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02-27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建国后,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上是由交通部门负责。1950年2月,政务院通过《关于一九五O年公路工作的决定》确定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及交通秩序管理的部门分工:及大行政区直属市的车辆行驶市内的由管理;长途汽车由公路机关管理。省及下属城市的车辆管理由省公路机关办理。1950年交通部颁布了《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使得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行车管理有法可依,1951年也颁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全国的交通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这样,门就负责6大行政区直属市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其它城市和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80年代初,虽然这期间国内行政区划发生了一些变化,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上升的39个,但其余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交通部门负责的。改革开放后,农用拖拉机迅速增加,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就形成了多家管理道路交通的局面。
  第一次改革是1983年,当年下达了《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驻地城市、旅游城市及原由门鉴定车辆的城市,共计105个,其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的考核、发牌发证等工作,由门负责。这样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由39个扩大到105个。其余广大地区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发牌发证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拖拉机由农业机械部门负责。此次改革只是局部调整,仅仅改变了部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实践证明,这种由公安、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带来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重复管理、重复处罚、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第二次是1986年,由于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增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大幅上升,从1983年的2万4增加到1986年的5万。当时认为交通安全管理统一由门管理更有利于交通安全工作,可以减少交通事故。1986年10月,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决定将原归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监理全部成建制地交给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从交通部转移到,这是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但不久这次改革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由于对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部门的职能界定不细,使各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出现了职责交叉、政令不畅、机构重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和管理效能。
  为了协调部门工作,1993年主持了协调会议,又一次对两部门的职能作了必要的调整,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 是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 ,并对两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1993年的204号文是对1986年94号文的修订和补充,但1993年的调整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也未得到根本解决。1998年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的职责。有关部门仍然对车辆及驾驶员统一管理问题提出不同看法,2001年8月第110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现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仍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肯定了1986年以来确立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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