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8月29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呼民政发〔2017〕25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成立评估小组、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完善特困人员档案三个方面对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要求每个旗市区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每个评估小组不得少于4人,评估小组可由旗市区民政部门、特困供养机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民工作人员组成,可联合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对特困人员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
评估工作要在特困人员审批后开展,并填写《呼伦贝尔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以备查阅。审批后的《呼伦贝尔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收入被评估特困人员对应的救助供养档案中,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档案。
《通知》细化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为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合理确定护理标准和护理费用提供评定依据,从而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生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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