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婆婆却不让我再见女儿
我是2006年结婚的。那时,公公已经去世。婚后,婆婆希望和我们一起住。婆婆不过50多岁,能照顾自己。再说了,婆媳在一起会有很多矛盾,而且婚前我和老公也约定了,不和老人住在一起。我就没有同意。婆婆对我非常不满。
2007年年底,婆婆因为心肌梗塞住院,出院后,她再次提出要和我们同住,看着老公那为难的表情,我只好答应了。没想到,噩梦也随之来临。以前,老公总是起早给我做早餐,但婆婆看见后,当着我的面说,“这种活就应该女人做,你们男人插什么手!”
从那以后,打扫卫生、洗衣服、做饭,全成了我一个人的活。只要老公一插手,婆婆就很不高兴。有时候,我累了一天,下班回家就忙做饭,客厅里却传来他们母子俩的说笑声,我偷偷哭了好几次。
去年春天,我生下一个女儿。我以为随着孩子的出生,婆婆能对我好点,谁知,她竟变本加厉。有一次,我在洗衣服,听见婆婆在客厅跟老公说,“你看别人的儿媳妇对老人都是毕恭毕敬,而她呢,趁你不在家就甩脸色给我看,家里活还都让我干,早晚把我虐待死!”看婆婆这般污蔑自己,我出来朝她大吼了一声。老公上来就给我一巴掌。
从那以后,婆婆竟让老公和我分居。今年年初,老公提出离婚。婆婆没说一句挽留的话。2月份,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为我没有房子,女儿只好交给前夫抚养。根据约定,我不必承担抚养费,但我有看望孩子的权利,也可以让孩子在我那儿小住。
没想到,我每次去探望孩子,孩子的奶奶说话都很难听。她还经常在孩子面前说我的坏话,我一来,她就让孩子给我出难题。为了能经常见到年幼的女儿,我只好忍气吞声。
后来,孩子的奶奶变本加厉。从3月份开始,我再去看孩子,她就把孩子藏起来。
最近,前夫和孩子的奶奶更是提出,不需要我付抚养费,也不让我探望孩子。最近一个月,我没能和孩子见上一面。
我很气愤,想起这么多年的付出,竟换来如此下场。我想知道,因为我没有支付抚养费,前夫就可以剥夺我对孩子的探视权?打官司我还能要回抚养权吗?孩子的奶奶整天羞辱我,我都已经录音,能否以此为证据告她诽谤呢? (本文人物均用化名)
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抚养费可以协商,是否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你前夫没有权利不让你探视孩子。
关于抚养权,你可以同前夫协商变更,如果不行,你可以起诉。但是,能否胜诉,关键还要看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还要看双方的具体情况。
侮辱、诽谤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两种形式和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是刑事案件。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羞辱他人,比如当面扒光别人的衣服,当面辱骂他人;诽谤是捏造事实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果要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还要求加害行为情节严重。你可以以此为依据,看看你前婆婆的行为属于哪一种。如果是侵害名誉权,你可以起诉要求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