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带着学校打闹的孩子上门道歉反遭对方殴打 警方介入

12-03 亲子儿童 投稿:浮生若梦
妈妈带着学校打闹的孩子上门道歉反遭对方殴打 警方介入

11月23日,江西上饶,两名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争执打闹,家长带孩子登门道歉,反遭对方家长掌掴殴打。

事发当天,吴女士带着孩子正和对方沟通,突然对方掌掴小孩,随后双方发生互殴。 

11月24日,打人女子的丈夫余先生回应,事出有因,妻子确实太冲动。称:目前我正陪着对方家长和孩子在医院做检查,该交钱就交。妻子现在还在派出所,事情正在调解中。

其实,当着吴女士骂其孩子也就算了,但是居然动手殴打人家孩子,打人女子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违法,那么,她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我国刑法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受害人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才能被立案追诉。

如果受害人只是轻微伤,那么打人者的行为就属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从目前来看,吴女士和孩子的伤情程度不算严重,因此,打人女子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果被殴打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打人者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处罚直接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因为吴女士的儿子还在上小学,年龄应该不满14周岁。所以,对于余先生妻子的处罚,最少也是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

3、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事情发生后,余先生态度积极诚恳,不仅自己公开道歉,并表示妻子也愿意道歉;而且主动联系吴女士支付了1万元作为医疗费,还表示无论治疗花多少钱都愿意承担。这些都是在为妻子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减轻违法后果。

而且本案,确实如余先生所说是事出有因,本来就是吴女士的儿子在校内先抓伤了余先生的孩子。因此,如果余先生积极赔偿对方,吴女士又谅解了对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打人女子是可以被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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