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治疗室、处置室“,且听规范怎么说

导 读
2016年11月30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标志着我国对医疗服务场所有了规范化的名称,该规范对相应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及特定要求做了明确规定。这个规范的出台,颠覆了我们以往对“治疗室”、“处置室”的定位与认知,让我们一睹为快。
治疗准备室:
功能: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配制药液、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
设施配置: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抢救车、锐(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如果配制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特定要求: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治疗室:
功能: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
设施配置: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锐(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特定要求:门诊分别设置清洁性治疗室和污染性治疗室。清洁性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内注射、鞘内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污染性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
病房可将清洁治疗室和污染治疗室设置为同一室,清洁性治疗优先,与感染性治疗分时段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15982的规定 。
处置室:
功能: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物品。
设施配置: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水池、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特定要求: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上面三个室的特定要求都提到“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笔者对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表:
环境
类别
医疗服务场所名称
空气平均菌落数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
cfu/cm2
平皿法Cfu/皿
采样器法cfu/cm3
Ⅰ类
环境
层流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
符合GB50333要求
≤4.0(30min)
≤150
≤5.0
Ⅱ类
环境
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
≤4.0(15min)
—
≤5.0
Ⅲ类
环境
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4.0(5min)
—
≤10.0
Ⅳ类
环境
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4.0(5min)
—
≤10.0
该规范的实施日期是2017年11月1日,医院在新建或改扩建时就有标准参考啦。当然了,如果目前无改造规划,那就对照规范去完善各科室的格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