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事项有哪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平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单位的代表(含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那么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事项有哪些呢?
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
1、这次会议代行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国歌未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2、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北平改名为北京;纪年采用世界公元;10月1日为国庆节。毛泽东在会议上宣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还决定在北京天安门前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并于9月30日举行了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宣读了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文。
3、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使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完备和固定下来。
4、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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