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体不分高低贵贱(组图)3

02-24 生活常识 投稿:管理员
裸体不分高低贵贱(组图)3

民警夜端草台班子

当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裸体”,是可以有个“说法”的。去年通过并已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就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闯江湖的草台姐妹们面对广大“热情的观众”大跳“三点式”,自然涉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将之法办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要义之下,公安、工商、文体等部门介入调查,均无不妥。但反过来想一想,那诗人面对百余位观众来了场“裸体突袭”,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那些一丝不挂的模特在公众场合任由彩绘师在身体上绘出各种图形,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T台上某些遮住了可以不遮的部位却没遮住该遮的部位的模特,难道就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如果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是有法可依的话,我们的执法机关可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请不要告诉我,艺术家的裸体就是艺术,而平民的裸体就是淫荡;请不要告诉我,票价5000一张的就叫艺术,票价5元一张就是淫秽。

请用“法律”,而不要用“艺术”来说服我。如果裸体是权利,那么裸体应该是所有人的权利;如果在公共场所不裸体是义务,那么不裸体应该是所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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