚笨的,胆大的欺负胆小的,强壮的欺负老弱的,完全乱到了极点。


一句话总结一下秦的家庭和社会伦理是什么?


丛林社会。


更直白地说,就是一群用律法锁链暂时束缚住的禽兽,一旦桎梏松弛,则天下分崩,甚至流毒后世。


贾谊在《治安策》中并没有停留于对秦的吐槽,同样揭示了汉初社会的种种乱象: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谊,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剟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国,此其亡行义之尤至者也。


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陛下又不自忧,窃为陛下惜之。


这一段,如果完整翻译就太长了,简言之,汉代的风俗承继了秦代,民风逐利以至于杀父兄,盗窃高祖、惠帝庙的礼器,诸多乱象,当国的刀笔吏大臣都不当回事,只把上下文书的延迟、期会会议的延迟当做大问题,完全不识大体,希望皇帝自己能够引起重视。




其实贾谊的这段总结和今人对当今世风的评价类似,属于抓了一个,漏了一个。


抓到的一个在于,秦的法律体系,本身具有自洽的伦理逻辑,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进行人力动员,对于社会道德伦理的要求,自然是“最低保障”即可,因为本身整个社会已经包裹进了国家体系之中,除了里、伍之下的家庭内部,其他的社会关系已经完成了重塑。


这时候,其实是一场国家主导的“塑造新人运动”,成品半成品既然国家都规定好了“利出一孔”,自然讲的是“向利而行”,顶多就是小心翼翼地别招惹国家,保证个不犯法。可当国家法律体系骤然失效时,整个社会没有任何横向联系维护稳定,瓤子里的“丛林社会”自然就露出来了。


而贾谊漏了的那个,恰恰是今人最津津乐道的“世风日下”,也就是“金钱”的侵蚀。


秦人的乱,是乱在细部的家庭伦理和价值观,而贾谊写得汉初,那就是乱在社会秩序上了,之所以如此,一个是惠帝、吕后、文帝时代对于法律执行的刻意松弛,这个会在后文细说,另外一个就是吕后创造的“大家发财”的新经济政策,给了政权上层阶级巨大的获利空间。


而文帝时代进一步的开放管制, 则将大汉王朝的大部分人也卷入了“商品经济”的大潮之中。


所以,贾谊看到的汉初的“道德沦丧”,确实是“月异而岁不同矣”,越来越狠,因为市场经济大潮滚滚向前,产生的新东西多,旧的田园诗一样的岁月静好自然就被粉碎了。


也正因为如此,政治举措上的“缺什么喊什么”定律就发挥作用了,道德日坏则朝廷要表彰“孝悌”,农民舍本趋末,所以要表彰“力田”,甚至因为基层官吏普遍贪赃枉法,所以才要表彰“廉吏”。


正如汉文帝在诏书中所说的:


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


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


前者是现实,就是万户人口的县,竟然没有人应举?所以直接批评官吏举贤不称职,当然,文帝应该也理解官吏为什么这么干。


按照我们所知的规则,秦汉之际在“举人”的问题上,有明确的连带责任惩治,而万家之县是不是真的没有符合“孝悌力田”的人?怕也未必。


所以,文帝直接给出了解决方案,干脆,解除官吏“举人”的疑虑,直接按照户口设置“常员”,也就是把非常态运动变成确定的工作指标,硬性规定,你跑不了吧?


而这种处置,也可以看得出文帝对于“三老、孝、悌、力田”的态度,并不是真的要一丝不苟地树立“真道德模范”、“真劳动模范”,而是要保障这种“道德教化”的普遍性触达,选的不是圣人,而是“思想教育干部”,用不着那么严谨。


从这个案例上,我们也能发现,汉文帝绝不是一个笃信“道德教化”的儒家信徒,而是将移风易俗与利益挂钩的现实主义者,提出《治安策》的贾谊之所以不得重用,可能很大程度上也在于此,文帝赏识他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论高度,但绝不会采纳他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恰恰相反,主张“入粟拜爵”以备边患的晁错,这个列名酷吏的狠角色,却在文帝朝、景帝朝大放异彩,可以说,日后“七国之乱”的翻覆,正是文帝时代政治的延续。




汉文帝十三年,汉文帝对免除田之租税的解释,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与“成功学”想象完全不同的汉文帝时代:


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翻译过来就是,好好种地却有农业税,则没法分别“本末”,问题是,在秦汉体制下的“贾人”本就是在户籍上分别开的二等公民,将其视为“末”是否合适?


所谓“无以异也”,也就意味着原来是相同待遇,而现在要分别开来,那么,这个“本末”就不可能是针对民户和贾人之间的区别,贾人不单独立户也不存在授田,而只能是在民户之中有人“舍本求末”,用今天的话讲,就是农民投身商品经济大潮了。


这一点,《汉书·食货志》早已自承:


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紧跟着就是“贾谊说上曰”,一整段对汉文帝的劝谏:


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今敺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基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畮,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可以为富安天下,而直为此廪廪也,窃为陛下惜之!


贾谊的文字确实优美,也指出了问题,所以汉文帝的反应是:


于是上感谊言,始开籍田,躬耕以劝百姓。


开籍田,就是皇帝亲自去做个种地的样子给天下百姓看,展示他劝百姓归农的态度,也仅仅是态度,因为这种“秀”,中国的皇帝2000年来一直做,没见有什么卵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吸引力根本不是安心做黔首,踏踏实实给国家当“耕战”资源可比的,这是人性。


所以,懂人性的晁错紧跟着上书,指出了问题: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社会现实很清晰,不管国家愿意不愿意,导向是什么,商人已经富贵,农夫已然贫贱,这是事实,所以,国家所看不惯的、轻贱的阶层,时俗世风就是崇尚之,法令尊崇的阶层,官吏们依旧不放在眼里,这就是上下的需求抵牾,好恶相反。


在这样的条件下,强求国家财政的丰盈和统治秩序的遂心,根本不可能。


所以,晁错提出了顺应人性的解决方案:


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


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


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晁错的思路很简单,完成两组交易:


国家以爵位换富人的粮食;


富人以钱去换农民的粮食。


则国家得粮食,农民得钱财,富人得爵位,各得所欲,其实是通过“交易”的手段来刺激粮食的市场需求,从而“贵粟”,自然就收到了“劝农”的效果。


相比之下,晁错“以利诱之”的观念,远比贾谊的“以德化之”的思路好用的多,所以:


于是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错复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如此,德泽加于万民,民俞勤农。时有军役,若遭水旱,民不困乏,天下安宁,岁孰且美,则民大富乐矣。”


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


当我们观察完这个过程,很容易就得出结论,汉文帝免除天下民田租税的政策出台的背景,根本不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乱世萧条,什么天子不能用纯色的马,将相乘牛车,百姓困苦的景象,早在惠帝、吕后的时代即已成为过去。


晁错在汉文帝十一年六月,匈奴寇狄道(地在陇西郡)之后,上疏言兵事,之后才“复言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二事”,上面转引《汉书·食货志》的文字,应为“劝农力本”一篇,而汉文帝下诏赐民租税在文帝十二年三月,也就意味着晁错的“复奏”只能在这之间的9个月间。


在结合晁错的建议:


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


翻译过来就是,边郡的粮食足可以吃五年之后,可以让富户把粮食送到内地本郡县换取爵位,够天下郡县支用一年以上,则可以免除农民的田租。


文帝听了他的建议,也就意味着他的“入粟拜爵”上疏被下发执行,最多也就9个月间,就能让天下富户、商人嗷嗷叫着购买粮食堆积到国家仓储之中,已经可以让边郡的粮食可以吃5年,天下郡县的仓储也足够支用1年以上……


那么,我们再深想一步,汉文帝十二年时,全天下的民间储粮该是怎样海量的规模?买爵的富户、商贾们又拥有多么巨大的财富?




直白地说,在西汉王朝天下安宁的28年后,汉文帝的一系列举措,根本不是为了“休养生息”抚平战乱的疮痍,恰恰相反,他所面对的根本是“天下殷富”、“利出多孔”之后的旧制度失灵以及商品经济活跃带来的社会秩序和伦理的动荡。


这一点上,《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只是点到了皮毛,汉文帝时离战国时代再近,也隔着50多年,秦始皇治下的人民不是更近战国?


更何况此时的汉郡本就以战国时秦、魏、韩三国的旧地为主,大部分地区施行秦制、秦法早超过100年了,归结为民风、民俗根本就不靠谱。


归根结底是人民向往自由选择的基本人性在惠帝、吕后时代的“弛禁”后陡然爆发,一举冲决了“利出一孔”的耕战组织。


让皇帝更觉得可怕的是,哪怕是本应与皇帝联盟一同维护“耕战”社会的官吏们,也已“倒戈”,正如贾谊所描述的:


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


大臣们是真不了解外面的世界变化吗?当然不是,他们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行政程序”的合法、非法之上,其实就是态度,他们在用“不作为”拥抱这个更自由的时代。


作为新王朝的既得利益者们,作为汉王朝一波波抛弃同盟者后的最终孑余,诸侯王、列侯、将相、二千石们,具备整个社会最强的“变现能力”,他们的封地、食邑、宗族、权力,都让他们在这场财富盛宴中占得了先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灌夫家族。


也正因为如此,汉文帝在表彰孝悌力田时,不忘加上“廉吏”,恰恰因为在秦制塑造的封闭、固化社会下,曾经被荀子盛赞的“古之吏”、“古之士大夫”,在新朝已经成为稀罕物:


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


环境的巨大变迁,汉朝所继承的秦制,也就是为“利出一孔”的“耕战社会”服务的官僚组织已经失灵,汉文帝也好,汉景帝也好,汉武帝也罢,面前只有两个选项,要么跟着向前,以利导之;要么不惜鲜血的代价,用残酷的屠刀把整个社会拉回到“体制元初”。


前者简单易行,但需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自身皇权的处处受挫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后者则恍如踩钢丝,只要一个行差步错,帝国就将万劫不复。


汉文帝是一个精明的现实主义者,当他认识到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之中,除了原本秦制中可以管理的从事商业的“贾人”之外,还有国家依靠原本的律令无法控制的大批民户工商业者存在,他们的规模之大,让王朝常态制度下的小修小补,如加重商税、身份折辱等手段无从奏效,只能承认现实。


更重要的是,作为皇帝,对他宝座威胁最大的,还不是这个“脱缰了”的商品社会,而是长安的功臣列侯、关东的诸侯王们,他们恰恰是汉文帝一朝前期和后期分别削弱、打压的对象。


那么,稳定社会、争夺民心、财力、物力,文帝一朝采取“跟着走、以利导之”的国策,也就毫不奇怪了。


事实上,在汉文帝的粮食仓储充盈之后,第二次减半当年田租的“善政”颁布的同时,还下达了另外一条诏令:


(汉文帝十二年)三月,除关,无用传。


再看看“关”外的人在做什么,《史记· 吴王濞列传》:


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


(汉文帝时)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佗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馀年,以故能使其众。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居处无度,为黄屋盖乘舆,出入拟於天子,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为丞相,聚收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其财物爵禄田宅,爵或至关内侯,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欲以有为。


招纳流亡、豪杰,哪怕汉文帝的亲儿子封王也不能免俗,梁孝王刘武一样是:


招延四方豪桀,自山东游士莫不至。


人才、人力、财富的争夺,让汉文帝不得不“大方”,皇位背后的刀子,也让他不敢对早已看不惯的“世道”下手,反而只能与这个“上下相反,好恶乖迕”的社会和解,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筹码来“购买”粮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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